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劉麗靚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國務院國資委結合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實際就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針對改制企業管理層持股問題,《通知》指出,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管
理層參與改制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應按照21號文件標準執行。輔業改制單位凈資產進行各項支付和預留后的剩余部分向參與改制的管理層轉讓的,管理層不得參與資產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不得以各種名義低價出售、無償轉讓量化國有資產;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改制企業及主體國有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管理層要取得改制企業絕對控股權的,國有產權轉讓應進入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并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有關事項進行詳盡披露。主體企業要加強對企業資產轉讓中涉及管理層受讓相關事項的審查,認真履行有關職責,切實維護出資人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通知》指出,關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過程中資產處置問題,對于改制企業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和預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具備條件的輔業企業,應盡可能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掛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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