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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商是轉型過冬還是攢錢過冬(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7日 11:29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地產怎么“混業” 在美國,房地產商一般就是指開發商(這與中國內地類似),而房地產投資基金(REITS)則專司出租物業的經營;但在香港,由于REITS的推出較晚,因此,多數大地產商都同時經營開發物業與出租物業,這就成為香港地產商的一大特色。 開發物業就是我們一般理解的商品住宅的開發商,通過建房賣樓來獲取收益;但出租物業(也稱投資物業)的經營者則不同,他們通常擁有大量的寫字樓、商鋪或公寓,然后將其出租而非出售給使用者,以獲取穩定的租金收益。 由于出租物業的經營者以出租而非出售方式獲利,所以資金回籠速度顯著慢于開發物業經營者,投資回收期一般在10年以上,對投資人的資金要求較高;但擁有出租物業的好處是其現金流相當穩定,如新鴻基地產,即使在金融危機期間,其出租物業每年仍可提供40億港元的穩定出租利潤,從而能夠幫助地產公司渡過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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