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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土地政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5日 15:51 《財經時報》

  1997年7月香港回歸中國之前,香港所有土地均屬英皇所有,由港督代表皇室處理,業主只是從港府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后,《基本法》規定,香港境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等。香港自開埠以來,長期實行土地租用制或稱批租制,出租土地多數采用公開拍賣、價高者得的辦法,通過拍賣使土地商品化,進入市場,這是香港土地政策的基礎。除拍賣土地外,香港還有公開招標承投的辦法,政府公布招標的地段,投票者不需要公開報價,投票者間彼此不知道對方出的價錢,
仍是價高者得。在公開招標中,地價比較便宜,但投標者必須提交詳細的開發計劃并得到有關行政部門的批準,才能租到土地。

  此外,用作興建公屋(政府用來出租的住宅)或發展公共事業及慈善用途的土地,通常采用私人協議方式批租,政府只收取部分地價或免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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