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款連凍8年 銀行稱涉嫌以存騙貸律師反駁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0日 18:54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文/圖本報記者 孫毅蕾 定期存款被凍結長達8年,律師建議完善我國相關法規 上海一家公司在浙江當地銀行存入3000萬元的定期存款,在存款到期去取款時,卻被告知因被懷疑涉及一宗騙貸案,3000萬元存款被公安機關凍結了。由于騙貸嫌疑人出逃,案件懸
事情在上個月開始有了轉機。今年3月3日公安機關通知該公司解封了其中1100萬元。然而,當這家公司去取存款時,卻是空歡喜一場……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我國法律對公安機關凍結、查封和扣押公民、法人財產時的監督和制約,法律卻缺少相應的規定。這方面有待法律完善。 1 三千萬存款被凍結 事情要從10多年前說起。1995年11月15日,上海海能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海能公司)存入紹興市信托投資公司諸暨辦事處(現為諸暨市信用合作社聯社,簡稱合作聯社)人民幣2000萬元,存期1年,由合作聯社出具定額存單一張。1996年5月29日,海能公司又存入諸暨市暨陽城市信用社人民幣1000萬元,存期半年,由暨陽信用社開具定額存單一張。 海能公司在存款到期準備取出3000萬元時,卻發現兩家信用社均以發放貸款未收回為由拒付這筆取款要求。多次交涉未果后,1998年,海能公司分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合作聯社、暨陽市信用社,要求歸還到期存款3000萬元及利息。 但案件審理期間傳來消息:由于海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以存騙貸犯罪嫌疑,其3000萬元存款被凍結處理。案件由此移送公安機關,終止審理。 2 “存錢是為了收回欠款” 作為一家上海企業,海能公司為什么要把現金存到浙江的地方信用社?翻開十多年前的記錄,原來當時還另有一番周折。 據海能公司代理律師葉涵介紹,1995年,因為業務往來,上海華能耀江實業公司(簡稱“華能耀江”)拖欠了海能公司2500萬元現金款。時任“華能耀江”總經理蔡杭生向海能公司保證可以獲得浙江諸暨的銀行貸款,還清欠海能公司的錢。 “銀監會對銀行存貸比有不超過75%的要求。為了得到貸款,蔡杭生建議海能公司到當地銀行存入一定現金,這樣可以增加信用社貸款額度,規避政策限制!比~說,在這樣的前提下,海能公司為了盡快取回欠款,答應了蔡杭生的要求,將3000萬元分兩次存進了當地信用社。于是,就出現了上文提到的兩張存單。 當時,海能公司為了確保沒有風險,特意與信用社簽訂了《存款合同》,并在其中明確規定“甲方(指海能公司)不負擔一切經濟風險責任,到期乙方(指信用社)無條件兌現,劃轉甲方指定賬戶”。 3 涉嫌以存騙貸,存款連凍8年 信用社收到存款后,蔡杭生以諸暨市海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簡稱海外公司,蔡杭生為法定代表人)名義,由諸暨市電力實業總公司作擔保,從上述兩家信用社總共貸款2250萬元,將其劃入“華能耀江”賬戶,華能耀江由此歸還了對海能公司的欠款。 但海外公司貸款后,總共只歸還了信用社本息325萬元。合作聯社和暨陽城市信用社遂以“貸款未還”為由扣下了海能公司的存款,并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1997年6月分別作出判決和民事調解書,要求海外公司歸還合作聯社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電力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法院在判決書中注明:合作聯社從海能吸收存款后,海能公司并未直接指定將該款借給海外公司。 可是,法院判決后,海外公司賴著不還錢。讓兩家信用社更想不到的是,蔡杭生后來竟外逃了! 而握著兩張到期存單卻取不出錢的海能公司,則開始了漫長的取錢之路,而且一走就是8年。 在開始的7年多時間里,海能公司多次接觸諸暨市農村合作銀行,都沒有得到明確答復;多次派人前往諸暨市公安局詢問凍結理由,要求出示凍結手續,均遭拒絕。他們還多次向上級公安部門及政府有關機構反映意見,要求解凍,未獲得解決。 4 律師反駁“凍結”幾大理由 在2005年9月26日公安部的“大接訪”活動中,海能公司才第一次收到諸暨市公安局“不予解凍”的告知書。從該答復中,他們正式得知這筆存款之所以被凍結,是因為海能公司有共同參與蔡杭生貸款詐騙的嫌疑。 該公司的代理律師葉涵對諸暨市公安局“不予解凍”進行反駁。他指出:“我國刑法第193條規定的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僅限于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主體。因此,海能公司作為法人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既然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主體,諸暨市公安局凍結海能公司存款3000萬元從根本上講,就缺乏法律依據。其次,蔡杭生涉案騙貸2250萬元,后來蔡還本付息共325萬元,實際涉案1925萬元。而諸暨市公安局卻查封了海能公司3000萬元存款,超額查封達1100萬元。這種做法也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海能公司的代表及其律師,幾乎每個月都會電話或登門拜訪諸暨市農村合作銀行(當初的兩家信用社都已并入該銀行)和諸暨市公安局好幾次。銀行方面的態度很簡單:只要公安局發出解凍通知,立即給海能兌現存單。而在公安局方面,由于蔡杭生未歸案,海能公司的涉案嫌疑無法解除,所以這些錢也不宜解凍。 5 公安局終于解凍,銀行卻不放款 事情在上個月開始有了轉機。2006年2月15日,浙江省公安廳洪副廳長在回應海能公司的上訪時表示,省廳經偵總隊將盡快對諸暨公安局超額查封的1100萬元解凍;至于其余1900萬元,將通過調查在三個月之內盡快答復。隨后,3月3日,諸暨市公安局通知海能公司1100萬元已經解封。 但3月6日海能公司的代表到諸暨欲提取1100萬元存款時,諸暨農村合作銀行又以要請示領導為由予以拒絕。海能公司空歡喜一場,至今仍然未能取回分文。 記者隨后分別致電諸暨市農村合作銀行和諸暨市公安局。該銀行副行長鄒錦煒非常抱歉地表示,兌現1100萬元存款的事情他們需要請示上一級領導,這事比較復雜不方便多說。諸暨市公安局負責蔡杭生案的經偵大隊朱教導員介紹,蔡杭生涉嫌經濟詐騙早已立案,但由于蔡作為主要嫌犯出逃在外,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當中,具體情況不方便透露。 6 法律不完善:查封財產缺乏監督 針對此案,眾鑫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趙霄洛、葉涵律師指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不完善,并就此提出相關看法及建議。 他們認為,首先,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無凍結查封期限和合理制約機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相關規定,凍結超過六個月后可以續凍;凍結有誤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予以糾正。按這些規定,公安機關凍結存款時無需通知被凍結人也無需明示理由,凍結最長可至多少時間,尤其是一些久拖不決的陳案、懸案,最長凍結不得超過多少時間沒有任何規定。被凍結人對凍結有異議沒有任何救濟途徑。而且根據規定,即使凍結錯了,也只能由上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缺乏外部有效監督機制。 其次,如對凍結有異議,無行政訴訟救濟渠道。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把國家行政機關從事刑事行為排除在受理范圍之外。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存款、財產被公安機關違法查封、凍結和扣押時,也無法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來進行法律救濟。 此外,整個凍結過程中,無法提請檢察機關予以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具有司法解釋效力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章“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具體規定了“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執行監督”等共五大類監督環節。其中在第二節“偵查監督”中,具體列舉了十一類監督事項,但是恰恰沒有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存款、財產的監督。雖然在第十一項中規定了“其他違法行為”,但由于前述公安部的規定中并沒有要求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被凍結人并明示凍結理由,事實上被凍結人根本無法要求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最后,一旦確認被凍結財產的犯罪嫌疑人或組織無罪,也無簡便途徑請求國家賠償。因為《國家賠償法》雖然有刑事賠償的規定,并且明確“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屬于賠償范圍之內,但又規定賠償的前提是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認“違法”。根據這一規定,公民、法人的存款或財產被錯誤查封、凍結后,要取得公安機關賠償必須先由公安機關確認自己違法,這在具體操作性上有欠考慮。 他們為此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了有關建議信。建議強化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部門偵察活動包括凍結、查封和扣押進行全面監督;建議具體細化規定“偵察監督”;建議公安部增加規定“公安機關在凍結、查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時,應書面通知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規定“累計凍結、查封和扣押時間達到兩年時,如需要繼續凍結、查封和扣押,應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查批準!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