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年度決算必須由相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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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0日 21:11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0月10日電 (記者 齊中熙) 除涉及國家安全或難以實施外部審計的特殊子企業,經國資委核準可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外,今后中央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必須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 為加強中央企業財務監督,規范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促進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布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
通知規定,各中央企業要嚴格遵循有關財務決算審計范圍與內容的規定: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應按規定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及資產損失情況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重要報表數據和報表附注進行審計,恰當發表審計意見;對財務決算報告中其他報表及指標數據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復核并作專項說明,其中對財務決算報告信息質量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事項可發表審計意見。 對于審計中央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所應具備的資質,通知也做出明確規定: 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最低不得少于40名,其中:企業資產總額在50億到500億元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于60名;企業資產總額在500億到1000億元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于80名;企業資產總額在1000億元以上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于100名。 此外,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一是近3年內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和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政處罰;二是近3年內因審計質量等問題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兩次(含)以上;三是近3年內在承擔中央企業有關審計業務中出現重大審計質量問題被國資委警示兩次(含)以上;四是國資委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明確不適合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