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尹先凱 申興 北京報道
在“紅籌通道”被堵塞了近半年后,創業投資資本終于看到了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的一份新文件正在最后討論中,一些已經知悉文件內容的創投人士說,這份文件給創業投資“開了一條綠色通道”。
今年初,正是國家外管局先后出臺的兩份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紅籌通道,并引起了一些爭議。
紅籌通道
民營企業通過在開曼群島、維爾京、百幕大等離岸中心設立殼公司,再通過換股或并購的方式使境外殼公司收購境內公司資產,這樣完成資產置換后再將境外公司上市融資。這種方式因可以繞開國內嚴格的資本與外匯管制,實現全流通,便于風險投資的退出和企業設立期權而備受歡迎,俗稱“紅籌通道”。
今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國家外管局先后出臺了《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兩份文件分別被業界稱為“11號文”和“29號文”。
“11號文”要求,境內居民對外投資設立或間接控制境外企業,應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但其所規定手續所要求的文件系統都是為企業設計的,居民根本無法拿到相關的文件。
“29號文”則要求相關企業為“11號文”出臺之前的關聯外資并購交易補辦登記。這也被一些企業看作是“秋后算賬”。
根據國家外管局的解釋,這兩份文件出臺的目的是打擊資本外逃與洗錢。不過在創投人士看來,這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風險投資的退出通道。雖然從理論上講風險投資仍有退路,只需要完成相關申報并得到審批即可,但是因為“11號文”與“29號文”缺乏具體的執行細則,結果相關的審批都停滯下來,以至于文件出臺后“一家都沒有批下來”,“怎么批,找誰批,誰負責,一概不知道”,一位著名的風投人士曾公開表示。
這對國內風險投資產生了一定影響。清科創業投資研究中心的調研統計數據顯示,文件發布后的一季度,中外創投機構的投資額合計1.65億美元,比2004年第4季度大幅下降43%,和去年同期相比也下降了24%。清科公司還預測,從今年三季度開始,海外上市的中國概念股,特別是紅籌方式上市的中小企業的數量,對比上年同期將有所下降,且這種趨勢可能持續到年底。
實際上,從“11號文”和“29號文”出臺,創投人士就試圖通過各種方式影響決策層。上周,知情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由國家外管局起草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下稱“融資及返程投資文件”)正在最后討論中,將于11月初正式頒布。在該文件正式頒布的同時,將廢止“11號文”與“29號文”。
在此之前,6月份央行、商務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在起草《有關企業跨境換股規定》時,也征詢過業內的一些意見,該文件也在最后審核中。
即將出臺的融資及返程投資新文件,被業內人士看作國內創投業界與政府監管部門良好溝通的結果。政府意識到政策的局限性與消極影響,并積極及時地進行了修正。清科公司創業投資研究中心執行總監陳強說。
新規詳釋
業內人士認為,與之前的兩份文件相比,新文件有一個具體執行細則,用登記制取代了過去的審批和核準手續。陳強說,新文件出臺之后,基本不會影響創投的正常投資行為了。大家有法可依,不用再走灰色地帶了。
廣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全朝暉認為,新文件比《有關企業跨境換股規定》有進步,監管面更寬了。對特殊目的公司,《有關企業跨境換股規定》定義為”為了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按行政許可規定,如果不是為了上市就不應該受監管,新文件對于特殊目的則認定為,”境內居民或法人以持有的境內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其中提到的股權融資也可能不是上市,像定向募集類也屬于其監管的范圍。
新文件中提到,控制中所包含的5種手段(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陳強說,這基本涵蓋了海外創投投資中國公司的主要手法,認可了合法性。
審批權限集中于國家外管局,創投們對于可能等待時間太長也心有疑慮。嘉富誠資本研究有限公司CEO鄭錦橋提出,能否把審批權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區的外匯管理部門?
相比之前的兩個文件,新文件對境外融資所得去向有更加細致和明確的規定。“除境外上市公司外,境外融資所得資金不得滯留于特殊目的公司。”對此業內人士也有爭議。鄭錦橋認為,如果匯入國內,有些企業可能考慮到外匯風險而寧愿留在境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直接投資經理也表示,關于資金匯回國內的問題,實際的操作和財務上來講并不一定要這樣做,應當靈活運用。
在原來外匯管制的情況下,有一種過橋貸款,很多境外上市公司都這樣做。提供過橋的公司或境外的法人和個人,在國外簽協議。由國外資本借錢給國內企業,國外注冊完公司后把國內的業務收購掉,法律上沒有問題,但這些錢得還人家。但是從國內打錢到國外很難,就在國內打錢到海外資本在國內的帳戶還掉,或海外上市后直接把錢還掉。
這在文件中可能是很難處理的。除非網開一面, 否則可能很麻煩。上述直接投資經理說,國家制定政策時,應該靈活點,要解決以前的問題,不要留下一大堆歷史問題。
不管怎樣,業內人士認為,新文件的出臺較之前兩份文件將更加完善,將有利于促進中國創投業的發展。清科公司早先的報告表明,盡管“11號文”和“29號文”對國內創投業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但兩項文件對創投機構的退出和募資行為,尚未造成實質性影響。美洲杉創投(sequoia)、Bluerun、3i等這些外資基金,都是“29號文”出臺后宣布進入中國的,清科公司創業投資研究中心執行總監陳強說,這說明大家的熱情本來就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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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及返程投資文件核心內容
——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除境外上市公司外,境外融資所得資金不得滯留于特殊目的公司;
——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于獲得之日起180日內全額調回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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