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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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1日 14:57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 |||||||||
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970號 2005-10-14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以下統稱企業),在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內部處置資產(包括各項自制和外購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不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歷史成本延續計算。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述內部處置資產是指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的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資產處置: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推銷;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內部處置資產的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稅務處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