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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意待遇提出辭呈 飛行員被判賠償200萬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0:20 深圳商報
本報記者 于瀛 包力 “某航空公司機長李向東(化名)向航空公司提出辭職要求,雙方對經濟賠償金的數額發生糾紛。李向東說:“我要離開航空公司,頂多應該賠償160萬元”。航空公司則稱:“公司為他投入各種培訓費用計有200萬元,再加上違約金200萬元,他總計應賠償400萬元才可以離開公司”。昨天,記者從深圳市中級法院了解到,該勞動爭議糾紛經勞動仲裁、法院一審和二審后,目前判決已經生效:李向東向航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航空公司將其飛行執照、人事檔案、飛行技術檔案和身體健康檔案等移交民航地區管理局。 不滿意待遇提出辭呈 機長李向東在某航空公司工作了13年,于2007年1月向所在航空公司提出了辭呈。在其離職申請提出30天后,航空公司作出了“不同意辭職”的決定,也不同意將其飛行執照、人事檔案和健康檔案等轉出,同時,停止了他的飛行工作。 李向東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理由是,航空公司在管理上存在嚴重的同工不同酬現象,如中方和外籍飛行員在同等資格、同等技術和同等級別條件下完成同等任務,外籍飛行員的勞動報酬幾乎是中方飛行人員的兩倍。另外,外籍飛行人員均被安排在比較好飛的航線,且中方飛行人員與外籍飛行人員同時出差外地時,外籍飛行人員住宿的是賓館,但中方飛行人員只能住招待所。 李向東認為,公司的不公平待遇,給他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很大傷害和壓力,使他無法充滿熱情地投入工作,為保證飛機駕駛的安全性,他要求仲裁解除其與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并將其飛行執照、人事檔案和健康檔案等轉出。 仲裁裁決賠160萬元 航空公司在李向東申請仲裁的同時提出反訴。航空公司辯稱,2004年,李向東與航空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飛行員如果辭職或違約,應按公司有關飛行員引進及辭職的相關管理辦法處理。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飛行員從簽訂新勞動合同之日起,20年內離開公司的,應向公司支付200萬元違約金。 另外,李向東在來航空公司前從事轟炸機的駕駛。1994年入職航空公司后,李向東從副駕駛做起,現已成為教員,其間航空公司為其支付了轉機型培訓費、養成期間的培訓費、復訓費用和模擬機培訓費用共計200萬元。兩筆費用總計400萬元。 航空公司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李向東在支付這兩筆費用后,才可以將其飛行執照、人事檔案和健康檔案等轉交民航地區管理局。 關于違約金問題,李向東稱,他與航空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對違約的處理沒有細則規定,所以向其索要200萬元違約金的要求沒有依據,如果按照所簽合同中的第七條規定,他最多賠償航空公司160萬元。 針對賠償各種培訓費用的問題,仲裁委員會認為,航空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2007年4月30日,仲裁委員會裁決,李向東與航空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向航空公司支付補償金160萬元。仲裁處理費41700元,由航空公司承擔25020元,李向東承擔16680元。 法院一審判賠200萬元 航空公司不滿仲裁委員會裁決,向寶安區法院提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李向東賠償公司400萬元后才可以離職。 法院調查后認為,航空公司請求的賠償款項共為兩部分:一是補償金200萬元,二是李向東從副駕駛到A類飛行教員之間的各種培訓費用200萬元,但航空公司未能證明實際發生的培訓費用的數額,而且按公司管理辦法中所約定的補償金,其本身就是針對培訓費用而言的。從李向東由駕駛轟炸機轉成民航機飛行教員的實際情況看,其在這個過程中確實接受了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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