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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案一審判決書厚達193頁 多項指控未采納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08:57 大洋網-廣州日報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嚴友松、張宏、晏果茹、劉科的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曾俊洪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顧雛軍是主犯,其余七名被告人為從犯。 一審判決:判決書厚達193頁 昨日,記者翻了一下該案一審判決書,竟厚達193頁。 據所認定的三項罪名,昨天,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對于顧雛軍,法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660萬元;顧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總和刑期1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 此外,原科龍電器首席財務官姜寶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以及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總和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四年,并處罰金12萬元;曾俊洪無罪;而其他六人則獲判緩刑。 多項指控未被法院采納 公訴機關原來以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以及職務侵占四項罪名對顧雛軍等被告提起公訴的。 對比法院一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顧雛軍、張宏、曾俊洪等人挪用資金的部分指控,以及顧雛軍、姜寶軍犯職務侵占罪的指控,法院均沒有予以認定。法院認為,不予認定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4月30日,顧雛軍指使被告人姜寶軍,將揚州科龍的4000萬元以“征地費”名義劃到揚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預算管理科的賬戶,后轉到揚州格林格爾的賬上,顧雛軍指使姜寶軍在揚州科龍賬戶上以無形資產名義將該筆資金平賬,從而占有該款。 對于該指控,佛山中院認為,要構成“職務侵占罪”,首先被侵占的財物就要是本單位的財物。 由于揚州經濟開發區與科龍之間有名為“超大冰箱項目”的合作,根據揚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方面以及科龍電器的證人證言,可以看出,科龍電器已經將征地費給交給揚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在開發區財政收取了4000萬元之后,該4000萬元顯屬開發區政府所有,而不再屬科龍電器,認定4000萬元是顧雛軍“本單位財物”證據不足,因此,對顧雛軍等人職務侵占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此外,公訴機關原來指控顧雛軍的挪用數額超過7億元,法院對其中4億元左右的挪用資金款項也沒有認定,理由是控方的證據不能證明顧雛軍從中謀取了個人利益,以及不能證明這些款項是以顧雛軍的個人名義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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