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起征點鎖定1600 工薪階層納稅面降至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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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13:32 中國經濟時報 | |||||||||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本報記者 孫汝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今天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定為1600元。此外還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述三個法律文件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個稅1600元起征 工薪階層納稅面降至26% 修改后的《個稅法》令人關注的一點是,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俗稱的個稅起征點提高到1600元。在今天下午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稱,原定減除標準為1500元的草案提交立法機關后,立法機關認為這個減除標準是適當的,但如能再適當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決實際負擔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扣除不足問題,更有利于與基本生活費用增長的趨勢相適應,使法定標準更有適當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穩定。最終立法機關將扣除標準確定為1600元。 “按照這個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面進一步降至26%左右,財政多減收50億元左右,我們認為這個扣除標準綜合考慮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適當的。”樓繼偉說。 樓繼偉表示,今后將積極創造條件,選擇適當時機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隨著稅收征管及相關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逐步實施完全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 《公司法》修訂 首次允許開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同日通過的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設立、法人治理、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和一人公司等方面作了新的規定。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介紹,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修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包括增加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明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充實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健全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定。 安建指出,健全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包括,為保證股東的知情權,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等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 關于將“一人公司”納入新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安建表示,立法機關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研究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認為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將其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更為恰當,同時在立法上應當建立嚴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濫用公司制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危害經濟秩序。 修訂后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主要設立了5項風險防范制度: 第一,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并且必須一次繳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予以公示;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一個公司;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新《證券法》強化監管部門權力 重視保護投資者權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分別對證券法的修改工作做了介紹。 周正慶指出,此次修訂的總體原則是既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地發展,又有利于防范風險,保障資本市場運作的安全,同時對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所加強。他表示,此次修改“從長遠來說,對資本市場是有好處的。但是下一步落實證券法還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工作”。 李飛指出,此次修改,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進一步的完善。首先擴大了證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圍,授權國務院對期貨交易等制訂管理辦法,擴大我國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活動的方式和范圍。另外在證券公司的經營業務方面,為適應證券公司擴大的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的品種,改變了過去證券公司實行的管理辦法,過去是分經紀類公司和綜合類公司,修改后有七大業務,按照業務的總體水平來設定條件。 此次修改還強化了監管部門的權力,但同時也對證監會行使權力加以制約。如果證監會監管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出現違法行使權力行為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法還進一步發揮了證券自律機構的作用。從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決定,今后都由證券交易所來進行資質性的管理。 據李飛介紹,新證券法在加大和強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方面作了一些新規定。比如建立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基金,證券投資公司要交一定的資金,另外國家通過其他的途徑籌集資金。還規定投資者的交易資金要由商業銀行存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客戶的證券和資金。同時在交收環節上規定交收的證券和資金,不得隨意挪用,也不受強制執行,除非客戶自愿或有其他法律規定。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增加了民事責任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