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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為:漁業權不是物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2日 09:14 法制日報

  本報訊 記者 陳麗平  在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建議在草案中規定漁業權。對此,一些專家日前在青島舉行的海域物權法律制度學術研討會上提出,漁業權不是物權,物權法不應對此作出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家福指出,漁業權沒有特定客體。魚是游動的,法律無法規定國家對海里的魚擁有所有權,所以漁業權不是物權。而進行養殖,必須遵循一定
的規律,必須保護水域環境,因此必須有一定的資格才行。所以,漁業權是一項行政許可權,是對資格的認證。對于漁業權的問題,實際我們已經在立法上處理過了。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出臺之前,2000年修訂漁業法時,立法機關就把漁業法中的“養殖使用證”變成了“養殖證”。所以,漁業權不應當寫入物權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認為,如果把海域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規定到
物權法
中,和現有的幾種用益物權沒有發生沖突,需要處理的關系主要是與漁業權的關系。漁業權實際上有兩項,捕撈權和養殖權。捕撈權基本上不具有物權的性質。而隨著海域使用權的創設,養殖權已經被納入海域使用權,被作為一種基本的海域使用權類型被確定下來,所以既然創設了海域使用權,再把它分割就沒必要了,只要將原有漁業權改造一下就可以了。

  北京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稅兵認為,養殖權的實現首先必須體現為一種排他性,但捕撈權的實現則不需要以對特定水域進行排他性支配為前提。也就是說,在特定的海域上只能有一個養殖權人,卻可以有若干捕撈權人。根據一物一權原則,物權應該具有絕對效力或者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不可存在兩個以上種類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因此,捕撈權不是一種物權,具有和養殖權完全不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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