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靜睿) 昨日上午,原中國光大銀行越秀支行副行長陳向群與其同伙李龍生貸款詐騙一案在廣州中院進行補充開庭以及當庭宣判。法院最后認定,陳向群犯有違規發放貸款罪、貸款詐騙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李龍生則因貸款詐騙罪,同樣被判無期。
內外勾結偽造虛假擔保
本案于今年4月第一次開庭時,廣州市檢察院指控兩人貸款詐騙的金額高達9500萬元,時間跨度從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共有四單,詐騙的主要手法是偽造虛假擔保,并利用陳向群的權力提供諸多便利。
2001年12月下旬至2002年1月間,李龍生以其私人所有的龍云寶公司的名義向越秀支行申請貸款2000萬,由陳向群出面偽造某公司同意提供2000萬元定期存單作擔保的聲明等作虛假擔保,并于2002年1月10日簽訂貸款合同。如此這般的手法為陳、李二人一用再用,陳向群將其的權力發揮到了極致,在一筆2000萬的騙貸中,李龍生、陳向群安排以五礦國際貸運廣東公司的名義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陳向群甚至許諾貸款到手后即撤銷五礦公司的擔保。
違規放貸4000萬元
四筆貸款中金額最大的一單為4000萬,據檢察院指控,2002年1月,李龍生名下的龍生公司與湖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投資公司)約定,以龍生公司的名義向越秀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4000萬元,并由湖南投資公司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所得貸款由湖南投資公司使用,隨后龍生公司和湖南投資公司分別于同年1月28日和29日與越秀支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和保證合同,4000萬元貸款即通過龍生公司劃入湖南投資公司在越秀支行開立的賬戶。
由于證據不足以證明李陳二人有合謀行為,法院審理后對這一單的詐騙性質沒有給予認定,但認為陳向群身為銀行管理人員,沒有正確地行使職責,屬于違規發放貸款罪,但另外5500萬元的騙貸性質,法院則給予了認定。
除雙雙獲無期徒刑外,法院還判決沒收兩人的全部個人財產,在聽到判決后,陳向群和李龍生均表示不服,聲稱判決書所認定的“與事實不符”,但至于是否上訴,兩人均表示“考慮后再說”。
記者直擊
銀行工作人員阻礙記者旁聽
昨日該案的庭審及宣判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第十七法庭進行。早上8時50分,各媒體記者先后來到法院時,兩名被告的家屬以及光大銀行的工作人員約二三十人將法庭內外的座位全部占據。在看出幾名記者的身份后,一名自稱是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某經理的人員開始與記者攀談,聲稱此案“事關重大,不能報道”,并指責記者一審開庭時所寫的報道“影響金融穩定”。見記者仍無意離開,該經理又表示“已經給報社、廣州市政府、法院、律師協會”統統“打了招呼”,“你們寫稿也是白寫”等等。
開庭之后,數名光大銀行的男性員工堵在法庭門口,阻礙持有正規旁聽證的記者進入旁聽,一名記者試圖將一把椅子搬入法庭,但被半路“攔截”,光大銀行一員工干脆將該椅子搬到門口,坐下來堵住大門。
在此過程中,多名記者與銀行員工發生語言及肢體沖突。庭審結束后,記者接到多通來自光大銀行的電話,表示希望記者對此案不予報道或者不點名報道,均被記者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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