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土地制度:提高三農競爭力的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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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09:08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 孫汝祥 實習生 喬鮮花 “十一五”即將到來,如何推進三農問題的解決,引發了人們更多的思考。中國社會科學院于近日在京主辦的“首屆中國經濟論壇”上,部分專家們再次把目光投向農地制度。 關于土地制度改革,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的一份報告認為,應該把土地所
改革土地制度 培育三農競爭力 這份《中國農村發展的“十五”回顧與“十一五”的改革思路》的報告,在肯定“十五”時期出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的同時,指出“十五”時期的一些改革措施和政策還帶有試驗的性質,所惠及的農村人口還是局部的、有限的;一些措施和政策出于解決眼前的問題而做的修修補補還缺乏根本性的制度創新;在土地制度、農村勞動力轉移、城市化、農村社會保障、農村金融體制、農村治理結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等方面還缺乏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和政策。 報告認為,“十一五”期間要大力培育農民、農業和農村的競爭力。農民競爭力的培育主要依靠進一步消除各種壓制農民競爭力的制度障礙,以技術培訓為切入點不斷提高農民的技能,賦予農民完全的國民待遇。培育農業競爭力擬采取的措施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力,發育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行農業支持政策。而農村競爭力的培育則主要依靠發展縣域經濟,培育和諧能力,完善政府對農村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耕地歸農民個人所有 能否解決難題?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胡文政在分析征地補償機制缺陷、低社保換土地、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和耕地總量行政化控制手段的種種弊端后指出,應當根據不同地區城鄉生產力發展的差異實行多元化的耕地所有權,實行耕地歸農民個人所有。 他認為,耕地歸農民個人所有的好處是:第一,有利于遏制各級政府濫征耕地。在必須進行土地轉移時,也有利于農民通過出售、出租或托管的方式得到實現社會保障和實現農業生產現代化所需的資金積累。第二,農民得到生產資源的選擇權,會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增強參與市場競爭的實力。第三,有利于弱化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對農民配置生產要素權利的干預,提高農民參與民主政治意識和社會地位。 但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張小山對此表示疑問:“耕地歸個人所有,這種原始化的單家單戶的小農的個人所有是否就擁有談判能力,是否就具有保護其產權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