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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負翁大量涌現 個人破產立法在交鋒中徘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13:31 中國經濟周刊

  信貸消費蓬勃發展后出現的“負翁”一族,向今后可能出現的中國家庭高負債率發出了挑戰。是否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也成為正在修訂的破產法需要應對的一個問題。

  文/蔡八弟

  “負翁”大量出現,個人破產無法回避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北京、上海兩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體負債率高于歐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債務比例高達122%,超過了2003年美國家庭債務的比例115%,上海、青島、杭州、深圳、寧波等城市家庭債務比例分別達到155%、95%、91%、85%、79%。

  社科院劉建昌博士在報告中指出,目前98.9%的購房者需要貸款。中國家庭債務的主體是以住房按揭和汽車按揭為主的個人消費貸款。而據有關銀行的統計,1998年以前,個人消費貸款還是零,到了2004年底,這個數字為2萬億元,占整個金融貸款的10%。前兩年銀行住房消費貸款的不良率不到1%,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問題逐步顯現,不良率有上升趨勢。

  據了解,今后十年我國將逐步走向個人消費信貸款還貸高峰,因社會快速轉型期,就業狀況與收人不穩,對一部分中低收人家庭來說,會出現還債難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個人破產”高危期。有關個人破產立法的建議、草案也在專家、學者、官員的案頭被修改了不知多少次。

  個人破產不是壞事

  部分人住房按揭和汽車按揭的危機正是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一個生動體現,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就解釋說,個人破產的多少,不能說明一個國家經濟的好壞。相反,個人破產法規的健全和個人破產行為的規范,反映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的成熟和完備,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管理水平的發達。從消費市場的繁榮程度和個人破產數量的關系來看,二者是成正比關系的。一定數量的個人破產說明消費信貸市場需求旺盛,在防范個人信貸風險的同時,還能刺激和帶動經濟的增長。

  的確從國際的范圍來看,近年來,隨著個人介入市場的程度日益加劇,經濟發達國家的個人破產案件急劇增長。根據美國聯邦法院的統計,僅2003年前9個月美國國內實行個人破產的總人數就達到了163萬人,較上年同期增長了7.8%,創下了歷年以來的最高記錄。而日本自1998年個人破產案件突破10萬起以來,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長。個人破產在國際上已司空見慣。

  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這個龐大的系統中,破產法是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但如果破產法只適用于企業法人這類市場主體,而把其他市場主體特別是個人排除在外,那么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就不能說是健全的。而且個人破產法已經成為國際上所有市場經濟國家破產法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跨國破產以及涉外破產問題正變得日益突出,有關破產法律與國際立法協調一致,相互銜接的需要也日益突顯。如果我們仍然遵守“企業法人”破產主義而排斥個人破產,勢必造成破產司法上的許多沖突。

  個人破產立法在交鋒中徘徊

  事實上,個人破產的重要性在破產法起草和制定之時就已經為立法界和學界人士所認識,不少專家早就認為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他們認為,許多人收入不穩定,如果國家經濟狀況出現大的波動,可能會引發許多資不抵債的現象,屆時將會使社會不穩定。因此他們建言國家盡早制定個人破產法,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個人破產現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湯維建就是主張盡快立法的主要學者,他在10年前就著文論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可能性,現在他認為條件已經成熟了。湯維建說,目前若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就無法公平有序地處理優勝劣汰過程中的個人資不抵債問題。

  然而,更多的人則認為由于建立這一制度存在重重的障礙,才使得它遲遲未能浮出水面。有專家指出,個人破產制度能夠確立和存在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有個人財產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備的物權制度予以規定和保護。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權制度,在債務人需要破產清算時,才能明確區分自己的財產和他人的財產,界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破產債權的范圍;在破產程序開始后,需要以物權制度進行拍賣、抵償、分配財產,清償債權的行為才能依法進行。

  另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家進一步透露,由于我國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立法部門擔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產程序逃債的問題,因此,個人破產法的立法就此擱置下來。著名的經濟法學家、新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李曙光的話也證實了這個說法。他認為:“一個大問題是征信問題,我們缺乏征信體系,一個人有一百萬,可他就是不還幾萬元的債,誰也無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會保障系統也不算健全。破產者要不要社會救濟,誰來救濟?都是問題。”

  但趙錫軍則認為,推行信用環境建設和個人破產立法并不矛盾,可以同時進行。不能說我們等到中國信用體系都建立完備了,再來推進個人破產法立法。相反,加快推進個人破產法立法,同時也可以推進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

  正因為質疑的觀點壓倒了支持的觀點,1986年底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試行)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1991年生效的《民事訴訟法》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而如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第2條把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非國有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商業自然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其未包含個人破產(自然人破產或消費者破產)的內容,因為該草案僅規定了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可能導致投資人個人的破產,這只是企業破產連帶到投資人的責任,而不是直接規范個人破產。

  立法界對個人破產還是采取一種謹慎的態度,仍在尋求通過一些過渡措施實現破產法的完善。但是這并沒有阻擋立法的大趨勢,如果說幾年前人們還在對個人破產法到底要不要建立爭論不休,那么“現在爭論的焦點已經轉移到什么時候建立比較合適、現在建立是不是最佳時機”,李曙光就認為,“個人破產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

  相關制度配套考驗立法和實施

  業內專家解釋說,為保障個人破產制度法律價值的實現,還要完善幾個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設。

  比如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通過個人財產登記制度,能夠劃清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的界限,使得破產管理人能夠迅速、清楚地管理破產人的財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產人通過非法手段隱匿、轉移財產。通過存款實名制,破產管理人可以掌握破產人的財務狀況,了解破產人的資金流動情況,有利于查清破產人的個人信用狀況,同時也可防止破產人隱匿財產和非法轉移資金。我國已經于2000年4月1日起實行了個人存款實名制,對于實行個人破產來說已經初步完成了制度上的準備工作。

  其次是要制定并完善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全面實施個人信用聯合征信工程。上海在1999年建立了資信有限公司,完成了上海個人信用聯合征信工程;2002年,上海還試行對個人信用評估打分;而國內第一部規范個人信用制度的地方法規《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

人民銀行也已透露,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目前正逐步向全國推廣,計劃于2005年底實行全國聯網運行。屆時,獲得資格的銀行和部分信用社都可以聯網查詢個人的信用信息。

  但是這一制度應用范圍還是比較狹窄,因此業內專家認為還需要加快建立社會誠信信息系統,建立公共性的“資信信息網”。還要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由于破產人破產后受到限制,僅依其有限的自由財產,難以走出困境,這就需要國家發揮社會保障功能,對其基本生活予以保證。

  業內人士還強調說,中國城鄉結構差距較大,因此即便我們可以先在發達城市推行個人破產制度,也不能一刀切,在農村和農業人口中也搞個人破產制度。因為我國多數農民收入還不高,如果強行在農村推行個人破產制度,會形成大量的“自動破產”農民。

  隨著近年來有利于建立個人破產的相關制度正在建立,李曙光積極評價說“這一情況的變化將消除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障礙”,再加上

物權法和企業破產法等相關立法都有望在不久內出臺,他信心十足的說:“企業破產法完成了,下一步應該輪到個人破產的立法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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