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違規挪用資金將受刑法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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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5日 10:10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2月25日電 (記者 楊維漢、田雨)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予以明確的。
草案的這一規定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性。2005年8月24日,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因貪污、挪用上億元公積金,被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至此,備受關注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告一段落。 這個案子引起人們深思。因為,更多的金融機構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并不是其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而是由單位決定實施的。而負責經營、管理保險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眾資金的單位,一旦出現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情況,將會嚴重影響公眾資金的安全,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壞的影響。 基于此,草案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同時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