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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6日電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條例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形勢變化及時調整金融法規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中國原《外匯管理條例》自1996年1月29日發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訂以來,對于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外匯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加以解決。一是,外匯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經常項目已實現完全可兌換,企業可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個人的外匯需求基本得到滿足,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不斷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需要修訂條例以鞏固改革成果,并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中國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根本性變化,由外匯短缺轉為外匯儲備增長過快,原條例重在管理外匯流出,需要修訂條例以對外匯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三是,在中國經濟日益國際化,國際資金流動加快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風險,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外匯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了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銀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現以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問:條例修訂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則?
答:一是堅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吸收近年來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政策空間。二是圍繞宏觀調控的重點,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三是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
問: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新條例對原條例作了全面修訂。修改后的條例共54條,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并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一是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規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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