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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申報 金融業“另章辦事”
□ 本報記者 馬玉榮
為保證《反壟斷法》的實施,國務院制定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確立統一申報標準的同時,規定: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008年 8月3 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制度,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保證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國務院制定了本《規定》。
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經營者集中是經濟活動中的普遍現象,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提高經營者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又可能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各國反壟斷法都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經濟力的過度集中而影響市場競爭。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對經營者集中實行事先或者事后申報制度,并由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允許經營者實施集中。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和情況的基礎上,《規定》分兩項規定了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標準:一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經營者集中達到其中一項標準的,即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為了驗證專家建議的申報標準是否與我國實際情況相符,我們對國家統計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單位年報數據進行了分析。分析表明,專家建議的申報標準比較合適。按照這個標準,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限額以上企業的并購活動不需要申報,同時又可以把規模較大的經營者集中納入申報范圍,防止產生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后果。
因此,《規定》確立了統一適用于各行業、領域的申報標準。考慮到一些特殊行業、領域,如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行業、領域經營者的資產構成比較復雜,為了使申報標準符合這些行業、領域經營者的實際情況,國際通行做法是對其營業額的計算專門作出規定。因此,《規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確立統一申報標準的同時,明確規定: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