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工業園區建筑系數不低于30%,綠地率最高不得超過25%,違約責任寫入土地出讓合同
人民網廈門2005年11月6日電 記者蔣升陽報道:廈門市日前出臺《關于促進工業項目集約合理用地的通知》,其中規定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建筑系數不低于30%,綠地率最高不得超過25%,違約責任將同時寫入土地出讓合同。
廈門市出臺的這一文件對各個工業園區的投資強度標準進行了修訂,原4項控制指標改為6項控制指標,包括: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工業項目的土地產出率;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綠地率最高不得超過25%;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集中建設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不得超過12%,單個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廈門市還鼓勵各區將集約用地與稅收掛鉤。對于投資額小于1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生產工藝無特殊要求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投資者可通過租賃、購買標準廠房等途徑獲得生產經營場所。除此,為鼓勵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高新技術項目和產業鏈發展項目,對初期投入雖低,但產出高或可帶動關聯產業高新技術項目和產業鏈發展項目的,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達到投資強度。
為確保集約用地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做好集約用地各項控制指標審核和跟蹤管理,廈門市規定,今后項目業主單位在申請用地預審時,要對土地投資強度、規劃建設條件等做出書面承諾,用地批準后,要將違約責任寫入土地出讓合同。項目竣工投產(達產)時,由市、區經貿部門牽頭,規劃、建設、國土房產等部門配合,對建設項目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各項指標進行檢查驗收。凡投資強度、規劃建設條件未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必須責令限期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將按照合同約定的規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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