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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回收電子垃圾最高罰50萬(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 00:22 人民網-市場報
拆解、經營電子垃圾將有門檻 根據《辦法》的規定,對于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報批。項目竣工后,要通過環保部門驗收,并納入名錄管理。列入名錄的單位還要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辦法》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對于無照經營、擅自處理電子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辦法》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沒收工具、設備等,還可處以最低5萬元、最高50萬元的罰款;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不得轉交給沒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如果未達到相關技術標準,且產生了一定環境污染的,將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辦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辦法》還需補充實施細則 記者還了解到,一些消費者、企業和相關行業對《辦法》的關注及理解明顯不夠,而一些長期靠回收、拆解電子垃圾為業的老板對此也不明了。“就聽說為了防治‘白色污染’,超市的塑料袋將有償使用,沒聽說有防治電子垃圾污染的《辦法》啊。”北京團結湖附近一位回收廢舊手機、墨盒的小販對記者說。 此外,《辦法》雖然提及了相關各方的責任,但仍有不清晰之處。如《辦法》規定:“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儲存、利用或者處置。”但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的義務放在一起沒有做區分,究竟誰負責回收?所謂的“回收系統”是一個什么樣的系統?這些均需出臺補充實施細則以加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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