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中行開平之劫 > 正文
 

中行開平案主犯余振東懺悔錄 此12年非彼12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4日 00:13 21世紀經濟報道

  

中行開平案主犯余振東懺悔錄此12年非彼12年

    2004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被美國警方押送回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時走下飛機。(新華社記者 袁滿攝)
點擊此處查看全部財經新聞圖片

  本報記者 王小明 鄭文文

  廣州報道

  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前行長、“開平案”主犯余振東在廣東江門看守所的羈押日子可謂“安定”。

  據接近余的人士透露,自2004年4月16日被遣返回國,從廣州近郊的龍洞看守所轉至江門看守所的兩年間,余情緒起伏并不明顯,整日在看守所中看書、運動,甚至認了兩個徒弟教他們英語。

  余每天的鍛煉內容是一次做40個俯臥撐、跑步可計3公里,在冬天有時洗冷水澡,很少感冒。他請求律師帶到看守所的書是:由托尼巴贊著的管理哲學類讀本《思維導圖》、《牛津高階雙解英漢詞典》及關于外匯買賣的技術分析書籍。

  在2005年歲末的一天,余振東一改囚衣打扮,換上筆挺西裝,由看守人員帶往附近一家酒店,通過視訊系統為將在美國開審的“二許”案作證。

  一位接近余的人士表示,“(余振東)最后在美國那段惶惶不可終日的生活已經過去!

  美方“辯訴交易”的結果

  3月31日下午,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江門中院”)就余振東貪污、挪用公款案進行一審判決。余獲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至此,震驚中國金融界數載、涉及金額4.82億美元的開平大案的余振東部分,以當事人全部認罪并在美方“辯訴交易”下被遣返回國從輕判決告一段落。而與此同時,開平案的另兩名當事人、中行開平之行前行長許超凡和許國俊仍在大洋彼岸等待美國司法當局的審判。

  4月2日,余的辯護律師之一、廣東天倫律師事務所主任盧緒毅見到記者后,覺得沒有什么好講的,因為“審判早就沒有了懸念”。

  數億的涉案金額和區區十二年牢獄之災,似乎并不符合傳統的中國觀念。

  一切緣起2003年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對美國政府相關部門的書面承諾,旨在要求美方將余振東遣返回國,同時保證免除對余的死刑處置,并放棄對其妻子所犯罪行的追討。

  在這之前的2002年12月19日,潛逃并藏匿美國、加拿大14個月的余振東在洛杉磯被美國司法當局以涉嫌欺騙手段獲取簽證罪逮捕。

  2004年1月,美國總統布什在美洲31國特別首腦會議期間頒布法令,宣布美國將停止審批在公共職位上犯有貪污罪、參加過貪污行為或是從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入境。

  2004年2月,余振東向美國方面遞交《遞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棄聽證約定申請書》,承認自己在美所犯罪行應導致遞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確指定中國為其遞解出境的接收國。同年4月16日,按照美國“辯訴交易”程序,余由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罪名在內華達州法院領得144個月監禁后,被遣返回國。

  此時,中國政府對余振東回國后涉及的有關刑罰及權利和待遇問題已有正式書面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機關判處余振東不超過12年的有期徒刑”。

  “雖然最后的判決也是12年,但此12年與彼12年已完全不同。”盧緒毅說。

  中國檢方對余的指控在于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據知情人士介紹,由于余案案情復雜,歷時長久,由本地銀行取證、大量調查筆錄等構成的相關證據已裝滿江門中院的五六個大鐵皮柜。在首次正式開庭(2005年8月16日)前的2005年8月12日,控辯雙方在江門中院的主持下甚至進行了整整一天的證據質證。

  檢方認為,余振東伙同許超凡、許國俊采取違規占用開平中行省轄聯行賬戶的大量資金,并通過偽造聯行貸方報單等手段,貪污公款8247萬美元,匯到境外三人私有的潭江實業有限公司,友協貿易有限公司、占為己有,用于公司的經營運作,個人炒賣股票、外匯以及生活消費揮霍、賭博等。

  檢方還指出,余振東伙同許超凡、許國俊采取假借公司名義向開平中行申請貸款的名義,套取巨額聯行資金等手段,挪用巨額資金共計美元132,412,540元,人民幣273,126,218.8元,港幣20,000,000元,用于潭江實業有限公司、友協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運作,個人炒賣股票、外匯以及生活消費揮霍、賭博等。

  審判當日,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藍旭明、代理檢察員余耀華、林文禮當庭宣讀上述指控,并出示了余振東的供述,證人余鴻斌、熊榮桌、關云峰、張菲娟、劉瓊等相關證人證言,以及中國銀行特種轉賬借方傳票、進賬單、外匯借款合同、審批表、借款借據、銀行賬單、潭江實業有限公司和友協貿易有限公司的會計賬冊等書證。

  對于上述指控,余振東供認不諱。

  12年刑期之法律框架

  事實認定已清,法庭辯論并無太大波瀾。但框架既定下,自2005年8月16日首次開庭后,等候宣判的半載時光,還是讓余振東和他的律師們感到漫長。

  受余的親屬委托,擔任辯方律師的邱代倫和盧緒毅圍繞自首和立功展開罪輕辯護。

  辯方律師認為,余振東案發后,未受有關機關或部門的訊問及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即倉促經由香港逃往美國,并被美國司法機關扣押及判處刑罰。由于中美之間并無遣返條約,也并未參加關于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國際公約,美方不存在將余振東交由中國政府的國際義務。盡管中國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余的歸國最重要仍是來自其個人意愿。此外,余投案后,對法庭調查中犯罪事實毫無保留地承認,并交代了其同案犯許超凡、許國俊等共同作案的全部事實。

  此外,辯方律師還認為,余投案后檢舉揭發當地官員和中國銀行高層的受賄事宜,為兩起案件成功偵破提供重要線索,當被認定為重大立功。

  3月31日,江門中院最終宣讀的刑事判決書認定,“1993年10月至1995年5月30日,被告人余振東伙同許超凡、許國俊利用職務之便盜用中國銀行聯行資金填補開平中行違規敘做外匯買賣的虧損、發放賬外貸款或將資金非法匯入潭江公司、友協公司!

  “1995年,中國銀行禁止下屬各銀行敘做外匯買賣,國家外匯管理局為此開展外匯大檢查。余振東和許超凡、許國俊在外匯買賣虧損嚴重以及發放賬外貸款未能收回的情況下,為掩蓋盜用聯行資金的事實,商定篡改有關賬目,于同年5月31日、6月1日組織開平中行有關部門,以開平中行收到中國銀行廣州分行美元、馬克的名義,偽造了總金額為208,926,042.47美元、291,778,000馬克的4份聯行貸方報單,將報單作為9041省轄外幣往來科目的借方傳票輸入會計系統,同時,將之前積壓的聯行借方來報全部核銷并入賬,通過虛增開平中行聯行資產的方法掩蓋了資用聯行資金用于發放賬外貸款和敘做外匯買賣的事實,導致所占用的聯行資金成為銀行體系外的流動資金。余振東參與貪污其中6,777萬美元、127,928,000港元。”

  “被告人余振東和許超凡、許國俊通過貪污、挪用巨額公款用于潭江公司、友協公司的經營,從中獲得公司分紅等非法利益。1996年3月至2001年6月,余振東從潭江公司獲得分紅計67,302,859.85港元。案發后,余振東與許超凡、許國俊于2001年10月12日經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國。在香港停留期間,余俊東將通過變賣股票等方式所得款項24,243,277.64港元、3,753,000美元匯到美國、加拿大。2002年12月19日,余振東在美國洛杉磯被美國移民局拘押。2003年9月,美國政府將查扣的余振東轉移到美國的贓款3,552,701美元返還給我國,該款已于2003年10月11日移交廣東中行。2004年4月16日,余振東自愿選擇被美國聯邦執法機構遣返回我國。被告人余振東歸案后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幫助司法機關偵破其他犯罪案件!

  對于以上事實,江門中院認定了以下證據:

  ——渣打銀行、荷蘭商業銀行的支票和收款憑證,證實許超凡分8筆將67,302,859.85港元劃到余振東的個人賬戶。

  ——匯豐銀行匯票申請書、華比富通銀行外匯保證金交易賬戶提款通知書、交易記錄、渣打銀行電匯申請表、電匯報文等書證,證實被告人余振東分6筆將共24,243,277.64港元、3,753,000美元匯到美國、加拿大。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余振東追捕歸案及有關偵查情況的說明,證實被告人余振東歸案及移交贓款的情況。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出具的關于余振東檢舉線索查證情況的說明材料,證實根據余振東的交代,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依法賄賂工作局查證,張某某受賄屬實。

  ——被告人余振東的供述,證實其與許超凡商量潭江公司股東分配紅利情況,外逃到美國、加拿大之前將款項匯到國外的事實,以及其自愿回國接受審判的情況。

  而2001年10月初,中國銀行首次全國計算機聯網監控時發覺的4.82億美元聯行資金缺口,于余振東案中被認定,參與貪污公款合計美元67,770,000元,港幣127,928,000元;挪用公款合計美元124,942,540元,人民幣273,081,029.19元,港幣20,000,000元。

  最終江門中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余振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最終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懺悔錄”?

  或因已知天命,余振東在廣東省看守所的日子顯得心神安定。

  “余的選擇說明他是一個識時務的人。”其辯護律師告訴記者,與“二許”在大洋彼岸的拒不認罪不同,余的主動投案免除了對他家人的刑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建成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余振東在美國因“辯訴交易”獲刑144個月,是有積極的法律意義的。1970年因布雷迪案件而接受的“辯訴交易”,其初衷是為了減少檢控失敗的風險,辯方也有積極性,對輕罪者可放棄指控,對重罪者可降低指控,訴訟成本大為降低。“辯訴交易”的運用,有一個在中國暫時無法實現的背景——美國檢控官的自由裁量權非常大。而在大陸法系基本行不通,比如在
意大利
,“只能交易刑,不能交易罪”。

  余的代理律師認為,經歷了人生最痛苦的斗爭之后,余選擇歸國,是相當明智的選擇,“主要還是因為家人”!八母改钙迌阂呀浽诤M饬,在國內的親屬很少。每次收到家人來信的時候,他常常熱淚盈眶!薄吧洗稳タ此臅r候,他提起了岳母和母親的病,在報紙上剪下一個煲湯的偏方,讓我們幫忙轉交……”

  羈押期間,余告訴律師,現在他的生活很規律。每天早晨七點起床、八點吃早餐、中午十二點用午餐、午睡到兩點半、下午自由活動、晚上還要看半個小時電視。

  “我每天午睡半個小時,散步一個小時,晚上睡得很好。”余振東告訴朋友,“身體不能垮、精神不能垮,我很明白。”

  對看守所的伙食,余也顯得很滿意,“美國雖然不花錢,但吃得很差。這邊雖然花得多些,但吃得好”。

  而讓律師印象最深的是,每次的探望余都會列出個書單給他們。本著多年來自學英語的基礎,余振東甚至在獄中認了兩個徒弟,教他們英文!拔业墓适潞苡刑攸c,從加拿大到美國的經歷,如何回國,我準備哪天寫下來!庇嗟穆蓭熛蚱浣ㄗh,服刑期間,或許可以寫一本討論“中國金融機構漏洞”的警示錄。

  以余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與刑期相抵),2016年4月15日,可能將是余的出獄之日。

  曾被公眾稱為“金融大盜”余振東,在十余年的囚禁生涯中會懺悔什么,尚不得而知。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相關網頁共約135,000篇。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