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律師呼吁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監管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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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3日 14:51 法制日報 | |||||||||
本報記者 向述王景 近日,在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召開的研討會上,有專家律師建言:面對債務人社會信用低下和四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違規行為不時暴露的現狀,應當加快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監管立法,使金融不良資產業務早些在優良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和監督機制下健康發展。
北京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顧問們普遍認為,國外成熟市場法律制度中通常都有金融不良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法或者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特別法,中國處置不良資產的法律體系仍未建立起來,除一部行政法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外,存在立法層次不高、財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處置主體職能和責任不夠規范化、資產處置方向和目的與不良金融資產產生的原因和中國國情銜接不夠和罰則不明確且針對性不強等突出問題。中國國有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置管理,應當在市場化方向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其形成的特殊歷史背景,放寬市場參與者準入標準,充分吸引各方面主體參與,輔以稅收政策,活躍交易、培育良性市場;合理規范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行為,為處置決策和交易操作行為提供依據;鼓勵創新,在回收與法律條件間合理科學地分配風險。全面規范金融不良資產市場,應當盡快搭建有關金融不良資產剝離、收購、處置、監管、獎懲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法律框架,從主體、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法律要素角度制定有中國特色的專門領域基本法。只有在相對健全的法律環境下,恰當、適度地對處置主體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建立真正的激勵機制,才能營造理想的市場氛圍,助推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的市場化。 北京市律師協會不良資產專業委員會主任張弢律師介紹說,律師在不良資產處置業務中的執業風險應當引起高度關注。當前,律師在處置不良資產法律業務中遇到很多困難,由于上位法缺失、強制性規定缺位,律師在處置行為合規性判斷方面難以發表意見。律師界普遍認為,監管政策中規定的律師費管理內容未合理體現市場化原則,導致法律服務需求與報酬不匹配,服務質量受影響,削弱相互信任和滿意度,不利于促進資產管理公司和律師間的合作,對鼓勵競爭、推動律師業務質量提高、防止和控制律師間不正當競爭也非常不利。 張弢律師透露,根據這一新業務領域發展和規范的需要,該專業委員會已在進行《律師從事金融不良資產盡職調查業務執業規范》和《律師參與金融不良資產大宗交易法律業務執業規范》的論證和起草工作,會涉及律師從事金融不良資產盡職調查業務的原則要求、重要業務規則和操作方法、執業風險控制;同時也將對律師參與金融不良資產大宗交易,從法律業務角度對法定交易形式(招投標、拍賣)的程序進行適應性提示,對主要交易方式的法律業務慣例加以歸納和總結,特別是針對創新業務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出指導性的業務原則、概要式的業務要點要求、推薦類的業務模式和簡要操作流程。指導思想就是從業務規范角度提示律師執業風險、明確業界公認的原則要求和業務標準、嘗試業務經驗總結與交流。 與會人員表示,律師的事業發展與社會責任同在,首都律師有條件且應當積極參與相關立法;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法律業務政策性強,律師應當主動尋求監管部門的指導,通過律協有組織地建立起溝通渠道;律協應當加強組織律師間的經驗交流,規范律師在相關領域的執業行為;律師應當提高服務水平和業務質量,自覺防止和克服不正當競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