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2006-03-08]
話題緣起回放
據媒體報道,因是否應該補發員工獎金出現爭議,南方證券清算組和前南方證券員工對簿公堂。
南方證券清算組成員馮力向記者透露,南方證券清算組認為不能向員工補發獎金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的一段講話。奚曉明說,證券公司職工與業績掛鉤的獎金不應當作為職工工資或者補償金優先發放,因為職工所謂的業績獎金應當以公司盈利為基礎,對不屬于破產法優先保護的職工工資的獎金不應優先受償。
據悉,前南方證券高管“承諾”而未發放的獎金總額在3億元以上,南方證券投行部就涉及金額6900萬元。目前投行部和一些營業部分別向各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這些未發放獎金是“2003年度、2002年度業務獎勵、2001年下半年項目獎金、2002年前遺留項目獎金及風險抵押金”等。
主持人:
窮廟富和尚,這是許多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企業虧損累累,甚至到了破產邊緣,但員工尤其是部分領導卻還是獎金高企。
但是,南方證券投行部員工認為獎金是自己幾年來辛勤工作的應得報酬,甚至可說是工資的一部分,難道公司被清算了拖欠的獎金就可以不給了嗎?
今日沸點展開討論,也許南方證券的案例對于其他已經破產的證券公司和企業都有借鑒意義。
◆沸點特稿
獎金的性質毫無疑問是工資性收入
嚴義明 律師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一點是合同應該受到保護,第二要定義獎金的性質是否合法。這兩條都定性了以后,清算組就應該依法優先清算員工工資性收入。合同不管是不是經過董事會,就算是直接跟部門簽訂的,也是成立的。依我看,獎金的性質毫無疑問是工資性收入,是合法的。
員工獎金的發與不發跟南方證券本身是否盈利或虧損沒有關系,具體員工就某一具體業務獲得工資性的報酬是其應得的。當然,在這里也要看獎金的合理程度,如果非常離譜也不行。具體到這一案例,3億元獎金如果是若干年累計的,那也不能算很高。當然也要看這當中有沒有投行部的負責人與員工之間相互串通的可能。
一般情況下,大公司的部門在獎金發放上有一定的自主權。負責人因為員工在工作業績達到一定程度時給予一定的獎勵非常正常,這種情況要董事會來決定是較少的。董事會往往會制定一個原則,規定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發獎金,下面的部門會根據這個原則、根據員工的具體情況來發放獎金。
我們不能把個別領導人的講話當作法律。這些講話可能有一定的指導性,但畢竟是個人言論。公司因為虧損而不發獎金,這聽起來有道理。但行業有特殊性,很有可能是公司虧損、但部門盈利,這些部門的盈利是建立在獎金獎勵的基礎上,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當這些人在重賞下成為勇夫,為公司贏得利益后還同一般不努力的員工拿一樣的工資,也是不合理的。
電話連線 祝裕
大眾評判臺
勵先生:應該組織專家盡快制訂方案
首先光從定性的角度說,我認為該發。如果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具體司法解釋,應該組織專家盡快制訂方案。領導人的話,是很好的參考,但似乎不是司法解釋。其次,我覺得不是該不該發的定性問題,而是發多少的定量問題。比如包頭鋁業IPO的獎金,如確有其事就應該發。而2004年前的獎金應重新審計,再予以發放。2004年前違規的交易,應該不發獎金,因為這些員工就好比購買了贓物,雖然事先不知道是否違法違規,但贓物一樣要被罰沒。其實公司破產后,員工利益怎么確保應該有法律條文的,看《公司法》就行了。等著高院的司法解釋吧。
嚴海淵:一切要按合同辦
我覺得這批員工的思維有些混亂了,把獎金和工資搞混了。獎金屬于額外鼓勵,如果公司都倒閉了,憑什么要討獎金呢?只有在公司效益蒸蒸日上、業務紅火的前提下,才有發獎金紅包的可能,要不然干脆就是工資,就不叫獎金了。當然,如果當初合同有規定,老板有承諾,那么員工追討獎金,還情有可原,總之一切要按合同辦。
周海濱:其他債權人的損失要遠大于員工獎金
員工的獎金是否應該發放,與員工的工資水平高低沒有關系,而應該取決于這筆獎金依照法規該不該發。
但是,在其前后三任總裁都被逮捕的情況下,工資能否發放已經不是這個并不存在的公司負責的范圍。對于一個破產的公司,其他債權人的損失要遠遠大于員工的獎金。所以解決那些因為基金理財而損失以萬計的債權人的問題更重要。
謝春:應盡快完善破產法規
看了這個報道,我就覺得有一肚子的氣:南方證券由于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難道這些員工就沒有責任?你的權益要保護,那么那些債權人的權益怎么辦?當然,牢騷歸牢騷,我還是覺得我們應該盡快完善我們的破產法規,做到一切依照法律條文辦事,這樣遇到相關案例時也可以做到有章可循。話題策劃主持 凌建平 MSN主持 祝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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