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5〕108號
關于北京大學和河南省冶金研究所環境影響評價問題處理情況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北京大學,河南省冶金研究所: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北京大學(國環評證甲字第1022號)和河南省冶金研究所(國環評證乙字第2509號)等兩家單位給予限期整改的處罰。限期整改期間,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暫停使用,不得承擔任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整改期滿后,兩單位應及時將整改報告報我局。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經查,北京大學2005年編制的《自由小鎮住宅小區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寶山新村二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北京市大興區興達中學二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較差,存在選用標準、引用資料錯誤,以及對項目選址周邊污染源及規劃情況調查不全,建設項目情況或環境現狀描述失實,未對清潔能源使用進行可靠性分析等問題。鑒于上述事實,責令北京大學進行三個月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5年10月17日起至2006年1月16日止。
河南省冶金研究所2003年編制的《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年產5萬噸電解鉛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較差,未能抓住環境影響評價重點,未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要求對鉛塵污染計算衛生防護距離,報告書所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不明確,對該項目試生產期間造成的環境污染負有一定間接責任。鑒于上述事實,責令河南省冶金研究所進行十二個月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5年10月17日起至2006年10月16日止。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環評 處理 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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