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出臺《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下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訊 (記者 肖小冰) 一年內被群眾有效投訴3次以上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限期整改,并在30日內整改完畢;整改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方可繼續從事勞動力中介服務活動。
昨日,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公布了《廣州市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悉,《辦法》下月1日起施行。
3名以上從業人員持資格證
開辦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在《辦法》中進一步明確——有機構章程,內容包括:機構性質、名稱、地址、注冊資金及其來源和分配形式、職業介紹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經營方式及經營范圍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商業用途的、屬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許在臨時建筑開辦)、場地經營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攤面積)、合法的、固定的經營場所;有不少于10萬元的注冊資金;有3名以上(其中1名為法定代表人)取得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專職從業人員等。
有效投訴3次以上要限期整改
《辦法》規定,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本轄區內被批準從事勞動力中介服務活動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有效的監督檢查,并查處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
監督檢查中,如果發現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年度內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處已有結論,又沒有落實整改措施的;難以繼續達到法定開辦條件的;經營管理混亂,一年內被群眾有效投訴3次以上,并經核實查處的;在監督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經營的;成立后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自行歇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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