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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9:27 解放日報
(四)關于集體財產 物權法草案依據憲法和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并以專章分別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為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物權法草案規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能否放開的問題。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范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并為今后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余地,物權法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關于城鎮集體財產。我國的城鎮集體企業是從上世紀50年代以來逐步形成的。在幾十年的進程中,幾經發展變化,有些集體企業是由國有企業為安排職工子女就業、知識青年回城設立的,有些是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為分離輔業、安置富余人員設立的。近些年來,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制又發生了很大變化。按照黨的十六大以來的精神,目前城鎮集體企業改革還在繼續深化。草案對城鎮集體財產從物權的角度作了原則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這符合當前實際情況,也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間。 (五)關于私有財產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提高,私有財產日益增加。切實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既是憲法的規定和黨的主張,也是人民群眾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權法草案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這些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發人民群眾創造、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促進社會和諧。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區內,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為私人不動產物權中的重要權利。物權法草案從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出發,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電梯等公用設施和綠地等公用場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還對小區內的車庫、車位的歸屬,業主委員會的職能,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的關系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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