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就發布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答記者問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03:08 金融時報
全面持續監管銀行集團風險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答記者問 記者 韓雪萌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就《指引》的發布實施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并表監管與會計意義上的并表有什么區別? 答:《指引》借鑒了英國FSA和巴塞爾委員會關于并表監管的表述,結合中國銀監會的監管實踐,將并表監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定義為“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銀行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監管,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銀行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 《指引》所指的并表監管不局限于會計意義上的并表,而是更為廣義的監管并表。會計并表是指商業銀行按照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以母銀行和子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作為會計主體,由母銀行編制綜合反映銀行集團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股權變動狀況的會計報表。本《指引》的并表監管還要關注監管意義上的風險信息,包括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定量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集團的資本充足狀況、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項風險狀況進行識別、計量、分析和監測,進而在并表的基礎上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狀況進行量化的評價。定性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集團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因素進行審查和評價。 問:《指引》涵蓋了哪些類型的機構? 答:《指引》的適用機構是銀行集團,由于目前我國沒有上位法對銀行集團進行定義。《指引》所稱的銀行集團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而是指實質上已經形成銀行集團的機構,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附屬機構是指由銀行控制的境內外子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以及按本指引應當納入并表范圍的其他機構。同時,《指引》還涵蓋了銀監會監管的所有機構,包括在華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組成的集團。 需要說明的是,銀行集團不適用于以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或其他不在銀監會注冊的機構為母公司所構成的金融集團。 問:如何確定哪些機構納入并表范圍? 答:《指引》在借鑒香港金管局、英國FSA、我國財政部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等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提出了并表范圍的具體原則,即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要求并表范圍的確定不僅依據所有權比例,還要注重母公司對附屬公司的實際控制力,注重附屬機構對母銀行的風險影響程度。如果風險影響程度大,則納入并表監管。 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機構時,應當考慮母銀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資機構的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確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標準。對于當期可以實現的潛在表決權,應當計入母銀行對被投資機構的表決權。 《指引》還對并表范圍設定了豁免條款,即被投資機構屬母銀行短期持有且對銀行集團沒有重大風險影響的,包括準備在一個會計年度之內出售的、權益性資本在50%以上的被投資機構可以不列入并表監管的范圍。 盡管《指引》對并表的范圍作出了一些量化以及非定量的界定,但同時《指引》也賦予監管人員一定的自由量裁權,即銀行監管人員有權根據母銀行股權結構變動、風險類別及風險狀況確定和調整并表監管范圍并提出監管要求。 問:并表監管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并表監管的主要對象是銀行集團的整體風險狀況,關注母銀行與附屬機構、附屬機構之間的交易,關注非銀行業務及境外業務可能帶來的風險。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市場準入。二是非現場監管。三是現場檢查。四是風險評級。五是與外部審計師的溝通。六是與境內外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