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提示 付強是本省一家事業單位的職工,往年的采暖費都是單位直接劃撥給供暖企業。可今年隨著我省出臺了《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隨職工工資發放方案》,他所在的城市也出臺了相關采暖費“明補”標準。然而,他的工資條里既沒有增加“采暖費補貼”一項,單位也遲遲沒有向供暖單位劃撥職工住宅采暖費。這讓他有些擔憂:如果原來由單位直接交付的采暖費沒有實現“明補”,那么,自己不成了拖欠采暖費的被告方?
新政策將部分關系轉移
我省日前出臺的采暖費“明補”方案是省內各市制定相應“明補”標準的重要參照,目前,大連、鞍山、鐵嶺及朝陽4市“明補”標準已開始“啟動”,像付強這種情況也越來越多地出現。盡管方案明確了原則是誰采暖誰交費,各級企事業單位都應承擔職工采暖費,只不過由原來的“暗補”變為“明補”,但是,這也將不少本應由單位承擔采暖費的職工推上“前臺”。
記者了解到,原來,如果職工所在單位不交納采暖費,那么假如發生拖欠,供暖企業可將職工所在單位告上法庭。然而,采暖費實現“明補”,如果職工沒交納采暖費,職工則將成為供暖企業的新被告。盡管他可能和付強一樣,單位未將采暖費按月發放,根據誰采暖誰交費的原則,供暖企業也無法追究職工所在單位的責任。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洪林表示,這其實是將供暖的部分責任關系進行了轉移,即由供熱企業與單位之間的關系直接轉移給供熱企業與個人,而采暖費的最終承擔者,職工所在單位卻置身事外。
目前無追究制度
馬洪林律師表示,根據法律,如果供熱企業因個人拖欠采暖費可以將中斷供熱服務或者通過法律手段向其追討采暖費,個人也可以將其所在單位告上法庭。然而,為數不少的職工并不愿因單位沒實現“明補”而將單位送上被告席。付強說,與可能因這場官司丟掉“飯碗”的后果相比,每年數千元的采暖費畢竟還是“小錢”。
作為單位職工,人們自然可以體諒他們的顧慮。那么,有沒有與采暖費“明補”的相關條文,來要求各企事業單位必須將采暖費按月隨職工工資發放呢?記者在我省的采暖費“明補”方案中沒找到答案。同時,在已出臺或即將出臺的省內各市供熱部門,記者得到的答復也一律是搖頭。
沈城一位供熱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方案中沒有對不實行采暖費“明補”的單位進行處罰等規定,因此,將于明年出臺的《沈陽市采暖費隨職工工資發放標準》也沒有相關的條款。他解釋,市級供熱辦并沒有對不實行“明補”的企業的執法權力。
記者最后獲得的明確信息是:目前全省并沒有對不實行采暖費“明補”的企事業單位的監督處罰機制。
呼吁監督機制“上崗”
而這意味著,原來一些向供暖企業直接劃撥采暖費的企事業單位今后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按月將采暖費裝入職工工資袋里,而藉此不必承擔交納職工住宅采暖費的義務。
馬洪林律師對此表示了擔憂。他表示,這種監督處罰機制的缺失無疑將在“明補”后形成新的采暖費拖欠新“怪圈”:如果職工所在單位不實行采暖費“明補”,職工則無法享受采暖費補貼;職工不交納采暖費則可能成為供熱單位的被告,而職工考慮風險又不能告所在單位;而沒有任何一個部門來監督單位“明補”的執行。
他呼吁,有關部門必須出臺相應的制約機制,來規范各單位采暖費“明補”的行為,并進行及時的監督。只有這樣,為推行采暖費補貼貨幣化所實行的“明補”才能真正到位,實現真正的目的。
記者 黃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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