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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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4日 13:37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立法關注百姓“菜籃子”(聚焦審議) 本報記者 裴智勇 消費者可直接向批發市場要賠償
生產企業須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保鮮劑使用不合格最高罰3萬元 首次提請審議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規定,因農產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農產品在包裝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如果不合格,最高將受到3萬元的罰款。草案明確,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衛生等方面的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銷毀被污染的農產品。 農產品生產企業須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違者最高可罰5000元。草案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農產品生產記錄應記載的事項: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使用和停用日期、用法、用量;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發生和防治情況;收獲、屠宰或者捕撈日期。這一記錄被要求保存2年。草案規定,未建立或者未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要責令立即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草案規定,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標識。對于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要求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證明。草案還規定:偽造或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及其標志的,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到10萬元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