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規范不平等格式條款 給保險條款動手術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1日 11:11 法制日報 | |||||||||
本網杭州10月10日電 記者 姚芃 全國向保險行業“沉疴”——保險合同霸王條款施行的首例“手術”今天在杭州“開刀”,“主刀醫師”是浙江省工商局。此間專家表示,浙江省工商局已成為全國破除強勢行業“霸王條款”壁壘的表率,浙江省監督審查并修改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實踐證明,在合同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并不能保證合同結果公正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情形下,
浙江省人大一位負責人說,規范不平等格式條款是地方立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保險企業的法定義務。 工商局今天通報了保險合同的12大類共性問題,并提出詳細的修改建議。通報會后,工商局將依照《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向20家保險企業逐家發出修改通知書,并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將修改后的合同樣本報送省局審查備案。 今年1月開始,浙江省工商局正式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學所、浙大法學院組織骨干力量成立了保險格式合同專家審查委員會,對目前浙江省內正在使用的保險格式合同進行了合法性排查,審查重點是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有無“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并從1075份合同中確定了577份符合備案范圍和條件的保險合同進行初審。 兩家專家單位于7月中旬基本完成初審,審查出的問題條款超過2100條。8月15日,工商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對兩家單位審查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激烈論證和分析,最后對2100多個問題條款歸納為12大類共性問題。 與去年點評后情形大不相同的是,20家保險公司代表在通報會上表示將盡全力積極配合省工商局的審查和備案工作,爭取早日完成對保險格式合同的修改,改正保險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問題條款: 1、保險金索賠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2、被保險人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 3、投保人告知義務由法定被動告知變為主動告知。 4、保險人單方約定合同爭議管轄地。 5、保險人單方約定仲裁訴訟費用承擔比例。 6、保險人單方指定車輛維修單位。 7、投保人車輛被搶盜索賠前必須先登報聲明。 8、保險車輛殘值歸屬約定違反法律規定。 9、保險人單方確定被保險人就診醫療機構。 10、保險人擅自設立保險“等待期”,免除理賠責任。 11、保險人享有單方變更合同權。 12、投保人無權變更保險金受益人。 編后 中國的保險業是市場經濟的后起之秀,近10年來,保險體系不斷完善,保險產品不斷豐富,保險服務不斷規范。但是,保險業是在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混合土壤里發展的,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不適應之處也十分明顯,還留有計劃經濟的胎記以及行業壟斷的痕跡。國有體制的舊習主要反映在保險合同的不平等上。 保險業是市場經濟重要的穩定器,保險合同是市場經濟最大的誠信合同。但是,從目前消費者的投訴和法學專家對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看,問題條款上千條,其實最本質的問題就一條:不平等,即沒有體現平等的權利和等值的服務。突出地表現為:我高坐,你低就;我點菜,你買單;我免責,你負擔;我畫圈,你來鉆。凡此種種,都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保險企業發出履行法定職責和法定義務的呼喚。因為,規范合同行為,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保險企業的法定義務。 政府行政部門與企業共同調整姿態,校準天平,規范格式合同文本,就是為我們的市場主體、為我們的市場經濟“買保險”。 背景 地方立法授權工商修改合同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在別處似乎可以稱霸一方,但在浙江省卻沒有了它稱霸的氣候。因為,浙江省人大率先制定的《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賦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開展合同指導服務、監督合同格式條款和查處利用合同違法行為活動的一系列權力和義務;設置了異議和聽證的程序;異議不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要求修改的,經營者應在接到答復之日起30日做出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營者對有關格式條款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違法、不合理的格式條款的有關情況公告社會,用“詔告”天下的形式限制其“橫行霸道”。以社會公告對保險企業予以警示給其造成聲譽的影響遠遠大于行政罰款。 浙江省工商局今天通報,《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已完成了對8大類型和17個具體行業的大部分格式條款的審查、修改,已按規定實行了備案。如供用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旅游合同、通信、銀行消費貸款合同。浙江省內的企業在修改上述合同條款時,都積極主動爭取總部和上級的授權,都已依法對本行業的“霸王條款”做出了修改。目前,尚未實現備案的還有保險和郵政兩大行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