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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央企年底分紅:500億元能干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19:49 財經時報

  核心提示

  日前出臺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分三類規定了央企紅利上繳的比例: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征的企業,上繳比例為10%;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繳比例為5%;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繳比例3年后再定。

  按照這個規定,今年利潤總額預計達到1萬億元的中央企業,上繳紅利總量將達到500—800億元。這筆錢用來干什么,又能發揮什么作用,顯然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國企分紅還利于民的指導思路已經表明,中央企業乃至全部國有企業今后上繳的紅利,將更多傾向社保等民生領域,即通過公共財政間接返還全民,以承擔國有企業應擔當的社會公共職能。這不僅是個需要智慧的復雜算術題,還將是重新審視國企定位并均衡各方利益的全新過程。-

  1 分紅比例是否偏低?

  最高為10%的分紅比例是否偏低?這樣的分紅比例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將來會不會提高國企的分紅比例?可能會提高到什么程度?又是依據什么來提高這一分紅比例?

  周業安:

  分紅過多或過少都有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導)

  不能簡單地說分紅比例到底是高了還是低了。國資委作為主管部門代表大股東來行使權力,這與其它企業是沒有差別的。但分紅需要和企業進行談判,談判的過程就是利益分配的過程,就是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分紅方式。

  分紅過多或過少都有利弊。分紅比例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不同行業以及單個企業的盈利水平,還要考慮企業的積極性。分紅過多一是會影響企業積極性,二是會影響企業的再投資,因為凈利潤分紅以后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就會減少。分紅過少也存在問題:一是無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問題;二是國有企業創造的價值不能讓全社會共享;三是起不到對高管人員的約束作用。

  規范地看,確定分紅標準首先應考慮企業的成長性。如果是高成長的企業,分紅比例低些比較好,因為需要更多資金來投資。而成熟期的企業分紅率應該高一些。其次看這個企業的盈利是壟斷地位創造的還是生產經營活動創造的。如果是因為壟斷形成壟斷利益,則應該被社會占有。三是考慮企業的激勵效應。比如分紅企業可能會隱藏利潤,因此要有激勵合同的設計,既要保證企業說真話又要落實分紅問題。例如承包制就是一個很好的激勵實例。

  現在分三類上繳紅利可能比較容易操作,但卻不合理。目前我們更多的是行政式的管制操作,政府行政模式還不能適應市場環境。在新的市場環境下應該用新的管制模式,當好大股東我們還需要時間。

  劉小玄:

  分紅比例沒有客觀標準

  (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沒有一個市場標準來衡量分紅比例是低了還是高了。因為缺少客觀的標準和參照系。從理論上說,對于壟斷國企,由于資源的壟斷帶來的高利潤,國家應該征收資源稅,應該按照資源的利用情況來確定資源稅的征收比例,這就是一個標準。但采取上繳紅利的方式就比較主觀,隨意性比較大,沒有太多客觀的衡量標準。嚴格說來應該以稅收方式上繳分紅,根據征收資源稅的稅率為依據和標準。

  要根據不同行業和每個企業真實的效率情況來測定真實的利潤水平。必須對每個國有企業進行效率度量,即要測出哪些利潤是由壟斷而來,哪些利潤是經營所得,壟斷帶來的利潤要上繳更多紅利。所以,應該根據每個企業壟斷利潤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分紅標準。

  如果分紅比例調高,有可能產生鞭打快牛的結果,可能使企業為了避免分紅,都把企業的利潤做低,或者導致企業將大量利潤進行揮霍,而大量的職位消費、成本不注意節約的情況往往又很難監督。

  趙曉:

  不同企業區分對待

  (北京科技大學教授)

  分紅多少與宏觀經濟形勢有關,宏觀經濟形勢好、利潤多的時候比例可以提高一些,在宏觀經濟不景氣,企業效益不好的時候分紅比例就要有所降低。但具體的分紅比例,則要根據不同企業和行業區分對待。盡管央企都是大公司,但各企業的經營績效和面臨的成長情況都不盡相同,具體的分紅比例不但對企業要求科學合理,還要衡量現代企業制度在這些央企中建立的情況。過去國有企業不分紅很不公平,民營企業虧損了自己承受,盈利還要交所得稅。過去國有企業虧損了,國家要填錢或為其兜底,國企盈利了也不分紅,這對國家不公平,從這點上看,開始分紅是好的趨勢。-

  2 分紅意圖能否實現?

  根據目前分紅比例計算,央企今年上繳的紅利估計約為500—800億元,按照之前央企分紅還利于民的思路,這筆錢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其中能有多大部分可以用于社保?能夠彌補社保資金2—3萬億元的缺口嗎?通過上繳紅利,利用公共財政發揮國企的社會職能,這樣的目標能夠實現嗎?

  銀春川:填平社保虧空恐難實現

  (北京和君咨詢有限公司高級咨詢師)

  從國際做法看,國有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納稅外,盈利部分上交比例一般在1/3至2/3,有些高福利國家甚至達到80%-90%。央企上繳的紅利可用于資本性支出,即用于支持實施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等等,也可用于費用性支出,即主要用于補償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當然,也可有部分用于補充社保基金。但出于宏觀經濟布局和產業發展規劃需要,一方面必須支持龍頭企業引領產業升級,另一方面也要幫助困難企業改制甚至退出,因此上繳的紅利,主要用途還是在于資本預算,即“取之于國企、用之于國企”。相對于2—3萬億的社保缺口,不到千億元的國企分紅顯然是杯水車薪,單靠紅利填平社保缺口恐難實現。

  徐斌:補充社保需另尋辦法

  (安邦集團總部分析師)

  500—800億元的紅利哪怕是全部用于社會保障,相對于幾萬億元的社保資金缺口還是遠遠不夠的。用央企分紅資金來填平社保虧空不是主要的解決辦法。從資本市場的全流通來看,國家大股東和其它一些中小股東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在央企整體上市全流通以后,可以考慮在資本市場上通過變現部分股東利益來補充社保虧空。例如,2001年曾通過出售國有股來填充社保,雖然導致了比較大的市場波動,但從資金量上而言,卻比央企分紅資金規模要大得多。

  劉小玄:國企應擔當社會職能

  國企的社會公共職能是什么?到底哪些企業應該有這個職能?哪些沒有?怎么去發揮?或者說這個企業的職能里哪些部分屬于社會公共性質,哪些不是?生產性企業的所謂社會公共職能怎么去實現?是通過上繳紅利給國家,還是提供產品和服務?這些都不明晰。這也涉及壟斷企業的定位,即國有企業到底是屬于公共性質還是屬于盈利性質,國企有多少成分是為社會服務,有多少成分是為股東和大眾服務,到底是以實現社會職能為主,還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或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都沒有界定清楚,也很難去界定。形式上可以按照一個現代企業制度來構架和劃分,但實際上很不明晰。尤其是大國企上市公司的公共職能、社會職能、商業職能以及大股東小股東的關系,消費者和生產者的關系還是盤根錯結。

  作為全民所有制的企業,通過擁有資源,通過國家政策賦予的某些獨占權力,取得了高的利潤,應當向財政上繳紅利,再通過公共財政的手段,來實現國企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和職能。國有企業也是一個生產經營的主體,在履行社會職能當中,也必須考慮如何去明晰企業自己和社會公共職能的邊界。

  周業安:應在民生領域發揮作用

  央企紅利更多具有社會屬性而不是企業屬性,是一筆社會價值。分紅是再分配的過程,這就要求首先解決分配不公平的問題,而不應用于再生產。因此,央企紅利應該由社會共享,應該用在與民生有關的方面,比如醫療、養老保險和教育等等。但需要警惕的是,由于部門利益太重,相關部門不注重區分這個性質,反而把其看成部門體系內的資源,可能導致社會性資金演變為部門利益,從而改變了央企紅利社會性用途的性質。

  另外,最重要的是監督環節,資金的使用至少要經過人代會批準,人代會應該擁有權力指定用途。資金的使用還要經過聽證會論證,還要用途公開,決算時要經過獨立審計。如果沒有監督,沒有對公共資金的審計,有可能就違背了最初的目的。為了能真正實行監督,就要加快政府市場化和民主化進程。-

  3 企業會受何影響?

  上繳紅利必然帶來企業可支配利潤減少,許多央企也基本實現了主業資產的上市,分紅會對這些企業產生哪些影響?隨著央企逐漸整體上市,中小股東的話語權也越來越大,上市公司分紅既要滿足財政部的要求,又要照顧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會面臨什么樣的新問題?

  徐斌:分紅帶來資產重估

  最高10%的分紅比率不會對利潤龐大的央企有大的影響,不會妨礙其發展的積極性。國企如果經營績效不好,首先損害的是國家大股東的利益,這在分紅率的確定前應該就已經考慮過了。而且如果分紅導致企業效率受影響,則在資本市場上不被投資者認可,這也不符合國家大股東的利益。

  企業本來的目標就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特別是央企在國家政策賦予壟斷和資源的獨占權之后獲取了巨大利潤,更應該考慮給股東予以回報。如果國家大股東按照一定比例分紅,那中小股東也會要求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紅,這就會改變上市公司不分紅的格局,還可能會引發上市公司的分紅潮,這將是個利好,也會給上市央企帶來資產重估。大股東通過要求分紅來制約管理層,也是個好事情。因為管理層都有規模和效率偏好,尤其是國有企業,規模越大管理層往往權力就越大,反而對利潤不偏好。

  由于壟斷國企獲得大量利潤絕大部分是因為政策的壟斷,因此,如果當國企的壟斷利潤消失,不再具備上繳可觀紅利的能力,則說明壟斷領域正在逐步放開,門檻或排他性條款正在放松,也意味著其它企業可以進入該領域,說明市場競爭正在增加,說明資源向效率高的部門配置和轉移了,也說明政府干預經濟和對經濟的控制力下降了,這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福利是好的趨勢,應該歡迎這種情況發生。

  趙曉:對中小股東更有利

  商定分紅比例對所有的股東是一樣的,中小股東也可以享有紅利,他們應該感謝國企分紅,這樣對中小股東更有利,因為如果不分紅他們就享受不到這個利潤。應該設計一個更完備的分紅方案。比如,用企業利潤中的40%進行分紅,大股東應得70%,中小股東應得30%,這樣大股東擁有28%的紅利,而中小股東擁有紅利的12%。然后,大股東再從28%的紅利里按照分紅比例上繳給國家,這部分將與中小股東無關,使中小股東不受影響。

  馮玉明:中小股東利益不受損

  (東方證券研究所研究員)

  分紅對上市央企影響不大。因為上繳紅利在10%,而證券市場企業平均分紅率都在30%左右,不會有太大影響。上繳紅利的是一級央企法人,也是上層的集團公司,所以不會影響到中小股東的利益。另外,上市國企本身也會分紅,比如2006年中石化每股分紅0.58元,今年在6月和9月也分紅了兩次,所以從中小股東層面看,分紅不會影響他們的利益。

  劉小玄:利益協調是個大問題

  怎么協調和中小股東相互間的利益是個大問題。一方面,財政部國資委以大股東的身份要求國企分紅并還利于全民,另一方面,從中小股東投資國企的角度看,認為自己的投資與全民無關,完全是謀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因此會出現矛盾,怎么解決和協調是個問題。其實分紅只是權宜之計,要解決這些問題,從根本上還是要立法,采取對壟斷企業收取資源稅的方式才是合理長久的操作模式,因為利潤上繳需要對稱機制,否則盈利的時候向國家分紅,虧損的時候是否考慮要財政兜底?這就不是一個長效的機制,但如果是稅的形式,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銀春川:可能使經營行為扭曲

  從市場層面看,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獲取紅利是天經地義的。但應當在企業的發展戰略框架下,根據資本規劃和財務預算確定分紅比例,并且遵循法定的公司治理程序做出決策——盡管此項分紅決議不難通過股東大會。但目前的分紅要求,可能會導致上市公司被動調整財務預算,造成其經營行為的扭曲。-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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