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昨天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江蘇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已于日前出臺并開始實施。據該廳有關人士介紹,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簡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將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轉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辦法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的原則,
在省政府26號令基礎上根據當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確定。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其中安置補助費和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進入個人賬戶,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償費和養老金的發放。有關部門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即個人賬戶;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和16歲以下人員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給本人,不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據介紹,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可獲得經辦機構為其建立的個人賬戶,并拿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記證》。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憑《登記證》和有關證件辦理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手續,按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換發《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按月領取養老金。經辦機構每年末應當對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結息一次,個人賬戶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息。(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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