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管理層持股細則有待完善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4日 13:32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日前,國資委出臺規定,這被視為首次從政策層面公開明確提出對大型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股權激勵方式,樂觀人士表示,此舉將對企業經營產生積極影響。(資料圖片,國新圖片供圖) 本報記者 李成 蘇婉波 2005年4月15日,在經歷了“郎顧公案”引發的國有資產流失大討論后,國資委正式出臺了《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明確“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不向管理層轉讓”,對中小型國企探索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也設置了很多限制性條件。據有關人士透露,本來有不少國有企業在咨詢管理層持股的事,文件一出幾乎就都停下來了。
昨天,《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公布。意見公布后,記者就此采訪了廣州市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廣州的部分國有控股公司的管理層。 實施意見提供了一個原則 昨天,記者采訪了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該負責人強調,廣州市有關部門將嚴格執行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但實施意見是原則性的,各地工資水平不同,各企業的效益也不一樣,所以不可能一刀切,需要一個細則來加以具體落實。 該負責人表示,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共有11家,對這11家上市公司將按實施意見的精神執行。不過,盡管實施意見所制定的辦法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的,但也為非上市的國有企業管理層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指明了方向和原則。對于廣州市的其他國有控股企業,相關部門正在制定與實施意見相適應的薪酬管理辦法。 實施意見指出,凡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管理層成員,可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那么,對于那些組織委派的管理層,該如何處理持股問題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組織委派的管理人員,可以采取年薪制等多種方式,來實行長效激勵。廣州市正在醞釀出臺相關措施。 五類管理層成員不得擴股 管理層持股解禁后,管理層如何持股及怎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昨天,記者還采訪到了廣州市有關國有控股企業的部分高管。東方賓館有關負責人表示,自己目前還沒有考慮這個問題。“我們堅決聽從國資委的安排。但目前并沒有考慮到持不持股。”他說。 而有市場人士表示,管理層怎樣用陽光資金持股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據分析,大型國企按照劃分標準,總資產3億以上,凈資產上億———如果按10%比例增發新股,需要管理層至少拿出上千萬的陽光資金購買。 據悉,為規范管理層持股問題,五類管理層成員不得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改制企業股權:經審計認定對改制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的;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產權折股價的;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重大事項的;無法提供持股資金來源合法相關證明的。 管理層收購并沒有解凍 廣發證券的李先生分析,管理層收購(MBO)是溢價收購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的股份,往往是管理者或經理層利用杠桿收購,通過借貸融資買斷或控制公司股份,以改變公司的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使企業原經營者變成企業所有者。而目前持有不能流通的國有股則被稱為MBI。 他介紹,2004年9月國資委研究室在《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否定了市場熱衷MBO收購國有企業行為。并于2005年4月出臺了《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從法規文件層面上否定了MBO。 專家:仍是過渡性辦法 本報北京訊 (記者劉彥廣)記者近日就《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專訪了《國資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李曙光。 李曙光說,本次出臺的實施意見更細致和具體,比如在管理層持股方面就對管理層范圍和持股總量作出了詳細的界定,也更具有操作性。但他覺得這個實施意見只能看作是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的一個短期性和過渡性的辦法,具體以后如何實施,還有待深化、細化。 李曙光認為,此舉體現了政府在管理層持股方面由“堵”轉“疏”的轉變。我們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一直在不斷探索新的方法、方式,比如說兼并、重組、破產,都在探索中不斷創新,包括MBO也只是其中一個方式。對于管理層持股,政府管理機構以前的確持反對的態度,但是你上面不讓干,下面在偷偷干,與其這樣,不如把“堵”轉為“疏”。他認為,企業管理層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持股被認為是最大突破,但的確存在著如何操作和實施的問題。定價機制是實施意見的重要環節和關鍵所在。 當記者問及,“您正在參與《國資法》的起草工作,未來有關國資的立法會對國企改革產生什么作用”時,李曙光表示,國資委也只是國有資產管理的一個特設機構而已,國有企業的改革,最后還是要建立起陽光主體、陽光程序、陽光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