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項目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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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1日 15:06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 |||||||||
國稅發[2005]160號 2005-09-28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納稅人反映,部分稅務機關將代有關部門收取的各項基金和收費(以下統稱代收費
一、加強稅收宣傳,爭取各方支持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力度、制定措施、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普及稅收知識,同時對代收費的有關規定進行宣傳,使廣大納稅人、繳費單位認識到稅、費的區別以及不同的征收方式,消除誤解。通過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二、明確權利義務,依法征收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的有關規定,明確權利義務,依法開展工作。稅務機關只能代收法律法規設定、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批準權限設定的收費項目。其他收費項目,稅務機關不得代收。發現以費擠稅甚至變相“稅改費”的情況,要堅決予以制止,堅持依法治稅。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對象、范圍和標準做好代收費工作。在執行過程中,收費項目依法改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以便稅務機關相應調整,規范征收。 各地稅務機關在代收費工作中要厲行節約,努力降低收費成本。代收費所需必要的經費開支,要通過正常渠道解決,不得額外收費。 三、嚴格區分稅費,規范實際操作 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禁代收費與稅款、滯納金及罰款“捆綁式”征收。代收費不得與稅款、滯納金及罰款混合核算,不得與稅務機關的行政經費混合核算。代收費應使用專用的收費收據,不得使用稅收完稅憑證。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代收費收入繳入相應帳戶,不得隱瞞、截留、占壓、坐支和挪用。嚴禁超越職權,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各級稅務機關要正確處理依法行政與方便納稅人的關系,本著依法辦事、節約成本、便利征收、稅費分開的原則,確定規范、合理的代收費操作運轉程序。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合理安排收費力量,辦稅服務廳可以實行兩統兩分,即窗口外納稅人與繳費人統一排隊、統一申報繳納;窗口內稅務機關對稅、費分別開票、分別運轉。 各級稅務機關接到本通知后,應對本單位的代收費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對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應立即糾正。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