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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近三億元標的額的工程被幾人合謀瓜分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4日 19:26 新華網

  新華網杭州11月4日電 (甌檢、程超) “一旦我工程中標,你就可以拿到好處費。”就這樣,3個中標標的逾2.96億元的工程被幾個人商量著瓜分了利益,而參與串標的人員僅“好處費”就收取了上千萬元。近日,這起市政工程串標案在溫州甌海法院開庭審理。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6月,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起步區(qū)市政工程第二合同段向社會公開招標,并采用最低造價中標評標辦法。張志文、姜景美以長沙市市政工程
公司的代表身份,會同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代表陳劍彬等12人多次密謀串通投標,最后商定由“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和“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由“長沙市政”以人民幣1.46億多元中標,張志文、項光宇(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代表)等則支付給其他5家投標單位各100萬元的好處費。事后,張志文、項光宇和姜景美各得20%、50%和30%的工程量。

  2003年7月,在參加溫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標段的投標時,張志文等人采取同樣的辦法讓“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標。張志文等代表中標企業(yè)拿出500多萬元分給那些串通者。

  2003年8月,在參加溫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標段的投標時,9名被告分別代表7家企業(yè)參與投標。他們再次相互串通報價,最后確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中標。而代表該公司的陳劍彬、楊旭暖、陳鏘則支付了176萬元人民幣給其他6家投標單位作為好處費。

  檢察機關認為,張志文等24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積極參與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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