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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五常質疑新勞動法引網友熱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10:34 每日經濟新聞
“無固定期合同將維護懶人” 《勞動合同法》中最引人注目的焦點之一在“無固定期合同”上。按照《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根據新合同法,有三種情況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一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符合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的”;二是“連續工作滿十年”;三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將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等問題引發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在網上,近日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撰寫博客反對新勞動法,認為新勞動法“維護懶人”、“把經濟搞垮”,此類觀點引發了網友的熱論。在博客的回帖中,不少企業主大吐苦水,認為新法過于偏向勞方,企業經營成本加大,難以落實。打工者中也有不少人提出,勞動法規定過嚴將引發“避法潮”,難以真正保障勞方利益。 張五常:新勞動法不見得是好事 日前,經濟學家張五常在其博客發表了題為 《新勞動法的困擾》,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了新勞動法的經濟效應,提出,“無固定期”合同將維護懶人,更有可能讓“打短工”更普遍,嚴厲執行新勞動法反而會大幅增加失業率,“把經濟搞垮”。 張五常認為無固定期合同“結果是維護懶人”。張以自己上世紀70年代在美國任教職的經歷為例,認為美國大學的終身雇傭制導致了更多“短工”的出現,他說“因為上頭‘滿座’,原來的計劃是終身雇用,到頭來短暫合約變得普遍。這是美國學術界的不幸”。張五常更認為新勞動法可能“搞垮經濟”,張提出中國90年代經濟“雖然通縮嚴重。房地產之價下降了三分之二,但經濟增長保持8%,失業率徘徊于4%左右”是得益于合約自由。張認為“硬性規定勞工合約是干預市場運作”,“如果嚴厲執行新勞動法,失業率逾8%恐怕是起碼的了”,“這新法有機會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經濟搞垮了。” 張五常認為真正從新勞動法中得益的是“某些有關系的或懂得看風使舵的人”,“真的需要幫助的就失卻了自力更生的機會”。他指出政府的責任是教育與傳播法律知識,而非硬性規定。 企業主:憂心成本加大寧愿結業 跟帖者有不少自稱是中小企業主,他們不約而同地表達了憂心和反對意見。 網友“azzex888”也稱:“我本來和幾個朋友一起搞了家小公司,新勞動法出臺了,我和幾個朋友算了一下,在現在IT行業微利的情況下,已經不能達到收支平衡了,所以我們決定在1月份結束公司,各自找份工作去。” 天涯網友“之乎者也”對老板現狀作了這樣的描述:“有幾個老板身體好,有幾個老板不擔心自己的業務骨干明天辭職,有幾個老板能保證本企業的業務和利潤能遞增10%(新勞動合同法意味著勞動密集型企業的人力成本將增加10%以上),有幾個老板不埋怨手下員工的能力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但苦于找不到人替換而裝作對員工滿意,有幾個老板能承諾對手下不犯錯誤的平庸員工養一輩子。” 對于企業主的說法,網友“craneberry”認為企業出現懶人要從企業自身找原因,他說:“能在一個企業干夠10年的,絕對不是懶漢子,他絕對是業務好手,是企業寶貴的財富,就是員工個人想走,企業也必然大力挽留。” 打工者:抱怨法規過嚴恐丟飯碗 在自稱“打工者”的回帖中,不少人認同勞動法規定過嚴引發“避法潮”,沒有起到真正保障勞方的作用。支持新勞動法的一方則認為,就中國目前的國情,勞動者更需要法律明文保護,而且永遠“廉價勞動力”不利于經濟發展。 網友“老孟”說“勞動合同法使我丟了飯碗。我已經40多歲了,今年老板說不能再簽了。現在可以讓我繼續上班到2008年1月底,1月31日之前必須走人。以后他也只和工人簽一次勞動合同,每年招一批新人,換一批人。老板還說,如果過了一段時間,不算連續工齡了,我還可以來打一次工。” 網友“136”也擔心自己競爭不過“機器”了,他說“我們老板以前一直在考慮要不要買一臺機器,少用四個工人,但是一次性投入比較大。現在新的勞動法要出臺了,我們老板終于定下來買那臺機器了!唉,我不知道會不會是那四個里面的一個!” 打工者中也有不少人想等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故意找公司的漏洞,讓公司賠錢。 網友“悲嘆”則認為新勞動法出臺后,更多企業愿意返聘退休工人,他說:“我們還會看到一個有趣的現象,退休者工作最好找,因為企業不用考慮他們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醫保、社保等問題。企業會選誰?這到底是在鼓勵年輕人就業還是設置就業障礙?” 網友“搖葉”則從更高的角度指出:“按照這種規定執行下去,大家兢兢業業的工作勁頭也就持續一個10年而已,后面的日子多半是又回到了‘大鍋飯’時代,國家沒希望的。” 而支持新勞動法的網友則提出了“國情說”。網友“nirva-narock”說:“中國沒有發達國家意義上的工會,所以在勞資雙方市場化自由選擇中地位不平等。在沒有完善的監督體制和社會保障制度下,勞動者權利更需要法律明文保護。” 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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