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5日,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付諸實施,以此為標志,北京市場準入制度變革拉開了帷幕(2004年2月12日,本報曾以《北京市場準入制度大變臉》為題在頭版顯著位置進行報道)。一年半的時間過去了,改革效果如何?這是持贊賞和持反對意見的人們都特別關心的問題。為此,記者對《意見》實施情況進行了回訪。
“我國的市場準入制度已經到了必須徹底檢討的地步!”面對記者的采訪,北京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處賀慶財處長直奔主題,“北京市工商局對市場準入制度的改革,是北京市工商局黨組有膽識、有魄力的決策。北京市的改革成效是顯而易見的。僅簡化注冊資金驗證手續一項,一年多來,就為投資人節約投資成本1.1億元。”
賀慶財自1993年起先后任內資處副處長、外資處處長,內資外資兩處合并后任注冊處處長,一直工作在企業登記注冊的一線,對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體會頗深。
《意見》共有41條,有關市場準入的改革內容頗多,回訪中,記者重點截取了其中具有突破意義的三大變革。
變臉一:驗資
現實:虛假驗資已成公開的秘密
改革:凡貨幣作注冊資本時無需驗資
效果:簡化資本驗證制度,既沒有出現當初人們擔心的不良后果,也沒有對稅收造成負面影響
公司法確立了嚴格的資本驗證制度。但是,現實中驗資機構的驗證只實現了“程序”的真實,而無法確保內容的真實、結果的真實。
采訪中,記者接觸了一些多年從事企業注冊代理的人士。他們告訴記者,“驗資”的立法意圖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但是,我國現行的驗資程序,使出資檢查流于形式,甚至由驗資機構提供虛假證明已成公開的秘密。
長期工作在企業登記一線的賀慶財對此了解更深。他介紹說,多年來社會上小型的會計師事務所林立,以驗資為生,責任不大卻收入頗豐。而企業卻無謂地為此投入不必要的成本,包括時間成本和貨幣成本。注冊會計師的公信力也受到嚴重的損害。
注冊資本驗證審查并沒有換來信用秩序有效建立,無情的現實充分證明———試圖通過“驗資”遏制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金以維護市場誠信,實際上成為制度設計上的“烏托邦”。
北京市工商局的《意見》簡化了內資企業注冊資金驗證程序,由嚴格的資本驗證改為凡是貨幣作注冊資本時無需驗資。
北京市的這一改革是建立在良好的前期改革成果基礎之上的。一方面,北京市工商局自1994年始,在全市建立了注冊資金入資專戶制度,確保了工商機關對注冊資金入資、劃資和退資的全程監控。近十年的經驗表明,該制度能夠實現保證資金真實性的目的。另一方面,參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做法,遵循企業自律原則,主要通過信用手段保證注冊資本的真實性。近年來,虛假出資行為已被列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系統,給虛假出資者極大威懾。信用體系建設支持了注冊資本制度改革。
賀慶財介紹說,簡化注冊資金驗證手續,一年多來,為投資人節約投資成本約1.1億元。深受企業歡迎。
賀慶財特別告訴記者,簡化資本驗證制度,既沒有出現當初人們擔心的不良后果,也沒有對稅收造成負面影響。同時,不僅有利于政府公務員的廉潔行政,而且推動了會計師事務所轉變經營方向。以前,驗資費是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是中小所的主要收入來源,而國際上會計師事務所一般以理財服務、財務咨詢為主要業務。取消驗資,有助于推動其提升經營水平,加快與國際接軌。
變臉二:經營范圍
現實:超范圍經營始終是執法機關“撲不滅的火焰”
改革:對內資企業,除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項目外,不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效果:企業有了更為寬廣的發展空間和創造機會,市場秩序沒有出現立法時“預測”的混亂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范圍”一直是我國各類型企業的必要登記事項。營業執照中清楚地列明了企業的經營項目,企業一旦超出營業執照上核定的范圍,那就是違法經營;如果工商機關不予查處,那就是執法不嚴、行政不作為了。
現實中,“超范圍經營”違法行為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始終“撲不滅的火焰”。自2001年3月開始,北京市工商局在海淀區工商局進行的改革試點,除專項審批外,不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結果,超范圍經營案減少80%,同時,市場秩序并未因不核定企業經營范圍而導致混亂。
改革的重要任務是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經營范圍”是重要的市場資源,這一“配置權”有必要攥在政府手中不撒嗎?賀慶財接受記者采訪時發出這樣的感慨。
北京市工商局遵循建設有限政府的理念,做出了該撒手時就撒手的決定。《意見》改革了內資企業經營范圍核定方式,除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項目外,不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經營范圍核定模式改革以來,北京市新辦的企業中80%不限定經營范圍。另外的20%,有的是企業自愿要求核定,有的是法律規定必須核定的。
取消核定“經營范圍”,市場經濟秩序沒有出現立法時“預測”的混亂。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做的《北京市企業登記政策社會評價調查報告》,調查訪問對象主要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86.1%的受訪者認為,有利于企業及時調整經營方向,把握商機;61.1%的人認為避免了增項、變更帶來的人力及時間的投入;67.1%的人認為由于減少了辦證手續,從而減少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46%的人認為避免了因“超范圍經營”而受到行政處罰。這項民意調查證明,這一改革贏得了企業界的廣泛好評。
變臉三:章程審查
現實:對章程進行實質審查
改革:章程審查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
效果:由于法律并未解決現行制度中對企業和行政機關的責任設置,僅登記機關獨自推進此項改革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申請注冊登記和申請相關變更時,登記機關要對企業章程進行實質審查。這一制度確立的初衷是希冀借政府之力阻擋不合格之商事主體進入市場。但是,實際效果卻與立法者的愿望相去甚遠。
實際上,在申請人有預謀地欺騙審查人員的情形中,要求登記機關對章程進行實質審查是勉為其難,且太多的責任會導致審查人員極其“審慎”,從而對企業申請行為形成更多的限制,反而會使原有的義務轉化為單純的權力,結果可能是不僅實質審查流于形式,而且尋租的可能大增,導致登記效率更低,這同樣是社會所不能容忍和承受的,比如,章程中標點符號不對,審查人員都有可能不予核準等等。
業內人士已經發現,現行制度規定對企業章程的實質審查,除了是對效率的漠視以外,根本在于對登記機關能力的盲目信任及對登記機關權利義務配置之誤認。關鍵問題是,在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掌握上,申請人顯然比登記機關更具有優勢,而靠登記機關有限的人力與財力及手段與申請人進行博弈,往往被捉弄的是登記機關。
北京市工商局《意見》改革了內資企業章程審查制度,實行備案制。工商局不再像以往一樣對企業章程進行逐條逐款的審核,而是僅審查企業名稱、住所、投資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稱、注冊資本(出資額)和繳資期限等少數幾項內容,企業章程的其余內容,由投資人協商決定。
然而,由于法律并未解決現行制度中對企業和行政機關的責任設置,出現一些由于公司內部治理問題引發的糾紛。考慮到僅登記機關獨自推進此項改革難以達到預期目的,因而,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對此作出部分調整。
北京市的改革成效是顯而易見的,去年以來全市商事主體年增長22%,《意見》實施前是13%。關注并支持北京市企業登記制度改革的專家認為,改革企業登記制度已成為法治時代的強烈需求,變革的時機已經成熟,欠缺的不僅是放棄傳統的行政理念、習慣,甚至是部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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