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對中國《反壟斷法》一直非常熱衷,從去年5月到11月,在由中國的官方和學術機構組織的大大小小的各種《反壟斷法》研討會上,微軟、柯達、英特爾、通用電氣等跨國巨頭頻頻露臉,力圖從各種渠道反饋它們對于《反壟斷法》的各種意見,并且還憑借其對政府的游說能力,試圖影響該法草案的修改
本報特約記者 楊純
2月14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布《關于外國戰略投資者開立A股證券賬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讓一些外國投資者欣喜不已,因為這意味著與上述辦法相配套的各項程序性規定均已完備,這些摩拳擦掌的外國投資者對國內A股全流通公司的戰略投資,終于可以進入“實戰”階段。
另一件讓國外跨國公司喜悅的事很快也將到來。2月20日,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跨國公司一直興趣濃厚的《反壟斷法》(草案),將在今年5月份由法制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將根據此前公布的立法規程,在今年6月對該法草案進行立法審議。
這意味著,如果進展順利,跨國公司極為關注的《反壟斷法》有望今年年底出臺。
并購標準放寬
此前,關于《反壟斷法》進展情況,只有少數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公開場合進行過零星透露。日前曾有媒體報道,稱在最近的一次立法修改中,“反行政壟斷”專章被從《反壟斷法》草案中整體刪除,立法者力圖使反壟斷內容集中于反經濟壟斷。這一消息至今未得到證實。
盡管如此,力圖使《反壟斷法》的目標單一集中于經濟壟斷的聲音,似乎占據著主流,這一聲音也更符合跨國公司的意圖。此前,微軟、柯達、英特爾、通用電氣、卡特比勒等一些跨國公司曾多次公開表示,中國對于并購所做規定的標準較嚴,與國際并購實際不符。它們認為,行政機關對許多不必要審查的市場合并行為進行管制,造成了動輒申報的情況,也影響了市場的效率。
商務部法條司一位官員向記者透露,對于并購,申報標準總體上有所放寬。在《反壟斷法》草案里,需要申報的企業并購分為兩類,一類是在中國境內的集中交易額超過了15億元人民幣的;二是沒有集中交易額,但合并各方在中國境內的資產總額或上一年度的銷售總額超過50億元人民幣的,“而原來的交易額為3億元,金額標準比以前提高了。”
此外,據稱草案在并購的程序上做了簡化,并購審查的最長期限也減少了40個工作日。
管制未放松
這是否意味著《反壟斷法》對并購的管制放松?
“不應該這么說。”工商總局一位官員說,“因為我們在法律層面上,對于并購問題,從來沒有從市場集中和競爭的角度來進行過管制。也沒有這樣的相關法律制度。對于并購,特別是國外公司的并購,原來也只是在規章的層面進行規定,如前外經貿委、外管局、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等幾部委聯合頒布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有關專家也認為,并購申報金額從3億到15億,只能表明并購申報的門檻有所變化,并不表示對此的管制就此放松了。“實際上到底是3億合理還是15億、20億更合理,很難說得清楚。如果門檻太高,對于一些妨礙競爭的市場行為可能會漏掉審查,太低的話又會增加執法的成本,也損害企業并購的經濟效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評價道。
“這確實也是一個問題。初衷是想制定一個合理的門檻,來促進執法效率的提高,到底多少才是真正合理的門檻,確實不太好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反壟斷法》關于并購的審查,不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也不會使企業的并購處于一種不安全狀態,對并購金額、時間以及程序上的規定,都是和國際上接軌的,畢竟我們是反壟斷后發立法的國家,需要借鑒國際經驗。”
“反壟斷機構”
盡管管制并未就此放松,但跨國公司依然樂于看到《反壟斷法》對于合并是否會造成壟斷的判斷方面更加靈活的規定。
事實上,跨國公司對中國《反壟斷法》一直非常熱衷,從去年5月到11月,在由中國的官方和學術機構組織的大大小小的各種《反壟斷法》研討會上,微軟、柯達、英特爾、通用電氣等跨國巨頭頻頻露臉,力圖從各種渠道反饋它們對于《反壟斷法》的各種意見,并且還憑借其對政府的游說能力,試圖影響該法草案的修改。
據了解,針對反壟斷多頭執法的問題,很有可能將根據《反壟斷法》,成立一個所謂的“國務院反壟斷機構”,以保證對反壟斷案件進行獨立公正裁決,避免行政權力的干涉。對外資可能造成的壟斷風險進行有效規范,進而維護產業和經濟安全的重任,是否可由這一機構來擔當?
對此,商務部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認為,成立專門機構來規范可能的壟斷風險很有必要,但經濟和產業安全卻是全方位的,“反壟斷機構沒有這么大的能力”。而在工商總局那位官員看來,反壟斷機構是一個執法機關,其主要工作目標是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公平競爭,促進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而所謂的經濟和產業安全,“至少不是它的主要工作目標”。
國外的經驗證明了這一點。在聯想收購IBM全球PC業務以及中海油并購尤尼科的過程中,在國外受到所謂“可能對美國經濟造成潛在威脅”的審查,來自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該委員會是在財政部領導下處理對外投資事務,并保證國家經濟安全的獨立機構,而真正的競爭執法機構則是聯邦貿易委員會。
盡管如此,各方還是對這一“國務院反壟斷機構”期望很高。畢竟反壟斷執法相當復雜,涉及了經濟、法律、財會等方方面面,也涵蓋了目前工商總局、發改委、商務部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分別對反壟斷享有的不同執法權力,應該有一個跨部門的權力機構來統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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