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利益角逐勞動合同法 外商撤資說別有用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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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5日 12:47 法制早報 | |||||||||
見習記者 陳 君 上海報道 部門利益角逐《勞動合同法》草案 董保華認為社會法追求結果公正,追求讓弱勢群體分享改革發展的紅利,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只能通過第三條道路然而現在“社會法”變成了利益角逐的工具,這是和社會法本意
若不是徐婷婷以外商的身份公開表態“我們將撤資”,《勞動合同法》草案不會在短時間內吸引如此多的眼球。 有媒體報道:“在4月23日的上海《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上,針對《勞動合同法》草案,跨國公司的反應相當激烈。‘如果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們將撤資。'來自上海跨國企業人力資源協會的代表徐婷婷曾如是說。 ” 令人費解的是,“撤資”一事如此言之鑿鑿,且被媒體大量轉載,近日事態卻有離奇的變化。 6月24日,在華東政法學院教授董保華的法律援助中心,他向《法制早報》記者拿出了當時會議現場的錄像來證明“外資撤資”是個謊言。“這場研討會是我們主辦的,所以對有些問題我們有義務予以澄清。”董保華說。 記者通過錄像看到,在當時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上,徐婷婷的確沒有談及撤資,而在會議簡報中,記者也沒有看到徐婷婷談及撤資的記錄。 同時,徐婷婷的身份應是美國商會的代表,而不是媒體所報道的上海跨國企業人力資源協會代表。 董保華對記者說:“現在你所看到的很多‘吸引眼球'的概念都是假的,《勞動合同法》的討論是一場被妖魔化的討論,真實的情況被掩蓋了,一來有人借此機會改善同官方的關系;二來目的在于掩蓋這場討論的各方利益博弈的真實情況!” 欲蓋彌章的觀點對抗 據董保華介紹,《勞動合同法》最早是由勞動部起草,約于 2005 年初提交到國務院,國務院在幾度修改后提交到人大審議。 在普通民眾眼里,人大勞動關系學院院長常凱,被“認為”是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而董保華則是課題組成員。 其實不然。 據了解,當時國務院想知道學者關于《勞動合同法》的意見,便委托了全國律協、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學院這 3 個課題組去收集學者的觀點,每個學者都是獨立地表達觀點,并沒有什么 “ 組長 ”“ 組員 ” 的上下級關系。 包括常凱和董保華在內的學者都沒有參與《勞動合同法草案》的起草,只是通過這些課題組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課題組并不是起草單位,是一個較為松散的結構。對立法的影響也沒有像有些人夸張的那樣大。”董保華說。 全國律協勞動法委員會主任姜俊祿向《法制早報》記者證實了這個說法。 不僅如此,在之前的媒體報道中,“我和常凱還被分別冠以‘資方代表'和‘勞方代表'的 頭銜。 ” 董保華對《法制早報》記者說。 職位描述有差還是其次,觀點上的分歧卻是二人實質的對抗。 董保華對記者稱他并不代表資方,也不是站在資方的立場來批評《勞動合同法》草案,更不代表合同法。恰恰相反,是他在 1992 年首先提出了勞動法律應當 “ 傾斜立法 ” 的基本原則,并逐步系統總結發展成社會法的基本理論。但是一夜之間他不僅被定位在自己學說的對立面,而社會法的基本理念也被改造得面目全非。 董保華認為社會法追求結果公正,追求讓弱勢群體分享改革發展的紅利,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只能通過第三條道路。然而現在“社會法”變成了利益角逐的工具,這是和社會法本意相違背的。 “最初的送審稿中是以《合同法》為依據,稿中寫道‘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我們上報給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也專門提到了這一條,《勞動合同法》應該是《勞動法》的系列法,而不是《合同法》的。立法依據的差別是爭論的起點。”常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而董保華認為,立法性質從來就不存在分歧。 在董保華看來,無論是勞動部的稿子還是國務院的稿子,都是屬于《勞動法》范疇,主要是對一些具體問題進行細化。在董看來,如果《勞動合同法》作為《合同法》的系列法,那么勞動部就沒有資格起草了。 勞動部最初起草《勞動合同法》時一定程度上是按“雪中送炭”的思路起草,“雪中送炭”即力求擴大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向底層勞動者擴大。 具體表現為在,《勞動合同法草案》勞動部稿子中,相比《勞動法》擴大了法律適用范圍。如: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非公務員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排除出調整范圍;對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進行專章規定。 部門利益搏弈掩蓋事實真相 據董保華介紹,當時外資撤資的報道出現后,激起了民眾的民族情緒,因此轉移了他們的視線,進而對現在制定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起到了擁護作用。 “經過這一系列‘妖魔化'的討論,隱含在《勞動合同法草案》里的利益博弈就被決策層忽略了。”董保華說。 事實上,在國務院稿之后,已經加進了一些部門利益在里面,致使現有《勞動合同法》草案立法思路逆轉為“錦上添花”。 “錦上添花”即為力求提高勞動標準,而適用范圍未做調整,董保華說。 具體表現為適用范圍相比最初草案大大縮小,維持在《勞動法》的范圍。而勞動標準大大提高,其中幾個比較突出的規定為:勞務派遣限制使用且還要交備用金,在初稿中規定具有勞務派遣資格的企業無論派遣人數是多少只需上交 20 萬備用金給勞動部門;而到了現在的草案,備用金已經上升到每人 5000 元。 董保華舉例說明其中的量變:像上海每年派遣一百萬勞工,勞動部門光這項收入就是 50 個億。 同時,通過提高標準,工會獲得了較多權力。例如裁員原來是企業的單方行為,現在需要與工會協商一致(第 33 條);原本企業制訂規章制度需要征求工會意見,草案改為必須經工會和職代會同意才能生效,否則非但原制度無效,還要由工會和職代會來自行制訂制度(第 5 、 51 條)。這類條款大大加強了工會權力。 “ 從這些分析就不難知道,《勞動合同法》草案制定時提高標準為什么會得到擁護了。 ” 董保華說道。 記者欲就此事向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學院院長常凱了解情況,其手機一直關機。 三大課題組之一的全國律協勞動法委員會姜俊祿主任則表示,關于董保華與常凱之間的爭論是他們的事情,自己不便發表任何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