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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九措施為鄉鎮消腫保駕 走出精簡-膨脹怪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09:17 河南報業網-大河報

  2005年9月,省委省政府決定:全省對鄉鎮人員定編定崗,裁撤冗員。這預示著有總數超過14萬人的鄉鎮工作人員要分流出鄉鎮機關,鄉鎮職能要進行徹底轉換。那么,這些“鄉官”走出鄉鎮大院將何去何從?如何保證職能的轉換?改革會不會越改人越多?帶著諸多疑問,近期,記者走進了鄉鎮進行調查采訪。

  我省鄉鎮超編14萬多人

  截至2004年年底,全省2100多個鄉鎮總編制數16.21萬名,實有人員30.23萬人,超編86.5%。平均每個鄉鎮143.9人,超編66.8人,個別鄉鎮超編三四百人。全省鄉鎮另有臨時聘用人員1.25萬人。

  目前,全省大多存在著鄉鎮機構臃腫、人員過多,職能轉變不到位、機構改革不到位、財政困難等問題。許多鄉鎮財政緊張,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這些已經嚴重影響到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和鄉村組織效率的提高,這是農民負擔過重和鄉財政包袱大的根本原因。

  “2001年以來,雖然各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都出臺了人員定崗分流的意見和優惠政策,但有些地方只是采取形式上的分流,即在人員名單上進行‘分流’,實際上一個人也沒離開,形成了‘分而不流,流而不走’的現象。”省編辦助理巡視員、秘書處處長孔祥敬說。

  鄉鎮進人渠道多,分流渠道少在焦作市博愛縣,人事局局長兼編辦主任馬建莊給記者談起了鄉鎮進人的幾種渠道:一、政策性進人。過去,鄉鎮事業單位成了大中專畢業生、退伍軍人的“蓄水池”。二、安撫退休干部和村干部。不少鄉鎮干部離開崗位前,要求組織上安排其子女。三、照顧親友關系。四、縣市區直機關干部子女在鄉鎮就業。

  據了解,從1993年至今,我省進行了三次較大規模的鄉鎮機構改革,而作為經濟欠發達地區,我省大部分鄉鎮下面沒有狀況較好的經濟實體,而鄉鎮企業大多因經營不善而負債累累或倒閉,不但不能安置分流人員,反而成為鄉鎮政府的包袱。

  人員素質低,成分復雜“這些渠道進來的人員,數量較多的是非正規學歷人員。”馬建莊說。據統計,目前,鄉鎮事業單位人員中,大專以上的僅占21.24%,這便造成了鄉鎮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干部工人比例失調,人員混崗現象嚴重。

  鄉鎮債務沉重,供養人員多,財政難以為繼據了解,多年來,在發展鄉鎮企業和實施村鎮建設時,大部分鄉鎮政府通過借貸銀行款項和拖欠工程款等方式,形成了巨額債務,少則十幾萬元,多則幾百萬元至上千萬元,目前鄉鎮政府根本無力償還。另一方面,農村稅費改革后,加上糧食補貼到農戶,鄉鎮的財政支出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成逐年增加的趨勢。

  “焦作經驗”成分流樣本

  對于分流人員的安置問題,記者在焦作市編辦了解到,1998年,焦作就率先進行了鄉鎮機構改革,在人員分流方面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

  從1998年開始,焦作市率先大力精簡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機構和人員,使全市鄉鎮行政機構由原來的696個減少到307個,事業單位由原來的1110個減少到837個。全市116個鄉鎮、辦事處共精簡3882人,其中分流超編人員2351人,清退臨時人員1531人,精簡后鄉鎮每年可減少財政開支1288萬元。

  “我們采取了六種渠道分流人員,從實踐來看,很有效。”焦作市編辦主任李新民說。一是臨時借調人員哪來哪去;二是組建服務性的中介組織;三是經過雙向選擇到鄉辦、村辦及私營企業工作;四是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到村里任職;五是自謀職業;六是本人提出申請辭職,由單位發給一次性辭職補助費。為了確保分流的徹底性,對分流人員采取黨的組織關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同步辦理。同時,對清退分流人員根據工作時間長短、年齡大小、貢獻多少,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對領辦經濟實體,自謀職業的,給予資金和政策扶持。

  “這次鄉鎮機構改革也吸取了各地成功的經驗。”孔祥敬說。具體說來,人員分流的原則為,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非正式人員,即各類臨時聘用、借調人員,未經組織、人事、機構編制、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人員,以及各種弄虛作假的人員,一律清退。堅持“先競崗,后分流”,嚴禁搞“暗箱操作”。鄉鎮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要嚴格按編制定編定崗,要做到“定編到人、定崗到人、分流到人”。定崗人員和分流人員要進行公示。縣(市、區)對各鄉鎮確定的定編定崗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人員統發工資和人員編制管理臺賬。分流人員必須離崗,不能與在職人員混崗,更不能輪流上崗,嚴禁搞編制混用和輪崗分流。

  九大措施為分流保駕

  據了解,在下發鄉鎮機構改革意見的同時,省委省政府又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中有關財政及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對分流人員養老、醫療、退休等待遇進行了規定。

  《通知》規定,鄉鎮黨政機關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員,由鄉鎮財政負責發放基本生活費。鄉鎮事業單位分流正式人員,每分流1名全供人員,省財政一次性補助5000元,每分流1名差供人員,省財政一次性補助3000元。縣(市、區)鄉鎮負擔的資金主要從省、市下達的一般轉移支付中解決。省、市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幫助縣(市、區)鄉鎮減輕資金壓力。

  鄉鎮分流人員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參加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工作人員考試。

    二、分流人員中對已達到退休年齡和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喪失工作能力的,及時辦理退休和病退手續。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三、鄉鎮機關分流人員未安置的發放基本生活費。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愿辭職的,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四、分流人員離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分流后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1995年1月起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為分流人員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

    五、分流人員未就業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符合低保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發放低保金;其人事檔案交由縣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六、未參保的應于2006年1月1日起參加醫療保險。鄉鎮機構改革中分流人員重新安置工作和再就業的,應隨同新的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未就業或靈活就業的分流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醫療保險。

    七、鄉鎮行政機關人員,分流到事業單位的,享受新單位的工資福利政策,其工資低于原工資的,按原工資就近就高套相應的工資檔次;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工作滿一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同意,可在專業技術結構比例限額內比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申報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其檔案和人事關系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以后被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的,其在非國有單位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

    八、分流人員再就業的,可參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九、對分流人員領辦、創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資金、土地使用、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走出“精簡-膨脹”的怪圈

  “鄉鎮職能如果不轉換,就走不出‘精簡—膨脹’的怪圈,根本的原因是機構減來減去,人員分來分去,而職能卻沒有發生變化。”采訪中,一些地方鄉鎮干部這樣說。

  據了解,在農業稅減免以后,鄉鎮工作的任務、范圍都發生了新的變化,鄉鎮機構改革的根本問題,就是要轉變鄉鎮政府的職能。

  據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調研報告顯示:縣鄉事權劃分不清,關系不順的現象主要在三個方面:一、責任下放。縣級政府及其部門把本屬于自己的職責轉嫁給鄉鎮。二、權力上收。近年來,設在鄉鎮的工商、稅務等機構,大多上劃到上級主管部門管理,有些機構沒上劃,權力卻上收,鄉鎮在工作上等于有責無權。三、責權不一。我國現階段制定的不少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主體都是縣級政府及其各部門,沒有把鄉鎮一級作為執法的主體,使鄉鎮有管理權,而沒有執法權。

  此外,許多鄉鎮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沒有到位,出現了“缺位”和“錯位”并存的現象。

  如何鞏固改革成果

  據孔祥敬介紹,鄉鎮的行政和事業編制,由省一級實行宏觀管理和總量控制,5年內只能減少不能增加;鄉鎮領導職數一經確定,不得改變。建立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臺賬,實行編制實名制管理和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制度,嚴把鄉鎮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進人關。鄉鎮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滿編后,一律不準增加新的工作人員;鄉鎮領導干部調整交流的,也必須在編制內和職數內進行。

  鄉鎮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發工資,實行縣級統發;縣級

財政部門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內,按照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編制內人員名單和人事部門核準的工資標準,逐人逐月發放工資。

  □記者 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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