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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標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1日 17:06 銀監會網站

  銀行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標準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監管指引

  (征求意見稿)

  本征求意見稿的基本原則

  本監管指引草案是原則導向的,主要圍繞兩大類八大項原則進行討論:

  監管當局對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要求

  1

  、期望銀行在運用公允價值方法時,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要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

  2

  、期望銀行在針對某項具體業務或目的持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之前,應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有關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3

  、期望銀行只用公允價值方法計量那些可以估算出公允價值的金融工具。

  4

  、可以要求銀行提供補充資料,借以評估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所產生的影響。

  監管當局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內控和資本充足率的評估

  5

  、應檢查銀行在對交易對手進行內部財務分析時,是否已估計到交易對手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因素。

  6

  、應評價銀行風險管理和內控的具體做法。

  7

  、在評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應檢查與公允價值方法相關的風險管理和內控的具體做法。

  8

  、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計量金融負債時,會因銀行自身的信用風險的變化造成損益,至此需要對監管資本進行調整。本監管指引草案并沒有超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會計標準提出新的要求,而是旨在解決銀行的風險管理和資本評估等方面的問題。因此,本指引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有關公允價值方法的會計方法和披露的指引文件沒有沖突。

  銀行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標準使用

  公允價值方法的監管指引

  背景及概要

  本文件旨在為監管當局提供指引,對銀行執行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2005年6月16日修訂)公允價值方法進行審慎監管。本指引的重點是明確監管當局對銀行重大政策和穩健經營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重大政策和穩健經營可以促進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并確保正確計量監管資本。本指引建議的具體方法包括:(a)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銀行要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控程序;(b)在評估銀行風險管理能力和監管資本充足率時,監管當局應該采取何種方式來檢查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程度和性質。此外,本指引還論述了如何通過監管報表得到的補充信息,幫助監管當局了解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情況及對銀行財務狀況的影響。本文主要參考了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6月8日關于監管資本和銀行負債信用風險的新聞發布稿,2004年6月30日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關于《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文件修正案,金融工具:識別和計量??公允價值方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評論,2004年12月15日關于國際財務報告標準特別項目的資本處理的新聞發布稿,并引用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文件和三十人小組關于通過公開報告提高公信力的報告(2003年12月)的部分內容。

  導言

  1

  、為了反映監管當局審慎監管的考慮,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文件中的公允價值方法(2003版)。第39號文件允許會計單位,在最初確認金融工具的損益時使用公允價值方法。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05年6月又對公允價值方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條件,規定只有在以下情況才能采用此方法:(a)使用公允價值方法消除或明顯減少會計帳目錯配;(b)根據既定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用公允價值方法管理金融資產、負債或同時管理二者,并用該方法考核資產/負債的表現;或者(c)金融工具中包括滿足特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

  2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利用混合模型計量金融工具,公允價值方法目的在于簡化其運用。根據第39號準則,一些金融資產和負債必須用公允價值計價,另一些則以歷史成本計價。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一部分損益計入收益或虧損,而其它部分計入股東資本。當特定金融資產和負債存在著經濟聯系、并適用不同的計量和確認方法,或者兩者采用公允價值方法進行管理時,其會計表現結果可能與內在經濟方面的要求不同。

  3

  、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文件的混合計量模型要求衍生工具按公允價值計入資產負債表,不管套期項目是否以公允價值計量。一般來說,衍生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計入損益。但對于“現金流”套期類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的損益,只要套期是有效的,可延期入帳,并直接計入資本金。當滿足其他特定條件時,第39號允許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公允價值”套期,因為套期風險而產生的損益,當期確認并記入損益。但為達到現金流或公允價值套期會計方法的要求,衍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必須在業務開始和整個過程中,持續地通過嚴格、復雜的套期有效性測試。相反,如滿足公允價值法的特定條件,交易雙方可用公允價值計量,對風險資產進行“經濟套期”不用經過嚴格的套期有效性測試。如果銀行達到使用公允價值法的要求,則可在當期損益中直接確認金融資產和負債的收益和損失,以此揭示更多相關的金融信息。在其他一些情況下,對于獨立計量嵌入衍生工具產生的一些成本和其他潛在問題,銀行可以利用公允價值法來避免。

  4

  、在過去的十年中,巴塞爾委員會針對銀行有效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合規風險發布了一些指引,并廣泛征求世界各國銀行及機構的意見。除此之外,巴塞爾委員會一直把通過有效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提高銀行透明度作為一個重要目標,并將其視為委員會的許多政策文件和監管指引的一個主題。1998年以來,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及其前身開展了合作,加強了對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

  5

  、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及銀行界展開富有建設性的對話,討論因使用公允價值法而出現的技術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委員會頒布本指引,明確監管當局的要求,并促進使用公允價值法的銀行提高其風險管理、內控、評估以及資本充足率管理。這反映了委員會堅持不懈、積極地與會計準則的制定者、銀行家以及相關人員合作,致力于提高銀行的穩健經營和透明度。

  6

  、本指引沒有超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會計要求,而是為有關公允價值法的審慎監管提供指引。公允價值方法已經被納入國際會計準則和一些國家的會計制度。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高管層有責任保證銀行達到會計準則的要求,并接受外部審計。此外,各類公共部門也要對此進行監督,如證券監管部門和審計監管部門。巴塞爾委員會還指出,在本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的規定不完全一致的國家,監管當局可以根據需要修改本指引。

  7

  、監管當局要考慮銀行財務報表所反映的信息是否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如果不符合,則應適當調整這些信息。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的總結部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從根本上強調了監管部門的作用:l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指出,審慎監管的基本目標是維護單個金融機構的財務穩健性以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監管當局可以通過檢查被監管機構的風險狀況、提出基于風險的資本要求來達到上述目標。l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還指出,審慎監管與財務報告的目標不同……為確定銀行應保持的資本水平,監管當局希望了解銀行選擇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經營環境,檢查銀行公允價值計量的做法是否嚴謹、內部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具體做法是否健全。為達到審慎監管的目的,巴塞爾委員會曾建議對按照國際財務報表標準制作的會計信息進行各種調整。本文中明確,銀行在一定條件下無需修改使用公允價值法得到的數據即可滿足審慎監管的要求,并對銀行無法達到標準時的應對方法提出了建議。

  8

  、監管當局希望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處理金融資產和負債組合以及單筆金融資產和負債,應與對應的會計準則和審慎監管的要求相一致。審慎監管首先關心的是,銀行采用穩健的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保證充分了解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影響,并且以有效的方式加以管理、監控和報告。另一個相關的重要問題是,公允價值計價科目的未實現計損益不可影響監管資本的計算。最近,巴塞爾委員會在其發出的指引中已經提到類似問題,要求防止某些可售資產產生的未實現損益自動反映在監管資本里。9、假如銀行已經徹底解決了本指引中提出的有關使用公允價值法的審慎監管問題,巴塞爾委員會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一級資本中確認因使用公允價值法計量而產生的損益,但銀行負債的自身信用風險變化造成的損益除外。這個建議是考慮到一級資本可能已反映了其他金融工具的相關損益(如,為了經濟套期的目的而采用公允價值法)。此外,運用這一方法,結合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評估監控,可以在財務報表中反映經濟套期策略和其他風險管理活動。不過,監管當局要求銀行保證,不會因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方面的問題,不可靠的公允價值計量方法產生的高估的、未實現計利潤和低估的未實現損失計入監管資本,這里還包括使用內部模型計量流動性不足的金融工具而產生的未實現損益。本監管指引旨在指出這些審慎監管問題。

  1

  0、作為對公允價值法進行評估的一項內容,各國監管當局要求定期獲得銀行實施公允價值法的情況。比如,有關信貸風險及其公允價值的變化的信息就非常重要,就財務報告而言,按公允價值方法確認的金融資產不涉及損失準備金。另外,掌握相關的信息,可以幫助監管當局了解使用公允價值法對于凈利差的影響。有關公允價值法影響其他重要財務報表項目的信息,可以幫助監管當局評估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對其整體風險計量、盈利水平以及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1

  1、為確保尚未使用公允價值法的銀行與本指引保持一致,各國監管當局應當保留進一步調查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情況及其既定的風險管理政策的權力。此外,各國監管當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影響對風險和資本充足率的評估。巴塞爾委員會完全認可,監管當局可以采用多種手段評估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情況,在必要的時候自主決定采取合適的措施。

  1

  2

  、巴塞爾委員會還認為有必要檢查銀行實施公允價值法情況,以及因此引起的其它監管問題。委員會支持各國監管當局檢查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情況,并與銀行交流有關信息。

  監管當局對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要求

  原則

  1

  期望銀行在運用公允價值方法時,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要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規定的標準。

  1

  3

  、只要達到一定的標準,公允價值法允許公司在進行收購時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或負債,計入損益。會計科目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第9段或11A段的要求,即可采用公允價值法計量。第9段規定,只有在使用公允價值法可以得到更準確的財務信息時才可采用此法,這是因為(1)使用公允價值法消除或明顯減少“會計帳目錯配”;或者(2)用公允價值法評價一組金融資產或負債,或者兩者的表現符合既定的風險管理策略。11A段規定,當合約中有一個或多個嵌入衍生工具,這些工具可以明顯地改變主合約的現金流,并獨立于主合約,那么整個合約就可以用公允價值計價。

  1

  4

  、雖然在很多情況下公允價值法可以替代套期會計法,但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兩者都可以相互替代。比如,在銀行只對套期科目中的一項風險而不是所有風險進行套期交易時,并且銀行可以輕易地達到有效套期交易的要求,那么銀行管理層應該考慮套期會計法是否比公允價值法更可取。在考慮是否有其他會計方法處理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界定的金融工具時,包括公允價值方法,銀行應力求能夠最真實反映其經濟本質的會計方法。

  1

  5

  、無論銀行是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第9段或11A段的規定使用公允價值法,監管當局保留評價銀行的做法的權力,檢查銀行管理層對公允價值法標準的理解和/或銀行風險管理和內控的充分性。比如,一家銀行持有大量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約,這些嵌入衍生工具能顯著地改變主合約的現金流。在這種情況下,當銀行按11A段的規定,不應單獨處理衍生工具,而采用公允價值法計量整個混合合約時,必須了解嵌入衍生工具對其財務和風險狀況的影響。即使銀行遵照第9段或11A段的規定運用公允價值法,監管當局仍可對風險管理或內控不完善的銀行采取相應措施。具體措施將在以下原則6和7中討論。

  1

  6

  、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標準的銀行,應披露包括使用公允價值方法在內的所有信息。特別是,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要求銀行簡要披露信用風險和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的貸款和應收帳的信用風險變化,以及信用衍生工具或對這些貸款和應收帳的風險緩釋的影響。

  1

  7

  、銀行應該保留其公開披露使用公允價值法的書面文件,以備監管當局檢查。在檢查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書面政策和具體做法之后,監管當局應與銀行管理層及外部審計師討論有關披露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問題。

  原則

  2

  期望銀行在針對某項具體業務或目的持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之前,應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有關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1

  8

  、巴塞爾委員會一貫要求銀行遵照有效風險管理的政策進行經濟套期活動和其他風險管理活動,并對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因為在很多情況下,使用公允價值法與經濟套期策略及其他風險管理活動有相互作用。用公允價值法計量未套期保值的風險資產可能引起收益波動,甚至當公允價值法的運用只涉及經濟套期策略時,已套期保值的風險資產中相對應的或未套期部分也可能導致收益的波動。因此,巴塞爾委員會要求銀行在其風險管理政策中認真解決這些問題,并處理好由于相對應的基礎風險和/或未套期風險因素導致收益波動增大而引發的風險。

  1

  9、因此,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在使用公允價值法計量金融資產和負債組合及單筆金融資產和負債時,要具備穩健的、成文的風險管理政策和有效的估價政策。本節總結了銀行有效風險管理政策的一些主要方面。如原則7所述,如果銀行不能在使用公允價值法時保持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就會嚴重影響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評估。

  2

  0、在使用公允價值方法之前,銀行必須具備風險管理系統和與之相關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保證:(a)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時,能夠實現與其風險管理框架以及董事會批準的整體風險承受力相一致的風險管理目標;(b)采用適當的估價方法;(c)金融工具以可靠的公允價值計價;(d)有關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政策及估價方法在整個銀行中得到一致貫徹;(e)定期向高管層和董事會提供信息,反映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情況及其對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表現的影響。

  2

  1、銀行的風險計量體系應能獲取以公允價值計價的資產和負債信息。得到的風險暴露總額應體現在內部報表中。內部報表中銀行的實際風險暴露要與獲準的銀行整體風險管理限額進行比較。

  2

  2、計量和管理風險的政策和估價政策應明確成文,并且要通過高管層的批準。公允價值方法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應與其他以公允價值計價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一樣,遵守嚴格的估價政策和方法。比如,公允價值方法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應該由一個合格的、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部門進行審查,與檢查其他相關資產或負債的頻率保持一致。

  2

  3

  、任何估價模型,當用來評估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科目時,必須由一個合格的部門獨立驗證,這是模型驗證的一個常規程序。驗證過程應包含對模型的穩定性的監測以及有規律的返回測試,并定期向高管層報告。這就要求銀行留有足夠的數據以便在多種情況下驗證模型,并保留有關模型、模型驗證過程以及模型功能檢驗的支持性文件。

  2

  4

  、銀行應設立程序,審批和控制用公允價值法計量新的會計科目、產品或交易。當銀行決定是否對一個或一類新的金融工具使用公允價值法時,應清楚是否可以確認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原則3闡述了控制體系的關鍵內容。現有的(包括與估價相關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內控手段可能需要修正或擴大,以適應那些使用公允價值法計價的新的會計科目、產品或交易的特征和風險。程序上必須保證新批準的政策符合既定政策。

  2

  5

  、對于監控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標準的會計處理和披露要求的人員,銀行應保證其獨立于交易人員。監控工作一般由非風險管理部門(如財務/會計管理人員)的人員負責。此外,根據風險評估的情況,由內審部門定期檢查銀行是否正確地使用公允價值法。

  2

  6

  、對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獨立監控應包括檢查銀行會計政策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的要求,以及測試單筆交易以驗證各項政策是否適應實際需要。例如,當銀行管理層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9段(b)(ii)節的規定運用公允價值方法,銀行財務管理部門(或負有類似責任的個人)應評估使用公允價值法是否與既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相符。進行評估時,財務管理部門應保證有足夠的文件支持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

  2

  7

  、作為銀行風險管理和內控的一部分,巴塞爾委員會大力鼓勵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銀行采用2003年12月三十人小組報告《加強財務報告的公信力》(G30報告)中概括的17項最佳做法,包括(a)治理,(b)內控,(c)價格檢查,和(d)內部和外部審計。這些做法可以銀行和其他主要市場參與者更好地估算公允價值。本報告附錄概述了G30報告的最佳做法。

  原理

  3

  期望銀行只用公允價值方法計量那些可以估算出公允價值的金融工具。

  2

  8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第48A段和其它部分為銀行估算公允價值提供了指引,包括有效的估算體系。事實上,第39號文件為所有以公允價值持有的項目,其中包括根據公允價值確定為公允價值的項目,提出了確定公允價值的要求。

  2

  9、總的來說,涉及公允價值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能否從可觀察到的市場價格或通過有效的估價技術直接得到公允價值。即使可觀察到價格,仍要注意市場是否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可觀察到的價格是否代表了真實的市場交易價格。有關估價模型的問題還需進一步考慮。在某些情況下,不存在大的可靠性問題,比如,深度市場中主要幣種的利率收益曲線,已建立了成熟的估價技術。但當估價模型缺乏明確的、嚴謹的基礎,或者估價模型一項或多輸入值不能直接,甚至間接從流動性強的市場上得到時,就會出現發嚴重的可靠性問題,。非流動性金融工具的估價問題尤其關系到公允價值法的運用。

  3

  0、當使用公允價值方法計量非流動性金融工具時,銀行應該采用較流動性工具估價程序更嚴謹的估價程序。對于某些非流動性金融工具,可以通過推斷得到可靠的公允價值。比如,在流動性強的市場上有類似的金融工具交易,或者某個非流動性金融工具可以被嚴格分解成幾個部分,每個部分的價格可以從流動性強的市場或通過適當的估價方法得到。無論如何,估算公允價值時應該記錄估價方法的可靠性。

  3

  1、如果無力估算出金融工具可靠的公允價值,巴塞爾委員會堅決反對使用公允價值方法。委員會鼓勵銀行只對那些他們能確保其公允價值的估值變化較小的金融工具使用公允價值法。此外,委員會大力提倡對估價模型進行返回測試,并告介銀行,如果一些金融工具的估價方法在實際中證明是不可靠的,則不要使用公允價值法進行計量。

  3

  2、最后,使用公允價值法時,特別是運用于非流動金融工具,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充分采納G30報告中的有關最佳做法,比如模型的開發和驗證、價格核查以及內、外部審計方面。

  原則

  4

  可以要求銀行提供補充資料,借以評估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而產生的影響。

  3

  3、雖然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依靠公共信息,他們可以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補充信息(如,通過監管報告)。這些信息可以幫助監管當局評估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對風險、收益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包括:?為充分理解公允價值方法對于信用風險的意義,監管當局應利用所有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標準披露的信息(特別是那些與公允價值方法相關的信息披露)。特別重要的是,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要求概括性地披露以公允價值記入損益的貸款和應收款的信用風險(比如,預期金額、最大信用風險暴露以及因信用風險變化導致的貸款公允價值的變化),以及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的風險緩釋對這些貸款和應收帳的影響。出于監管的目的,監管當局還可能要求得到關于信用風險的附加信息,因為它關系到公允價值方法的運用。由于按照公允價值法,金融資產可能不計提損失準備金,披露材料和監管報告里的信息就特別有用。?當使用公允價值方法在一段時期內對收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或風險計量有巨大影響時,能說明使用公允價值法對收益或風險要素的影響的信息,包括與經濟套期策略有關的信息。?使用公允價值方法對股東資金的累計影響(比如,幫助監管當局評估因使用公允價值而產生的未實現損益的數量的信息)。特別是,監管當局希望按金融工具種類報告累計未實現利潤,并監控與股東資金以及監管資本相關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科目的累計未實現利潤。對于已到期或終止的交易,應相應調整此類信息。?有助于了解使用公允價值方法對凈利差的影響的信息。?有助于了解,銀行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第11A段和第12段規定,使用公允價值法計量含有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

  監管當局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內控和資本充足率的評估

  原則

  5

  應檢查銀行在對交易對手進行內部財務分析時,是否已估計到交易對手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因素。

  3

  4

  、銀行借款人和其它銀行客戶可以使用公允價值方法,這可能影響到他們報告的權益和損益。因此,銀行應該確定他們的客戶是否使用了公允價值方法。如果是,銀行在收到借款人和其他客戶的財務數據的同時,應該獲得他們使用公允價值法的情況概要(比如,采用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要求披露的信息),并判斷這對客戶報告的收益、資本和各項財務分析比率產生的影響。如果是重要的信息,則應作為銀行以考察該客戶是否達到銀行既定的貸款審批指引或其它標準的因素。銀行應確保客戶使用公允價值方法(例如,借款人或其它客戶自身信用風險的惡化)不會影響銀行賴以授信的收益、資本和財務分析比率。不能據此阻止銀行與經營穩健的公司建立財務關系。

  原則

  6

  應評價銀行風險管理和內控的具體做法。

  3

  5

  、監管當局應定期從銀行取得其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相關風險管理和估價的政策和具體做法的信息(包括經濟套期策略和對公允價值方法的新運用)。這些信息構成了評價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基礎。通過這些信息,至少能夠識別銀行的政策和具體做法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和本監管指引的要求,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給銀行的財務狀況、財務表現和資本充足率有什么影響。因此,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原則4中強調的信息,對監管當局很有用。

  3

  6

  、如果銀行廣泛使用公允價值法,監管當局應考察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以和控制的制度和具體做法(包括估價政策和具體做法)。在銀行剛開始使用公允價值方法時應該引起監管當局的特別關注。監管當局可以利用不同方法評估銀行的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和具體做法,包括接受內部和外部審計師有關這些問題的報告。

  3

  7

  、監管當局要求銀行的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和具體做法至少與本監管指引一致,并遵守國際財務報告標準所規定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方法。監管當局還要求銀行及時地反映內部、外部審計師在使用公允價值方法中發現的不足。當監管當局向銀行管理層提出有關使用公允價值方法導致的風險管理和/或內控方面的不足時,應考慮使用所有可支配的監管手段,促使銀行引起適當的重視,并及時改正。監管當局的反應與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程度、不足的嚴重性以及銀行管理層對監管當局提出的問題的反應相稱。監管當局的反應包括以下的步驟和方法:?經常與銀行高管層交流意見,并評估管理層對所提意見的反應。?在給銀行劃分監管等級時,把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實踐中的問題考慮進去(比如,放在審慎風險管理或資本充足率評級中)。?向銀行董事會傳達重大問題。?采用正式或非正式的監管行動(可以是公開或非公開的)要求管理層和董事會在具體時間段內彌補不足,并向監管當局提供定期的書面進度報告。這些方法也可以運用到有關資本充足率的問題,在以下原則7和原則8討論。

  原則

  7

  在評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應檢查與公允價值方法相關的風險管理和內控的具體做法。

  3

  8

  、監管當局要求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時具備健全的、成文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包括有效的估價制度(原理2和3)。監管當局高度關注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的風險管理、內控或可靠性,應考慮幾個問題以及一系列監管對策,包括:?當評估一家廣泛使用公允價值法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監管當局應考察其使用公允價值法對收益質量,以及資本頭寸的影響。比如,監管當局在考察銀行資本充足率時,應考慮與股東資金以及監管資本相關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科目的累計未實現利潤的水平。?原則6中討論了對銀行風險管理或內控的制度和具體做法(包括經濟套期策略)的不足采取監管措施。與此相關,對于使用公允價值法計量新購買的金融工具和/或新類型的金融工具而產生損益,監管者應該考慮(出于審慎監管的目的),從監管資本中扣除上述損益,直到銀行完全克服了自身的缺陷。?如果一家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法對其收益和資本產生重大影響,且這家銀行在風險管理政策、系統和控制方面(包括估價控制和具體做法)存在缺陷,那么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銀行資本是否充足時考慮這些缺陷。相對于銀行的整體風險暴露,監管當局可能要求銀行持有更多的資本金(如,在巴塞爾協議第二支柱的要求)。?銀行因為使用公允價值法,其風險管理和內控達不到監管要求,得到的公允價值不可靠。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應從銀行一級資本中扣除有關未實現損益(除了通常從一級資本中扣除的損失外)。上述舉例說明了監管當局能夠采取的對策,并不意味著監管當局可以放松審慎監管。以上的例子說明了可能的監管反應的范圍,他們不應防礙監管當局做出自主的判斷。

  原則

  8

  銀行使用公允價值方法計量金融負債時,會因銀行自身的信用風險的變化形成了損益,至此需要對監管資本進行調整。

  39

  、采有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負債,可能會由于銀行自身信用風險的變化而發生損益。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如果銀行對其自身負債采用公允價值法,當銀行自身資信水平惡化時可能出現收益,進而增加資本金。這樣的結果將有損資本計量和經營指標的質量。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在2004年6月8號的新聞發布稿中規定,各國監管當局可以把這些損益從監管資本中扣除。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要求對使用公允價值方法進行信息披露,這有助于監管當局確定應從監管資本中扣除的此類損益。

  附 錄G30報告《提高公開報告的公信力》關于治理、內控、價格檢查

  以及

  內部和外部審計的17項最佳做法的概述(更可靠地估算公允價值的步驟和管理方法)

  治理

  1

  、條理清晰、詳細的治理結構應包括職責適當分離的規定,以及提交與不提交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處理的書面程序。

  2

  、高管層應負責管理和監督內控和估價的政策和程序,并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直接匯報工作。

  3

  、應由風險管理部門負責決定是否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將公允價值計量結果并入財務報表的責任則應由非風險管理部門承擔。

  4

  、高管層應確保有足夠的資源、經驗、培訓和獎勵來保障內控體系、風險管理以及價格檢查的獨立功能發揮到最高水平。

  內控:

  5

  、應根據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批準的風險管理框架和整體風險承受力,設立、審批和監控風險額度(包括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

  6

  、機構應在財務報表中披露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并且符合其計量和管理風險的方式。日常風險計量和管理與公認會計準則(GAAP)的重大差異應明確記錄,并提交高管層和對應的董事會級的委員會批準。對于未按GAAP準則監控風險和管理報告的其他金融資產和負債,以同樣方式處理。本建議不應限制以非GAAP準則為基礎的風險管理信息的運用(比如,風險值等)。

  7

  、應具備一套批準新交易品種和新市場(新產品審批)的程序,以及相應的內控和風險管理辦法。這是風險控制框架的關鍵要素。

  8

  、應由一個合格的、富有經驗的獨立價格檢查部門負責在財務報表中采用公允價值。9、應建立一個專門負責驗證模型的小組,獨立于風險管理部門,聘用經驗豐富、有能力的計量專家。

  1

  0、估價模型或對估價模型的修改必須經模型驗證小組審查和批準。并在文件中記錄。審批和修改的具體內容應記錄在文件中。

  1

  1、應有一套及時審查結構復雜交易的程序,審查人員獨立于設計和執行人員。

  1

  2

  、在使用套期會計的機構,應由財務管理部門負責記錄、估價和內控方面的要求。

  估價檢查程序

  1

  3

  、企業應采取嚴格的程序,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公允價值,并向高管層報告檢查結果。如果公允價值構成檢查結果的主要部分,高管層應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價格檢查結果。

  1

  4

  、應由一個獨立小組負責審批和監控對估價的調整,以保持估價的一致性和正確性。該小組的研究發現以及確定調整的方法的改變應向高管層報告。有關價格檢查差異和估價調整的報告應分發給各高管人員。如果公允價值構成檢查結果的主要部分,還應交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

  1

  5

  、除了嚴格的每月獨立價格檢查程序,還應有一個審查和解釋每日損益(對于非交易金融資產/負債來說,就是相應的周期性損益)的程序。每天向高管層報告。

  審計

  1

  6

  .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審查一次獨立價格核查程序和內控程序。

  1

  7

  .外部審計應投入大量檢查資源來審查內控環境,包括價格檢查程序,以及對交易進行評估,特別是對公允價值構成報告結果的主要部分的機構。

  (深圳銀監局譯

  國際部審校)

  作者:cb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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