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同法先進性世界領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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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8日 10:32 中國經濟周刊 | |||||||||
從舊社會到新中國,合同一直伴隨著商業活動存在,約束合同的法律也在不斷變更發展。從無到有,從初級到完善,中國的合同法走過了一條坎坷路,走過的回頭望,當不勝感慨,轉過頭,路還在前方。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李萌/北京報道
“如果我們思考合同法,我們會發現其中充滿了歷史。”被稱為“20世紀最偉大的法學家”的美國人霍姆斯·O·W,在其著作《法律的道路》中深情敘述。 有“世界上最先進的合同法”之美譽的中國合同法,承載了新中國56年來的歷史進程。 房契、地契、文書、口頭約定,這構成了舊中國關于商業合同的基本要素。建國前,除巨額交易、房地產轉讓轉移時要簽訂書面契約外,一些簡單的貨物、財產交易,群眾多采用口頭約定形式,不簽訂書面契約。民間出現的違約糾紛,一般由中人、保人調停,實在難調解的就訴至官府公斷。 建國后,國家開始推行經濟合同制度。1950年,當時的政務院經濟委員會頒發《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使經濟合同管理有了依據。是年,全國大部分地區在國營工商業、供銷合作社、私營商業之間對不能及時結清的業務行為實行了合同管理制度,分借貸、貨物買賣、以貨易貨、委托收售、加工、運輸、貸放款等種類。 1956年后,隨著國家計劃經濟的不斷壯大,經濟合同制度逐漸完善,開始試行履約合同。全國各工商業單位和農村都比較普遍地簽訂了各種農副產品和原材料收購合同。在1966年至1976年期間,經濟合同管理機構被撤銷,人員下放,管理中斷。 1979年,國家頒發了《關于工商、農商企業經濟合同基本條款試行規定》,由此恢復了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在全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后的改革開放時期,合同立法工作受到了相當的重視。1981年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5年頒布了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頒布了技術合同法、1999年頒布了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一系列的合同法立法活動為我國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合同法在人間 時間轉到了今年的8月31日,人在北京的姚明與休斯敦火箭隊提前一年續約,姚明拿到了一份5年7600萬美元的合同,這是NBA勞資協議規定的最高工資。這份合同意味著姚明成為了中國體育界高收入第一人。 從姚明,到每一個普普通通的中國人,要享受到就業、醫療、住房、消費、教育,等等方面的法律保障,前提就是要那么幾張薄薄的紙片—合同。 1986年5月9日,北京工人體育館,崔健大吼著:“我一直問個不休,你何時跟我走,可是你總是笑我,一無所有……” 其實這時,中國社會早已在向個人“一無所有”的時代告別。198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頒布,標志著在中國,個人和集體的商業活動終于受到了法律的保障。 當人們哭著、笑著逐漸遠離了那個“一生保障,無所顧慮”的時代后,人們突然發現了,一紙合同突然成為了保護個人經濟利益的全部力量。 在今年9月26日武漢媒體組織的一場法律咨詢會上,已年逾七旬的何老人拿出一張1957年的房契,這是他從父母的遺物中翻出的,該房契是父母從新洲遷往市內時所留下的。經歷了快半個世紀,當年的祖屋早已蕩然無存,可律師告訴他,如果房子是當年國家計劃拆除的,房契就可作為索賠的證據。 教科書上這樣寫到:合同制是適應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合同法所規范的合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人們生產、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法人的生產經營、一國的科技進步、社會財富的增加、國際經濟交往,都離不開合同法。合同法在規范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維系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開放后,面臨著市場經濟所迸發的強大生命力,我國急需把商品交易和勞動計酬等社會最基本的活動規范化、法制化。1981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5《涉外經濟合同法》頒布,1986年修訂了《民法通則》的合同部分,一年后頒布了《技術合同法》。至此我國合同法體系呈現出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足鼎立,輔之以著作權法等單行法中的合同規范,加上許多規范合同關系的條例、實施細則、辦法、規定,以及司法解釋的格局。在此后12年的時間里,三法都經過了修改和更新,直到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實施,三法終于劃上了圓滿的句號,告別國人。 世界上最先進的合同法 “我國新的統一合同法的起草,從1993年由專家學者提出‘立法方案’開始,到1999年出臺實施,研討了將近6年。” 我國民商法學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敘述。在六年中,歷經了1995年1月“建議草案”(第1稿)、1995年10月“草案試擬稿”(第2稿),1996年6月“草案試擬稿”(第3稿)和1997年5月“草案征求意見稿”(第4稿),及至形成1998年9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包括截止1998 年12月21日人大常委會對《草案》形成的三次審議稿)。 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時間到了20世紀末,伴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原有的合同法格局也出現了“效用危機”。 其一,“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間存在著內容重復,不協調甚至矛盾的現象;在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違約責任等方面的規定較為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缺乏規范合同關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規則和制度。其二,在實踐中利用合同形式搞詐騙,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需要有針對性地規定防范措施。其三,實踐中出現了融資租賃、旅游合同、“交鑰匙合同”等許多新類型的合同,需要加以規范。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典或民法典。 “中國從改革開放以來,合同法領域的立法,幾乎是從零開始。”參與起草統一《合同法》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梁慧星感慨說。 199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修改經濟合同法的決定》。此后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一個專家研討會,討論如何實現合同法統一的問題。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制定統一合同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由專家學者承擔起草工作并委托部分學者先提出一個立法方案。這就產生了由政法大學江平、人民大學王利明、吉林大學崔建遠、煙臺大學郭明瑞、最高法院李凡、北京高院何忻、《法學研究》雜志編輯部張廣興和梁慧星共同提出的《中國合同法立法方案》。 “我們制定合同法是應著眼于調整中國當前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經濟生活,或是應著眼于調整21世紀中國建成比較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的經濟生活。”梁慧星教授坦言。 “我們現有的很多法律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比如我們的合同法。”中國社會科學院劉俊海博士如是說。 但目前被稱為“最先進”的合同法,“不盡如人意之處”仍然被學者們不斷指出。 “統一合同法結束了以往‘三足鼎立’的混亂局面,實現了交易規則的統一,確實是一部設計精巧的市場交易法,堪稱我國合同法發展歷史上的里程碑。”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文顯告訴記者,但由于合同法制定過程中的一些現實困難,加上現代生活的日新月異,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模糊、缺漏之處,從而導致合同法的具體適用仍有碰壁之虞。而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這個問題將更顯尖銳。 |