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退休費統籌
在一些地方試點的基礎上,國務院頒發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退休費社會統籌正式在全國推廣。
文件要求,在企業繳費之外,職工個人也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由地方政府根據支付費
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文件明確提出,勞動部和地方勞動部門負責管理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工作。
在籌資模式方面,文件首次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和部分積累相結合的思路——在以支定收的同時,多收一些錢并積累起來,用于彌補老齡化高峰期收支缺口。這一“未雨綢繆”的樸素設想,其實只是在現收現付制的框架下作出的一種修正。
1993年:統賬結合
當年底召開的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企業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重大決定。這是一種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
1995年:個人賬戶試點
國務院頒布《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是第一次以國務院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建立個人賬戶,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文件同時提出兩套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政府選擇試點。
1997年:統一繳費比
由于各地多種養老保險辦法并存,養老保險水平差異大,管理相當困難。同時,基金統籌層次低,調劑能力弱,擠占挪用現象盛行。1997年,國務院再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6號文),統一了各地“統賬結合”的實施方案,規定了統一的繳費比例和管理辦法。
“26號文”成為正式確立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框架的綱領性文件,延續至今。
1998年:“老人”、“中人”、“新人”
絕大多數省份以1998年作為養老保險制度轉軌的分界之年。1998年之前參加工作并業已退休的職工,被稱為“老人”,他們將按老規定領取退休工資;1998年之前參加工作但在1998年之后退休者,被稱為“中人”,他們將按新制度領取養老金,但可獲得適當的過渡期補償;1998年后工作的“新人”,則完全按新制度施行。
由于轉軌前退休或者參加工作的職工并未建立個人賬戶,轉軌后一方面要照常支付其養老金,一方面又要在并不增加繳費率的前提下為個人賬戶作出積累,因此需要支付巨大的轉軌成本。
2000年: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成立
國家設立戰略儲備金機構,以巨額財政一次性注入啟動資金,期望通過增值運營,應對社保支付的巨大缺口。同時,國家確定了以減持國有股支付養老制度轉軌成本為目標的方案。
2001年:國有股減持和“做小做實”
國務院頒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減持國有股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此令推出后,股市大幅下跌,輿論歸咎于國有股減持。次年6月,國務院叫停國有股減持,全國社保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失去下文。
同在2001年,中央決定在遼寧試點“做小做實”個人賬戶,以“做小”來保證“做實”。即降低個人賬戶中繳費工資比例,所繳費用與統籌賬戶繳費基金分賬管理,以確保個人賬戶真實積累。
由此,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的聯系被切斷,現收現付體系被徹底打破,統籌賬戶的支付壓力遠遠超出預想。改革背負巨大成本。
2003年:擴大試點
“做小做實”試點擴大到黑龍江、吉林兩省。鑒于遼寧試點沉重的財政負擔,黑、吉兩省選擇了財務壓力較小的“補賬戶”模式。這一模式僅是真實基金積累制的“修訂版”,仍具現收現付制的特征。
2005年:從11%到8%
國務院頒布《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是繼1997年國務院決定之后,又一指明今后養老保險改革方向的綱領性文件。“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的思路被寫入文件。
文件同時指出,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2006年:試點再擴大,委托全國社保基金運營
9月,國務院批復擴大試點的八省(區、市)做實個人賬戶實施方案,方案沿用了“黑吉模式”。
12月20日,黑龍江、吉林、天津、山東、湖南、湖北、山西、山東、新疆等九個省(區、市)與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簽約,將做實個人賬戶中央補助部分的資金交理事會運營管理。
本刊記者 任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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