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將成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第一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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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9日 01:12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張馨月 發自北京 中航油事件將成為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后處理的第一例。 在4月28日召開的中央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工作會議上,國資委主任李榮融表示,《中央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和《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近期
“相關的責任人要追究責任。”李榮融說,對責任人將既有行政處分,又有黨內處分。不過李榮融沒有透露具體的處分措施。 此外,李榮融透露《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也將在6月出臺。 部分央企法律意識淡薄 李榮融表示,上述關于央企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兩個文件預計將在6月出臺,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中。 “這件事對我觸動很大。”在此次會議一開始,李榮融就舉出了中航油陳久霖的例子。他表示,造成中航油事件很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意識淡薄”。 面對400多位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法規負責人,李榮融強調一定要提示嚴格依法辦事,重視法律風險,“特別是海外上市公司,海外的子企業、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任命要慎重。” 來自國資委的統計表明,國資委成立三年來,收到中央企業請求調處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221件,直接涉案標的額達269億元,間接涉案金額超過500億元。三年來,國資委幫助中央企業依法協調處理了大量法律糾紛案件,挽回或避免直接經濟損失60多億元。 李榮融表示,從涉案企業看,80%發生在二級以下子企業,有的甚至發生在四、五級子企業,充分暴露出一些中央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組織結構不合理,資產配置鏈條過長,對下屬子企業管理失控。從涉案標的額看,許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件一旦敗訴,企業多年的經營積累就可能毀于一旦。 “這些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較為復雜,但核心問題是:決策草率,法律審核把關不嚴,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進行法律論證,缺乏必需的制度和機制保障。”李榮融說。 總法律顧問制度2007年前全面建立 在國資委看來,在央企中全面推行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日益迫切。 2002年7月,原國家經貿委、中組部等7部委聯合在中央和地方重點企業開展了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 到2005年底,53戶中央企業中有29戶實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占54.7%;167戶中央企業中有120戶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的,占71.9%;中央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超過了1萬人。據統計,近年來中央企業的涉案企業有三分之二沒有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有三分之一沒有專職的法律顧問。 國資委的目標是,2007年底前,53戶大型中央企業全部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167戶中央企業全面建立法律事務機構。 “明年年底之前,省管重點國有企業也要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李榮融說,國資委還將支持部分央企統一面向全社會選聘法律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