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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剝奪金融犯罪單位的經營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0日 09:22 中國經濟時報

  記者 唐瑋 10月19日北京報道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屈學武今天在京提出對金融犯罪立法的三項建議:增設針對實施金融犯罪單位的資格刑、擴大關于洗錢罪的上游罪、將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擴大到既可由自然人又可由單位構成。

  屈學武是在10月19日的金融論壇上提出以上建議的。

  屈學武說,資格刑就是剝奪犯罪人行使特定權利資格的刑罰。目前我國只有一個資格刑,就是剝奪政治權利。應當在金融犯罪中設置剝奪犯罪單位的經營權的資格刑,在法國的刑法中就有剝奪經營權的刑罰。

  屈學武分析說,剝奪經營權的資格刑與吊銷營業執照有三點不同:一是處罰的性質不同,剝奪經營權是刑罰,法人單位是犯過罪有前科,后者只是行政處罰;二是適用的主體不同,前者依據法令來判別,是刑法判決,后者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三是限期不同,前者可以無限期終生剝奪,后者吊銷執照是有限期的。

  洗錢罪是指對特定犯罪贓款進行“漂白”的行為。我國《刑法》將其限定在四類: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屈學武認為,這四類并沒有囊括我國已經簽署并批準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中的犯罪行為,也不符合我國已經簽署即將批準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把所有的腐敗犯罪都擴大到洗錢罪的上游罪”的要求。應當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都歸為洗錢罪的上游罪。

  中國

人民銀行
反洗錢
局局長凌濤此前表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正在研究和考慮繼續擴大洗錢犯罪上游犯罪范圍。

  屈學武同時認為,目前存在一部分私營企業貸款詐騙的行為,甚至設置一個單位專門進行貸款詐騙活動,之后逃之夭夭。對此執法部門采取的辦法是此犯罪性質轉化為合同詐騙罪,因為申請貸款的單位會簽署一份貸款合同,而合同詐騙罪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單位,但是也存在著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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