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讀物權法:實踐良法之治的一大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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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4日 02:57 第一財經日報 | |||||||||
至淇 2005年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一次審議了物權法(草案)。此前,這部“關系重大”的法律已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三次討論審議(三讀)。 不尋常的“四讀”
縱觀此次物權法立法的不同尋常,或許不僅在于這部法律本身所調整的利益關系的重大;更為引人矚目的是——時至今日,物權法(草案)已經“四讀”。 對于中國立法程序稍有了解的人會發現,根據《立法法》第27條的規定,中國通常的法律案審議程序是在常務委員會三讀后就會交付最后表決,意見比較統一的法律草案也可在一讀或二讀后即交付表決;《立法法》第38條的規定說,只有當法律案在人大常委會三讀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才由委員長會議提出,并經一定程序后,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稍作回顧,我們不難發現,不少重要法律通常只是“走完”三讀,有一些甚至在一讀和二讀程序后即獲通過。當然,其中的大部分法律存在的分歧可能確不如物權法這么大,不過,同時應當注意到,此前不少法律草案可能是因為沒有采取類似于此次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不同意見沒有機會表達;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這次的公開征集意見,使我們有機會聽到民法方面的權威學者即使在草案在三讀以后,依然存在許多重要的不同意見。 而全國人大官方網站最新發布的消息也顯示了草案公布的重大價值,消息說:“自7月10日至8月20日,人民群眾通過網絡、信件提出意見11543件;26個省(區、市)和15個較大市的人大常委會、47個中央有關部門、16個大公司、22個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法學專家等提出了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消息說,四讀的草案文本正是在歸納各方面意見(包括常委會審議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 傾聽民意 盡管在草案公布之初,許多人表達了這樣的擔心,即普通公民由于專業知識的不具備,不可避免地將導致他們在發言能力上的不足,但是上述數字顯示,不僅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法院、檢察院以及來自政府部門的法制辦已經全面地參與了討論(最終形成了書面的意見),而且普通公民也積極參與了這個過程。與此同時,許多職業法律人士也通過各種公共媒介發表了意見,如,個人主頁、學術期刊以及公共傳媒,從而使得此次公開征集意見的成果,總體而言沒有“流于形式”。 回望整個物權法立法進程,從2002年12月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開始,時間已經過去了近三年時間。在整個過程中,草案的內容在許多方面進行了實質性的變更。盡管很難說,所有的變更在法理上都是科學和正確的,但是,我們必須承認這些變更不僅在形式上具有重大意義,而且這種變更在實質上也較好體現了社會各領域公民和法人所表達出來的利益。所以此次立法的整個進程就不僅具有了重大的象征性,同時也蘊涵了巨大的憲政意義。 一個例證是,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文字表述按照盡可能通俗易懂的要求進一步作了修改,并對公示、相鄰關系、共有等增加了名詞解釋。盡管,此前部分法律專家并不支持在法律條文方面追求“通俗化”,認為從法律自身的內在邏輯和獨特性質出發,這種追求沒有必要,而且不可能。但是立法機關還是對普通公民的呼聲做出了積極的回應。 事實上,僅就立法機關對一項關乎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物權法——所表達的意見,進行積極響應本身即已具有了實質性的意蘊。正如吳邦國委員長在審議會議上所言,走群眾路線,是立法透明化,民主化的一個重要舉措。盡管表達的語詞不同,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群眾路線)正是立法的性質所決定的,因而也是必需的。因為,全體公民的意志體現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權力(包括立法權)的唯一合法來源,這也是《憲法》所表明的含義。 實踐良法之治 “四讀”已經結束,在過去的這段時間內,我們欣喜地看到了在立法的過程中,有了很多重大的進步,物權法也幾乎會在2006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表決。因此,現在必須思考的兩個問題是,常委會的委員們和其他全國人大代表們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專業方面的能力,來了解和分析目前法人和公民們所表達出來的各種觀點和訴求。研究和過去的實際運作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表明,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很難做出肯定的回答。 同時,基于進行公開征集意見所付出的巨大社會、經濟成本,并且考慮到相關機關的人力所限,如果過多采取這種方式,我們很難相信每一種意見都能得到很好的處理。因此,我們不能,也不應當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所有的立法草案都在全國范圍征集意見。一個可能(一定意義上,也是必須)的選擇是,遵照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和各級地方人大代表在公民中的廣泛代表性,通過人大代表來傾聽民意,并在立法會議上進行表達。但現在的問題是,由于目前人大代表的非專職性,使得絕大多數代表們只能在完成本職工作之外,履行他們作為代表的職責。 提出這兩個問題,我們并不是苛求立刻做出改變。毫無疑問,這個過程應當與其他所有重大的改革一樣,穩步漸進地推進。事實上,值得欣喜的是,全國人大已經在提高代表和委員參政議政能力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 “有產者有恒心”是西方人的表達,中國人的表達是“光腳的不怕穿鞋的”。而當前正在全國廣泛地討論物權法,正是努力構建一個能夠帶來確定性預期的法律體系的重要立法行動——保證每個人都有“產”有“鞋”,而且使之不受侵害。同時,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也雄辯地證明,正是對于產權的清晰界定和有力保護,為我們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更多財富的創造得以可能。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正在制定中的物權法將為我們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小康社會”的全面建設,提供一項足以信賴的制度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