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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最終與資本利益一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 13:02 財經時報
上海 包克 作為《財經時報》的一名的忠實讀者,我有幸被邀請參加了《財經時報》在10月16日于上海組織的《環境:關心與責任分擔》論壇,參加論壇的嘉賓不約而同地認為,企業在應對全球環境變化的過程中,不僅要表現出關心,更需要分擔具體的責任。 我認為,在環境問題上,企業主動分擔責任,不僅是企業的商業道德,更是其基本的義務。 記得在兩年多前,一經濟學家在《光明日報》發文,稱企業社會責任的“三大內容”是納稅、就業和提供產品。而在有關國際組織的權威文獻中,企業納稅、提供就業和產品至多屬于“遵紀守法”和履行“最低的義務標準”。美國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家弗里德曼早說過,“企業僅具有一種而且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它的資源從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 但這兩個說法都是把企業“最低的義務標準”規定為了企業的社會責任,都忽視了雇員利益和環境等“外部性”問題。 弗里德曼在規定企業的社會責任內涵時,前提是“法律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在這個前提下,弗里德曼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是可以與時俱進的。例如,據統計,自1983年以來,美國已經有超過39個州修改了公司法,要求企業不僅要對股東的利潤負責,而且要對廣大的“利益相關者”負責,其包括國家、政府和雇員、環境等等。在這種新的法律規章制度下,弗里德曼的“企業社會責任”應該有新的內涵。 聯合國的文件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包括:“一個公司應該對其經營后果負完全責任,這包括直接影響,也包括間接的負面影響。”比如環境問題就是典型的一例,事實上,最近幾十年,尤其是最近十幾年全球環境的明顯變化和惡化,與人類生產活動,特別是制造業、交通業企業的生產活動加劇有直接關系。 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是企業與社會之間的“社會契約”,它通常包括環境保護和勞工權利等內容,在社會上顯示著公司的公民形象。聯合國的《全球協議》就是號召工商界的領袖們帶頭實行企業社會責任,目的是“給世界市場以人道主義的面貌”。不然,資本全球化帶來的環境污染、血汗工廠制度、不公平競爭和行賄腐敗等,將源源不斷給反全球化力量提供口實,到頭也最終影響企業和資本的利益。在這個意義上講,用企業“最低的義務標準”偷換“社會責任”,不僅不能代表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也不能代表先進的生產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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