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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業沖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4日 18:09 《新財經》

  文/吳 丁

  對于中國金融業是否應該實行混業的討論曾經甚囂塵上,又仿佛一夜間就偃旗息鼓,代之以混業經營的既成事實

  2005年9月28日,繼工銀瑞信和交銀施羅德之后,由中國建設銀行為主發起成立的第三
家“銀行系”基金公司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在北京開業。

  同一天,在原南方證券公司基礎上重組形成的“銀行系”證券公司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投證券”)28日在深圳宣布成立,南方證券正式退出市場舞臺。新成立的中投證券注冊資本為15億元人民幣,是中國建銀投資通過競拍購買原南方證券的相關證券類資產基礎之上設立的一家全新的證券公司。建銀投資同時還持有建行10.653%的股份,建銀投資目前注冊資本為206.9225億元,是經國務院批準的投資性公司和處置金融資產的公司。

  雖然較之建行拔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的頭籌,于10月14日在香港公開招股,上述兩起事件在聲勢上頗有弗如,但三者都揭示了中國金融機構改革的兩大方向:走向海外融資和實行混業經營。

  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于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斷高漲,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事實上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制度,大多數商業銀行,甚至連作為國家職能部門的財政部都不同程度地通過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參與了證券和投資業務。尤其是1992年之后,受國內經濟高漲氣氛的影響,各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發展的口號,連人民銀行各級分行都開始介入證券、股票、投資、

房地產、保險等非銀行業務,形成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并對經濟過熱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些行為不僅增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而且增大了金融監管、
宏觀調控
的難度。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涌向外匯、房地產、股票證券、期貨市場從事投機買賣,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管理欠佳的金融混業經營給中國經濟帶來了負面影響。

  1993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對中國的銀行、保險、證券提出了分業經營的要求,并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證監會進行分業監管。1995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正式提出了中國金融分業經營的原則和精神,而隨后頒布實施的《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則構筑了中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法律基礎。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歐洲、日本以及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都實行混業經營的國際大環境下,由于我國金融行業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全面對外開放之日不斷逼近,中國分業經營體制下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之間嚴格的分離制度業已出現明顯的松動,中國金融業向混業經營轉變的趨勢已十分明顯。

  同發達國家一樣,從混業到分業,又再轉向混業經營,中國金融業也在進行一個必然的輪回,所不同的是,晚了幾十年的中國尚處于在摸索階段,而留給我們的時間卻已不多了。

  金融業大門洞開 外資兵臨城下

  在《新財經》接觸的采訪對象中,從銀監會、央行官員到銀行、券商、保險公司的相關研究人員,無不把中國金融業出現混業趨勢的原因歸結于外資金融業的競爭壓力。

  銀河證券高級經濟學家苑德軍對《新財經》說:“我國金融機構開始轉向混業經營首先是來自外資的壓力。美國財長斯諾訪華期間就稱中國金融開發太慢。”

  根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年后,美國銀行可以向中國客戶提供外匯業務,中美合資銀行可以立即獲得批準開展金融服務活動,外國獨資銀行也將在五年內可以獲得批準開展經營業務;外資銀行在兩年內獲得批準經營人民幣業務,并適當取消數量和地域限制,在五年內獲準經營金融零售業務;在人壽保險公司中,外資持股比例最高可以達到50%,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年后持股比例可以達到51%,即形成實質上的控股權;外資在非人壽保險合資公司和再保險合資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也可以達到51%,并可在兩年內成立全資的分支機構,經營一定范圍內的保險品種;中國將允許外資少量持股(起初為33%,三年以后可增加到49%)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資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資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并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債券和股票)。

  10月21日,深發展發布公告,湊巧也是在9月28日,深發展與通用電氣金融國際金融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深發展通過定向募集方式向通用電氣發行、且通用電氣認購深發展股份。股份的總認購金額為1億美元,此次認購的股份所占比例與現有外方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合計不超過24.99%。

  據標準普爾統計,至此,共有十六家外資金融機構已投資或承諾投資大約150億美元于中國的金融機構,包括三家國有商業銀行、六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七家城市商業銀行。而有意的投資者繼續在中國尋找商機,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銀行業的所有權可能繼續增長。

  正如標準普爾香港分析師曾怡景所言:“外資看好中國經濟的強大和長遠發展。”大批的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已經以合資或獨資的面孔出現在我們面前,而這些有著外資背景的公司大多是“全能型”企業,其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及信托投資等多個方面。它們必將抓住進軍中國金融市場的機會,努力拓展業務領域,搶占市場份額。由于歷史與體制的原因,相對于中資公司,跨國公司金融機構在經營模式、企業文化、人才儲備、風險控制、資金管理、創新能力、盈利水平上的優勢是毋庸置疑的,我國金融業面臨極為嚴峻的挑戰。

  以混業經營的核心銀行業為例。中國將在2007年開放銀行市場,而麥肯錫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國國內金融機構在保護其市場地位、抵御外國銀行競爭方面,僅有的優勢只在于龐大的營業網點和客戶對銀行網點所提供服務具有一定的習慣性偏好。當允許外國銀行提供與國內銀行同等的服務時,很多外國銀行盡管一時難以參與中國零售銀行市場的競爭。即便作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一部分,中國在2007年擴大市場開放程度,也還將繼續限制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分行的數量,使它們難以接近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巨大領先地位。

  英國《金融時報》認為,缺乏營業網點看起來對外資金融機構也許是個不利條件,但富有經驗的跨國公司有著自己的戰略性規劃,對策層出不窮。如花旗銀行(Citibank)就通過與中國本地銀行發行聯名信用卡,以利用與本地銀行的網點和客戶資源。

  事實上,近年來中國金融業嚴格的分業經營已越來越遭遇到國際金融巨頭混業經營的嚴峻挑戰。這些國際金融巨頭逐步進入中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和保險等金融領域。由于國內金融業分業經營的限制,國內商業銀行所能參與的基金業務只有基金托管和基金代銷這種代理業務,并不能和外資銀行一樣分享基金業的紅利。中外資銀行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國內銀行在競爭中處于嚴重不利地位。

  在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進入我國市場,廣泛開展各項金融業務之前,塑造能夠在國內市場上與國際金融集團抗衡的市場主體是迎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挑戰的必然選擇。面對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為一身的國際金融集團,我國的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的一致選擇是混業經營,力圖塑造和培育我國的“全能型”金融集團。

  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魏加寧所說:“去年中財辦座談會,包括人民銀行、財政部、地方政府,幾乎在混業問題上大家是共識的,非做混業不可,而且業界實際上在做。”

  中國金融業尋求突圍

  苑德軍認為,“金融機構探索混業經營的另一動力是金融創新。”

  苑德軍對《新財經》說,目前國內嘗試混業經營的主體是商業銀行。像商業銀行成立基金公司,搞資產證券化,都是為了打破行業界限,分散風險。

  “下一步將繼續匯率改革,銀行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目前貨幣市場短期主要是商業銀行承銷,而隨著匯率改革的到位,股指期貨、外匯期貨也必然要相繼推出。”苑德軍說,“券商下一步也要進入貨幣市場。畢竟它的盈利來源主要是自營,如果沒有業務、品種的多元化,券商無法面對未來金融新產品帶來風險和挑戰。”

  其實,中國金融業一直面臨著自身風險管理、業務創新和盈利能力的挑戰。

  盡管中國銀行業與跨國大銀行相比,尚有較大距離。資本金充足率普遍不足,不良貸款比重偏高,國際金融市場的融資能力較差,幾乎是國內銀行業的通病。若以國際通用且最能反映銀行業綜合實力的資產回報率來分析,1998年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回報率不足0.2%,還低于當時問題叢生的韓國銀行0.85%的水平,而西方全球性大銀行的這一比率為2.2%左右,高出中國銀行業綜合實力10倍。因此,面對外資銀行的進入,中國銀行業的發展不容樂觀。由于中國股市低迷,而債券市場幾乎不存在,所以,中國的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都更加依賴銀行的資金,這進一步加劇了銀行的風險。

  再看證券業,自從2000年到達頂點后,股市就經歷了長達五年的漫漫熊市。本來就普遍存在規模較小、資產質量不高、資本充足率較低、經營模式雷同、品種單一等問題的證券業從2003年以來就陷入了全行業虧損。2004年,114家證券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69.44億元,利潤總額為-103.64億元,扣減資產減值損失后利潤總額為-149.93億元,證券公司更遭遇了全行業信用危機。監管層對此提出了“搞活一批、看住一批、關閉一批”的分類監管思路。不論自去年以來盛傳的證監會63家券商黑名單是否確有其事,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券商一旦出現問題就堅決被執行“關停并轉”,包括曾經具有深厚背景,一度呼風喚雨的南方證券。今年以來,只有12家創新類券商在重組才能得到國家在資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按照這種態勢,業內認為至少40%券商將被淘汰出局的預測還是偏于保守的。

  中國保險業發展同樣還處在起步階段,無論從數量與規模、保費收入總量與其在GDP中的比重、保險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以及保險資金運用空間和渠道等方面,都處在比較低的發展層次上。目前我國保險業承擔的風險金額高達15萬億元,而保險公司的資本金不足,不過數百億元,加之缺乏適當的投資渠道,在銀行存款和國債利率水平不斷下降的情況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逐年下降,未來的償付能力難以提高。我國保險市場已全面對外開放,其高成長性使發達國家的大型跨國保險公司逐步進入,他們的身后往往是世界上聲名顯赫的綜合性大型控股公司,這些公司依托混業經營,在產品設計、投資收益、客戶服務等方面占有一定的競爭優勢,這勢必對僅僅從事單一業務的中資保險公司造成沖擊。

  業內人士達成的共識是,我國的分業經營體制不利于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和風險控制。

  《新財經》雜志專欄作者、湘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金巖石博士指出,我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的分割,甚至在監管體制上銀行間市場也是獨立于中國證券市場,結果使銀行間市場在體制上率先引進了做市商制度,客觀上形成了最具創新能力的交易商市場;然而證券業和銀行業的制度性分割,兩業之間機構分立,市場分管,資金分賬,結果從制度上切斷了中國證券業的融資渠道,這實際上是以分業經營的名義切斷了證券業的生存基礎。

  金巖石認為,證券業和銀行業是現代金融業的兩大支柱,銀行經營信用,證券經營風險,銀證之間的關聯交易是證券業真正的主營收入。當銀行業真正離開財政金融的保護傘,直接面對產業金融難以克服的呆壞賬風險之時,銀行業的安全就日益取決于其中間業務在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核心利潤其實來自證券關聯交易,特別是以現代結構金融市場為主導的各種跨市場產品設計。證券業的半壁河山將成為銀行系券商,從而結束長期存在的兩業分割,后股改時期的證券市場將派生出銀證關聯交易市場。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銀行與證券業在分業體制下進行混業經營模式突破和業務創新是不可避免的趨勢。

  正如中國銀行一位副行長日前在一次金融學術研討會上所說,由于金融自由化的發展,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金融機構所需資金越來越大,單一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已無法獨自承擔日新月異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銷,也無法滿足企業一攬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和居民多樣化的金融服務的需要。因此,無論承認與否,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是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趨勢。

  混業經營沖動

  今年4月,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談及《證券法》修改問題時也表示,證券法應為混業經營留下空間。

  吳曉靈的觀點可以代表管理層對混業經營一貫的靈活和務實態度。雖然目前金融業仍然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但實際操作中,我國政府一直允許甚至鼓勵部分混業經營的現象存在。主要分為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如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國有商業銀行規避法律在海外設立或在國內與外資合資設立投資銀行。如中銀國際、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非金融機構控股,如寶鋼、山東電力、海爾新希望和已經崩潰的德隆等。

  在這三大混業經營主體之外,隨著政策的松動,國內各大金融機構都涌起了混業經營的沖動。一時間,銀行系券商、銀行系基金、銀行系保險公司、保險系基金遍地開花,“亂哄哄你方唱罷我登場”。這種沖動,國家開發銀行專家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王大用向《新財經》形容為“躁動”。

  據業內人士介紹,對于現階段分業體制下的混業經營問題,各大銀行和券商其實早有準備,成立專門的課題小組對之進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交行甚至還成立了專門的機構。

  2003年12月29日,平安集團旗下平安信托投資公司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各出資不超過2000萬美元,完成對福建亞洲銀行100%的收購,并把銀行的名字改成平安銀行,總部遷往上海。至此,平安集團旗下已構建起了平安產險、平安壽險、平安信托、平安證券、平安銀行等子、孫公司,將觸角已伸向了所有的金融業務。平安集團董事長馬明哲曾公開表示,“平安的目標,是建成與美國花旗集團一樣的中國一流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集團。”

  2004年6月1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實施,中國人壽、中國人保、中國再保險、華泰保險、平安保險、太平保險、太平洋保險、泰康人壽及新華保險旗下紛紛成立資產管理公司。2004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獲準直接入市。其中今年第一季度,中國人壽、中國再保集團、泰康人壽、華泰財險、太平人壽、太平洋保險、新華人壽等七家公司均已下單A股市場。

  實際上,此前太平人壽和太平保險的出資人中保集團在香港特區已有自己的資產管理公司,經過多年的運營已經具有相當的基礎,同時承擔著多家機構的資產管理工作。但是按照《保險法》有關規定,其設立在香港的資產管理公司不能涉足中保集團在內地的業務,因此,此次又單獨申請了一個牌照。

  中行還通過其設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公司作為主要出資人來籌建汽車金融公司。幾年來,中銀國際和中銀集團保險公司都曾以外資金融機構的身份“返鄉”,繞開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限制,在內地設立合資或獨資公司,開展銀行、證券、基金和保險業務。

  交通銀行保險有限公司也是采用這種“出口轉內銷”模式。2005年8月,交通銀行行長張建國表示,該行已經向中國保監會遞交經營保險業務的申請。交行計劃通過旗下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交通銀行保險有限公司作為牽頭發起人,申請經營內地的保險業務。銀行系保險公司即將破繭問世。

  2005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獲準成為首批直接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有關審批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6月30日和7月9日,工銀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分別成立,8月27日,首支銀行系基金——工銀瑞信核心價值基金已正式結束認購。而早在5月12日,中銀國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第二支基金產品——中銀國際貨幣市場基金已開始通過中行和工商面向全國公開發售,由于中銀國際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東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銀行全資附屬投資銀行——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此舉意味著國內首支銀行系貨幣市場基金正式亮相。

  而繼“銀行系”基金公司成立后,“保險系”基金業也在醞釀之中。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保險公司須首先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然后再由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據《中國經濟周刊》報道,第一批保險系試點基金公司的牌照有望于年底前獲批。

  2005年6月以來,央行通過匯金公司和建銀投資公司重組若干家券商的工作已經開始。隨著重組工作的進展,事實上形成了一個新的券商類別——銀行系券商,如銀河證券、華夏證券、申萬證券、科技證券、中投證券等。銀行類券商目前所占的市場份額總計接近中國證券市場的60%,占據了證券業的半壁江山。

  監管困境

  雖然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中確立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原則。但從90年代末期開始,經國務院特批,我國陸續出現了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控股等大型綜合性金融集團,這些金融集團通過資本運作將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質的金融機構招至麾下,搭建統一的業務平臺,為消費者提供綜合服務。

  為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于2004年7月達成金融監管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將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對監管活動中出現的不同意見,通過及時協調來解決。同時,三方還將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密切合作,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金融市場的信心。

  2004年10月2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保險公司將正式以機構投資者的身份進入資本市場。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也在2004年11月表示要積極推動我國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熟悉三部委的人士對《新財經》雜志表示,隨著中國銀行業開放,分業經營被打破是必然的。自從200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出臺后,我國銀行業真正開始了混業經營的探索。但目前銀監會對進入銀行間市場的券商只是實行并表監管,但因為證券業屬于證監會管理范疇,所以,真正的監管權力在證監會。銀監會只是在監管銀行時,對其中涉及到資產投資有權置喙,這很不利于監控證券業的資金風險。

  今年2月21日,在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目前,世界上的綜合經營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法人綜合模式,同一法人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這類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國和瑞士。這種模式需要金融機構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良好的信用文化傳統和自律意識,考慮到中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要推行這種模式條件還不成熟。”

  “第二種是以資本為紐帶的集團綜合模式。這種模式又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金融業務,但同時控股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如中信控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需要的市場條件、法律基礎和監管框架在我國都有待進一步探索和完善,短時間內也很難普遍采用這種模式。二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獨立的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在這種綜合經營模式下,商業銀行并非直接從事證券業務,因而有利于控制風險。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允許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許商業銀行設立證券經紀子公司或投資銀行子公司的風險小得多,因為證券經紀公司或者投資銀行可能涉及股民賬戶資金、承銷以及融資、融券等交易行為,而基金子公司從事的只是客戶自愿選擇的理財業務,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也大多數都委托商業銀行代為推銷基金產品,這種業務基本上不涉及賬戶交叉和融資風險。”

  央行副行長吳曉靈也曾說過,“德隆系”風險的暴露說明,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經威脅到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有關人士據此分析,由于舊有的金融機構本來就存在綜合經營問題,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有限,因此,三部門的這番言論表明,我國的混業經營探索不僅擯棄了德國和瑞士模式,而且在相當程度上否定了中信和光大模式,而傾向于由原來實行分業經營的金融實體通過設立獨立法人的方式,一步步地涉足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投身基金業,正是在風險相對較小的范圍內進行可控的混業經營嘗試。

  “對于具有混業背景的外資和民營進入銀行業,銀監會的態度也是立足于重組商業銀行基礎上,存量不變,以利于更好地控制風險。”該人士說。

  “從風險角度考慮,大規模實行混業經營有待于出臺相關法規。”該人士指出,“必須注意國際上金融業混業的大背景:隨著國際上金融監管加強,銀行業混業才加快了進程。這方面有很多先例可資借鑒,包括美國、新加坡和香港地區等,都是在出臺了相關法律后才真正開始混業經營時代,臺灣地區也有金融控股法。但在內地,目前制定相關法規尚未提上日程。”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博士表示,“當時我在法制辦和銀監會聯合召開的座談會上也提了一個觀點:必須建立銀監會、人民銀行和其他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快速聯動的反應機制。但以誰為主?這些部門都是正部級,可能誰也不服誰。事實是,現在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面臨的一個巨大問題是不同監管者可能考慮本部門的市場情況多一些,對相關市場可能就不關心。加上分業監管的體制,使得不同的監管者不必對其他市場負責任,如果今后國務院建立一個協調機制,這幾個部門的聲音會是一致的。”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兼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孫祁祥也曾建議,在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期間,應以統一監管替代分立監管。根據國外的經驗,在金融各個部門業務交叉越來越明顯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應考慮從分立監管向統一監管的過渡問題。只有盡早作出這種決策和安排,才不至于在法律上最終作出修訂后,監管部門的監管根本無法適應新的形勢。

  苑德軍也對《新財經》說,“在監管上要適應這種(混業經營的)變化,從分業監管轉為功能監管。我個人認為,目前銀監會、證券會、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首先應該實現信息共享。但這三家機構在級別上是平等的,所以,應該成立更高的監管機構,比如可由國務院副總理級別牽頭的聯席監管委員會。在這事上央行牽頭的權威性都不夠。”

  基于對監管格局現狀的認識,苑德軍認為,“未來五年內混業經營都很難有大的突破。”

  我國金融分業體制下舊有的三類混業經營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典型的有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二者均為以金融業為主的大型綜合性跨國企業集團,集團的控股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全資擁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等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等附屬機構或子公司。

  國有商業銀行規避法律在海外設立或在國內與外資合資設立投資銀行:如中國銀行在海外設立的全資附屬的全功能投資銀行中銀國際;建設銀行與摩根士丹利合作成立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擁有42.5%的控股權),根據特許可以從事眾多投資銀行業務;工商銀行與香港東亞銀行1998年攜手在香港收購了英國四大老牌商業銀行之一國民西敏銀行的亞洲證券業務后,合作建立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從事香港和內地的投資銀行業務。三大國有商業銀行通過特批或在海外注冊非銀行子公司,均已繞開了《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投資的限制。

  非金融機構控股:由于企業集團對金融機構投資不受限制,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其中既包括國有企業集團,也包括民營企業集團的投資。前者如寶鋼、山東電力、海爾等,后者如新希望和已經崩潰的德隆等。典型代表是山東電力集團。該集團的控股公司是一個非金融機構的經濟實體,不具有經營金融業務的許可證,但其控股或參股了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服務公司及非金融性實體在內的附屬公司或子公司,如控股英大信托投資公司、魯能金穗期貨公司,并是湘財證券第一大股東和華夏銀行的第二大股東。

  中國金融混業政策大事紀

  文/吳 丁

  ●1993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對中國的銀行、保險、證券提出了分業經營的要求,并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證監會進行分業監管。1995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正式提出了中國金融分業經營的原則和精神,而隨后頒布實施的《銀行法》、《證券法》、《信托法》則構筑了中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法律基礎。

  ●中國人民銀行在1999年8月19日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

  ●中國證監會和保監會在1999年10月26日允許批準的保險公司以不超過上半年總資產的5%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在二級市場買賣已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在一級市場配售新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與證監會2000年2月聯合發布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從2000年10月起開始執行,商業銀行可以買賣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貸款。

  ●2001年7月4日,人民銀行發布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首次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進行代理證券業務,似乎在暗示著混業經營將是今后銀行業發展的大勢所趨。

  ●200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獲國務院原則通過,經過進一步修改,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悉,草案對商業銀行投資的限制有所放松,國務院得以以專門規定的形式放開銀行的業外投資。這實際上為金融混業經營預留了一條“暗道”。

  ●2004年6月1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實施。確定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應遵循的一些基本規則,并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今后拓寬業務范圍留下了法律空間。這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可擁有獨立席位。

  ●2005年2月20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公布施行。《辦法》鼓勵商業銀行采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標志著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正式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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