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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紀戎:怒江水電開發不宜操之過急(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07:23 中國經濟周刊
保護與開發的兩難抉擇 汪紀戎指出,為什么在國家國土主體功能區劃分方案尚未正式公布的情況下,便急于在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區內作如此大的動作?與其說是為了保障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緩解能源緊張局面,不如說是為符合某些水電集團和當地政府最大的興奮點:水電開發和耗電產業開發帶來的巨額利潤和期盼已久的稅收。一旦水電集團把遺產地的江河環境變成鈔票,工業集團把遺產地的礦產資源、生態資源變成了金錢,留給當地政府和原住民的是什么?這不難預見。 要世界自然遺產還是要水電開發,這是個兩難選擇,但卻必須盡快抉擇。因此,汪紀戎建議: 一、國務院應盡快出臺國土主體功能區劃分,同時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通過依法轉移支付和補償,幫助生態功能保護區所在地政府因地制宜發展資源環境可承載的特色產業,加強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使當地居民通過保護生態環境脫貧受益,并能夠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 二、更多地、更大力度地通過綜合節能措施、壓減高耗能行業、產品,通過挖潛平衡電能需求。 三、充分做好怒江開發的前期論證工作,一切按《世界自然遺產公約》、《環境影響評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等法律規定行事。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做出能夠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決策,適度、適時地開發適宜開發的項目。 *鏈 接* 怒江水電開發之爭 1995年,國家正式將怒江水電規劃工作列入議事日程;2003年7月,云南省怒江州完成《怒江中下游水電規劃報告》;2003年8月,該報告由國家發改委審議通過。 怒江水電規劃一出,即引起公眾的深切關注,在全國范圍內引發了一場要不要開發怒江的大爭論。 一些專家提出怒江作為生態河流、國際河流,開發會對其生態環境造成毀滅性的破壞,開發帶來的長遠的不利于生態的影響更是無法估計的。開發不能一味地以經濟發展優先,應當更多地考慮可持續發展。 另一些專家則認為,怒江中下游海拔2000米以下沒有自然保護區,許多低海拔植被已保存無幾,陸生動物物種絕大部分分布在2000米以上的自然保護區內,并得到了保護,水電開發不存在對當地原生植被、動物物種的嚴重影響。 上述怒江州的規劃報告認為,怒江干流中下游河段全長742千米,天然落差1578米,水能資源十分豐富,是我國重要的水電基地之一;與另外12大水電基地相比,其技術可開發容量居第6位,待開發的可開發容量居第2位;怒江中下游河段開發的任務以發電為主,兼有灌溉、供水、防洪、旅游等綜合效益。 怒江當地官員表示,“怒江州至今還是云南省乃至中國最貧困的少數民族自治州。盡管貧困,怒江人民仍守護著占州域面積58.3%的自然保護區,在承當如此重負的保護義務的同時,怒江水電開發正是解決本地區生存與發展問題的最佳選擇。貧困是造成環境破壞的根本原因,只有可持續發展才能更好地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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