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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10:53 法制日報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其所屬的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和監督。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就業工作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信箱,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 第五十八條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促進就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取締;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求職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及其個人提供虛假信息,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以職業中介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提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或者侵占、挪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農村勞動者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3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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