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之生死探 案值達9億立案率卻不到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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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03:27 中國經濟周刊 | |||||||||
從出租車拉客的“回報”、醫院中的藥品“回扣”到外資公司向政府官員行賄……商業賄賂已遍及社會經濟諸多領域。作為一種社會普遍存在的潛規則,要從根本上治理,應當從何著手?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李萌/北京報道
這是“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一大公害!”2月24日,國務院在京召開的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抨擊商業賄賂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危害時如此表述。 而在10天之前,溫總理就這一問題已進行了部署。2月15日,溫家寶在部署行政監察工作時,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并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 “商業賄賂在社會上已經泛化了,似乎所有的企業采購人員,都希望利用自己的職位吃點回扣,從我們之前認識到的官員腐敗,權力尋租行為,進化到了整個社會范圍內的職位尋租,每個人都希望能在自己的經濟領域找到不正當的收入來源,”一直高舉反商業賄賂大旗的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對《中國經濟周刊》描述,“這是人所共知的秘密”。 案值達9億 立案率卻不到1% 在溫總理“兩批”商業賄賂之前一周,一份由中央紀委負責起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共同印發的《〈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6]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到各部委和各省市。 一個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執法機構在內的高規格領導小組隨之成立。其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22個部委。 在通知下達后的第二周, 即2月27日召開的全國工商管理系統黨風廉政工作會議上,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局長王眾孚透露,去年全國工商系統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2406件,案值達9.15億元。 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張忠宇副處長介紹,近五年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數的比例卻始終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也顯示,自2002年以來,人民法院每年審結的商業賄賂案件數量變化不大。 “對于這種普遍的犯罪現象,咱們從前的案件偵破率實在太低了,”程寶庫教授評價道。 事實上,對于執法機關來說,對商業賄賂的立案審查難度也是相當大的。雖然我國不論是《刑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都有著比較明確的定義和相關處罰條款,但在具體操作中卻存在著很多難題。 “根據司法解釋,一般來說是不具備規定資質的企業通過行賄而獲得本不該擁有的利潤時,才能判定是商業賄賂,但如果行賄方有著規定的資質呢?”曾代理龔建平受賄案,現為北京中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王冰律師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提出了疑問。 除此之外,大多數被偵查出的商業賄賂案都是集中在現金、奢侈品等實物賄賂即有贓可捉的案件中,而實際上,商業賄賂早已進化成為一種多角度多元化的犯罪形式,請吃請喝,高檔娛樂場所消費,出國旅游以及一些名目繁多的顧問費,咨詢費都已經成為了商業賄賂的安全通道。 商業賄賂是病態“傭金制”? 除去類似工程承包,醫藥教育等官商之間發生的商業賄賂行為外,在經濟社會中占據著更大陣地的是商業行為中商家雙方發生的諸如好處費、回扣等商業賄賂的另一張面孔。 旅游產業大省海南省近日發生的一起旅行社涉嫌商業賄賂的頗具爭議的案件就很具代表性。 2005年11月23日,海口工商局對海南強輝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在從事旅游業務中存在負團費及收取商家回扣沒有如實入賬的經營行為進行立案。 經查實,海南強輝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起,與“三亞圖庫海鈺珍珠有限公司、三亞世紀昌源水晶文化有限公司、三亞帝佳水晶工藝廠、三亞聚茗閣、三亞泰象表演館”等旅游購物點(景點)達成協議,由公司導游帶領旅客去這些購物點(景點)購物,購物點(景點)則給強輝公司返還回扣,強輝公司共獲回扣約4.4萬元。最終海口工商局對強輝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4萬元,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其實收取回扣,對于我們從事旅游業的人來說,真是見怪不怪。都光明正大好幾年了,現在卻突然被說成是商業賄賂”,一位從事旅游業的柳先生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如果這也算是商業賄賂,那全國就沒有幾家旅行社沒有商業賄賂了。” 在現實中,經濟運行鏈條中的中介費和傭金制,最容易被一般人誤認為是商業賄賂,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回扣。 “其實,傭金制度在理論運行中并沒有任何問題。從一開始國家就明確了傭金的合法性,也有相配套的管理措施。”王冰律師表示。 專家介紹說,很多商業賄賂行為的內核是傭金制,但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病態的,違反法律的傭金制。 改革開放以后,尤其是近年來,居間人和中介逐漸成為了經濟環境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起到了整合供需雙方資源的平臺作用。 但由于一些經濟領域內的暗箱操作,不公開不透明的交易機制,導致了在這些領域內的中介業務成為了犯罪的橋梁。 “根據工商規定,成為居間和中介機構需要有工商執照,獲得中介資質,這樣才能收取中介費用,其實這是一件很容易區分中介費用是否涉嫌違法的方法。”北京中經會計師事務所高級會計師欒廣斌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不表示”心里就沒底:地下產業有生存空間 面對溫家寶總理的重視、22部委的強勢聯手及專項整治,似乎可以預見,今年將成為商業賄賂這一“地下產業”由盛轉衰的見證年。但經多年的豢養,商業賄賂這條毒蛇的毒液已深深浸漬了社會經濟的各個環節。要找到其死穴并置之于死地,并非易事。 “其實,當前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形成了供遠遠低于求的現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界人士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因為很多行商的人缺乏雄厚的投資和政府的扶持,如果失去一個項目往往會讓一個企業垮掉,而得到一個項目就讓它能夠風光無限長期繁榮,這種生死之間的抉擇,最能迫使追逐利潤的企業想方設法甚至不惜觸雷,知法犯法的來搶奪發展的空間。” 而王冰認為,商業賄賂的泛濫是由于人們對于市場經濟的片面理解所導致的道德淪喪。 “難道這種現象是不可預見的嗎?我們從小就在課本上學到,資本主義是多么的骯臟,也知道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些丑惡現象,那為什么等到我們搞市場經濟的時候竟也陷進了泥潭?商業賄賂猖狂到如此程度,真是很不可理解。” 而程寶庫教授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禮樂崩壞不是突然發生的,而是長期姑息的必然。 “職位尋租成為潛規則,不管是私營公司還是公共部門,是普遍的,即使你高風亮節不愿意這么做,也沒有人會相信你。比如你是負責招標的政府官員,如果你不收取來自投標單位的‘好處’,那么后者就會認為沒有打通你的關節,他不會認為你是一個正直的人,而會認為是沒有投其所好,會絞盡腦汁尋找其他的方式來賄賂,因為不‘不表示’心里就沒底。這是長期以來賄賂犯罪沒有得到切實有效打擊的必然后果。” “掏出一只雞換回一頭牛”:應讓賄賂雙方得不償失 利大風險小,精于算計的商人自然就要向商業賄賂這條“黑色潛規則”靠攏。 “行賄的獲益率是很難調查的,但我們可以計算出來。行賄取得優惠的交易條件,就工程承包來說,利潤就極大,行賄幾十萬攬下了幾十億的工程,這是幾十倍幾百倍的利,這就是以小博大,”程寶庫教授說, 而這種在利益博弈中生產出的,往往是偷工減料,違規操作的豆腐渣工程,而為這種劣質工程買單,遭受物質損失乃至生命損失的卻恰恰不會是承包方和招標人員,而是國家和群眾。 “過去若干年我們一直把打擊政府官員、黨政領導干部腐敗作為重點,而對于行賄方—商業企業這一方我們打擊得不夠,力度也不強,雖然相比來說,打擊官員腐敗要比打擊商業行賄要難,阻力更多更大,但往往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中雙方是一對孿生體。”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商業賄賂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想要獲得正當競爭所得不到的商業利益,打擊的短期策略是懲處要有效,讓賄賂雙方得不償失。而現有的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應用中很難注意到這一點。” 美國在140多年前的1861年,林肯就簽訂了民事性的法律來打擊國內的商業賄賂,主要在經濟上給與處罰,罰款是以賄賂所得到的好處和賄賂行為對于公共事業造成的損害作為基礎,給與3倍的罰款。 而我國現在的處罰都是以賄賂金額作為判罰標準,包括刑事處罰和罰款都是這樣,但賄賂的金額與獲得的利益相比往往是九牛一毛,掏出一只雞換回一頭牛,比如蘭義向畢玉璽行賄142萬,得到了獲利六千萬的工程,我們就算他利潤一半就是三千萬,如果你還拿他行賄的142萬作為判罰標準顯然是低了。我們的思路應該是讓商家得不償失。 高收益與低風險造成了一些黑心商家敢于“出手”,但帶來的更嚴重的后果是讓一些本不愿參與這種黑色交易的商家擔心正當的交易也會受到那些“程咬金”攪和,從而也紛紛“拉關系搞交情”,從而將整個行業都拉進了夜幕籠罩中的“較勁”中。 事實上被商業賄賂拉下水的不僅只是官員,而更大的受害者是渴望正規經營合法交易的其他商家,乃至整個行業都被迫交納了毫無效益可言的“入行費”,最嚴重的后果是整個國家都陷入了一些虛幻的數字陷阱。 “在我們迅猛的經濟發展中,隱藏著非常沒有效益的浪費,比如層層回扣造成藥價虛高,回扣當然很難統計,但而這些回扣造成的后果是計算在GDP里的。”程寶庫教授說。 “政府有責任將所有的賄賂行為進行曝光,因為這不僅牽涉到企業,也涉及個人,如果讓他見光,其他企業在跟他打交道的時候就有理由不信任他,這樣就擊潰了賄賂的動機,所以政府沒有任何保密的必要,應當建立充分的曝光機制。” 名詞解釋 商業賄賂(Bribery) 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有三:(1)主體是經營者,賭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2)目的是為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即為達到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3)手段有兩類,即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傭金(Commission) 指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專業的貿易中介公司,在代理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傭金比率,而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傭”。如果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示傭金多少,稱為“明傭”。 折扣(Discount) 賣方在原價格的基礎上給予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價格減讓。 使用折扣方式減讓價格,而不直接降低報價,使賣方既保持了商品的價位,又明確表明了給予買方的某種優惠,是一種促銷手段、如數量折扣、清倉折扣、新產品的促銷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紐約減5%折扣。賣方在開具發票時,應標明折扣,并在總價中將折扣減去。 回扣 國家工商局公布施行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給回扣下了定義,即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于給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賄和受賄論處。以行賄和受賄論處,是指以商業賄賂論處,而不是直接以賄賂罪論處,當然其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 資料:商業賄賂事件回顧 默沙東裁員風波:2004年3月,世界500強之一的默沙東(MSD)公司解雇20多名中國分區副經理和醫藥代表,理由是“假以學術推廣的名義報銷娛樂費”。 朗訊事件:2004年4月6日,朗訊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匯報文件,指出朗訊將解除其中國區總裁戚道協、首席運營官關赫德及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的職務,理由是他們為合作方提供回扣。 德普事件:2005年5月,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的利潤。 謝瑞麟案: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寶商謝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員提供非法回扣,作為安排內地旅行團到該店參觀購物的報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